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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011003代建管理委托合同00
代建管理委托合同委托方:受托方:鉴于委托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受托方为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服务方,并已于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此,双方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一、总则1、定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有如下含义:“项目”指浙江省戒毒劳教所监管楼扩建工程。“设计方”指为项目的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而被选择确定的设计单位。“监理方”指负责对承包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承包商”指为进行项目建设而被选定的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土建、安装等工作的实施单位。“承包合同”指委托方、受托方与承包商所签署的设备、材料供应合同、施工合同等。“一般设计变更”指涉及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细化结构、局部布置的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指涉及项目总体规模、项目特性、建设标准、项目总体布局的变更。涉及总体布置及项目完工工期改变的设计变更。“图纸”指设计方和(或)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相应的计算书及其他类似技术资料。“现场”指项目建设场地。2、工程概况2.1项目名称:2.2项目地点:2.3项目规模:工程估算总万元3、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及内容3.1代建服务范围:该项目为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包括质保期)的全部工作内容。3.2代建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以下):(1)、项目前期管理内容:a.建设条件落实、协调;b.负责办理规划、消防、环保、卫生、交通、人防、电力、通信、市政、抗震、园林等报批手续,完成测绘、交评、景观等工作;c.组织完成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及审批;d.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批;e.组织完成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平整等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f.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g.完成办理项目前期的其他有关工作及相关手续(2)合同管理工作内容:服务范围内涉及工程的专业服务单位的招标采购管理、施工合同执行管理、施工联系单管理、竣工验收管理、档案资料归档管理等项目管理。(3)建设招标管理服务内容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招标工作并负责签署合同和管理监督合同的执行。招标组织实施过程须经使用单位认可并接受其监督。(4)项目施工代建管理服务内容:在项目施工阶段,代建单位应充分考虑委托人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熟悉项目管理每个环节,负责监督、协调、管理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工、交付使用。(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编制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按工程的进度,依据相关合同,提出资金支付意见。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依据,经委托人审定后签发付款凭证,按照财政有关管理办法拨付。(6)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7)其他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4、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月日竣工日期:2010年月日保修期:年5、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一次达到国家相关专业验收合格标准,整体工程一次验收合格。6、工程安全管理现场参建各方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的安全规定,按照安全规范作业,对整个工程进行安全管理。通过合同管理,督促施工承包方确定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7、投资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在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概算内(包含经批准后调整的投资)。二、双方权利和义务8、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8.1权利8.1.1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8.1.2委托方享有本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权,可随时派员检查工程管理的所有情况,并有权对受托方的工程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8.1.3对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8.1.4监督和参与受托方组织的专业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的招标工作,按照法定要求进入评标小组,并享有决策权,同时参与合同签订。8.1.5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8.1.6对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核权8.1.7委托受托方全权管理代建工程。8.2义务8.2.1负责须由委托方出面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事项,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条件。8.2.2按时筹措项目建设资金。8.2.3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8.2.4对承包商进行的专业分包人、材料设备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和决策。8.2.5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8.2.6派驻工地的人员发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问题,须通过委托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向受托方发出整改指令。委托方的指令、通知除特殊情况,须以书面形式由委托方代表签字后交给受托方,受托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8.3委托方代表:9、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9.1权利9.1.1按经委托方审议批准的招标程序,组织工程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及工程服务商的招标实施工作,提供定标报告,由定标领导小组决定中标单位。9.1.2负责提出本项目建设中的设备材料选型、工艺使用等有关事项的具体意见,供委托方审核、决策。9.1.3完成本合同项目代建范围内专项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组织工作及合同谈判,并对合同进行管理。9.1.4核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方提出具体要求。9.1.5具有对工程建设中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9.1.6按相关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具有检查、监督、处罚权。9.1.7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提出具体意见,报委托方同意实施或报有关部门审批。9.1.8对项目各参建方(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商等)的管理及协调工作。9.2义务9.2.1全面履行本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询标记录的有关要求和承诺。9.2.2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编制好《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规划》及具体细则并交委托方审核后组织实施。9.2.3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确保本项目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实际投资控制在投资预算内,全面实现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要求目标。9.2.4接受委托方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9.2.5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办理移交手续。9.2.6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受托方向委托方移交符合归档要求的基建竣工资料、经审计确认后的工程决算材料。9.3项目负责人姓名:时兴洋职务:总师办副总工程师职权:全权代行受托方职权。9.4副项目负责人姓名:滕飞职务:工程管理部副经理职权:在项目负责人授权下行使相关职权。受托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后送交委托方,委托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受托方必须按委托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委托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11、工期延误11.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委托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由于委托方或有关部门原因,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因委托方原因变更导致工期需延期的;(4)一周内非受托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5)不可抗力;(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1.2受托方在11.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报告。委托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2、工程竣工12.1受托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委托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2.2因受托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委托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与检验13、工程质量13.1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一次达到国家相关专业验收合格标准,整体工程一次验收合格。13.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受托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13.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4、检查和返工14.1受托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委托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由受托方责成责任单位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3委托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五、安全施工15、安全施工与检查受托方应做好本项目安全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督促、教育相关施工方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并检查落实到位。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受托方应立即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六、款项支付16、合同价款及调整16.1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履行本合同的工程项目管理酬金为¥壹拾贰万元整(人民币120000元整)。代建管理费实行一次性包干。16.2项目管理酬金支付(1)合同签订后14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2)工程正式开工14天内(以完成申领施工许可证为准),支付合同总价的20%;(3)主体通过中间验收后14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6)工程交付使用并经省财政厅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14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6)剩余5%尾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14日内结清。16.3上述每笔款项支付前,受托方必须提供收款单位与本合同签订单位一致的正规、等额、合法、有效的行业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拒绝付款;委托人应及时支付项目代建管理费,若发生逾期支付时间超过十五天的,代建人有权按照应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加收逾期利息,并与该应付款同时结清。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7.1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编制工程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并交委托方审核批准。七、采购(或专业工程招标)18、采购或招标18.1对本项目的专项施工单位、材料、设备采购,受托方应将采购计划事先报委托方,由双方组成联合采购小组,负责供方调查、招投标等过程,对于采购项目,委托方具有最终决策权。18.2受托方负责设备及材料的订货、中间检查、催货、清点验收、货款支付等工作,并负责联系供货方技术人员的现场安装调试指导。18.3对设备及材料质保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受托方负责落实责任单位处理。18.4施工管理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八、工程变更19、工程设计变更19.1施工中委托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受托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设计方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委托方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19.2受托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20、其他变更20.1合同履行中委托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20.2对在合同中约定的经济、技术、工期控制目标范围内的变更即小变更,由受托方审核,报委托方审定后实施;对在上级批复的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范围内的变更即一般变更,在充分征求监理方、设计方意见的基础上,由受托方与委托方研究决定;对超出上级批复的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变更或重大使用功能、重大建设工期目标变更即重大变更,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一份要求进行变更的书面文件,阐明需进行变更的理由,文件中还应附上监理方和设计方对此问的书面意见及对变更后工程投资调整额度的预测,再由委托方报请有关部门审定。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1、竣工验收2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受托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21.2验收合格后受托方督促施工方在14天内将工程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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