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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合同书委托方:乐陵市海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共赢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合同书的全部之条款,就乙方代理甲方“海裕”牌汽车空气滤清器、空调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及系列产品的有关办法和条件达成以下内容:一、代理产品代理产品分为两部分:1.1、“海裕”牌:()产品。1.2一汽配套产品“一汽备品”中的83种系列产品。二、代理区域2.1省市(地区):三、代理期限3.1甲方授权乙方从年_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四、首次进货量、最低销售量和代理资格信用保证金4.1、乙方首次进货量为元,在代理期限内“海裕”汽车滤清器系列产品的月最低销售量为元,年最低销售量为元。4.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完成年本合同期内的最低销售量的30%,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该地区的代理资格并有权发展新的代理商。4.3、乙方为取得代理资格需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将代理资格信用保证金元汇入甲方账号,逾期视为放弃代理权。五、代理权的保证5.1、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该地区另行授权委托“代理产品”的任何一级销售代理商。5.2、本合同书的有效期内,乙方所负责的代理区域如果有客户直接向甲方购买代理产品,甲方按如下处理:a甲方向乙方推荐该用户,并协助乙方完成对该客户的销售。b若乙方与该客户不能达成销售合同,则由甲方负责与该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销售代理产品,其销售量计入乙方的年销售量,并以乙方所享受的的产品价格为基础,差价部分的50%(扣除税金后)返利给乙方。5.3、在本合同书的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向已授权地区销售“代理产品”,若乙方违反规定,视为违约,甲方应对乙方通报批评、警告、停止发货,直至取消代理权。5.4、乙方如在合同有效期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能完成双方合同规定,本合同将自动取消。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6.1、甲方有权会同乙方或自行开拓当地市场,并尽全力引导其他客户通过乙方取得货源。6.2、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产品的最低零售价和代理价。6.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代理产品的销售运作,确保代理制度的健康实施和公平的竞争条件。6.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违反合同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的情况下,以低于合同规定的代理价向其他地区抛售代理产品,甲方有权终止执行该地区销售代理。6.5、甲方有协助乙方共同开拓代理区域市场的义务。6.6、甲方在乙方代理区域进行广告宣传中体现乙方的代理地位,并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广告促销支持,技术培训,售后服务支援。6.7、甲方有义务运用各种手段保护乙方代理区域的市场不受其他区域“代理产品”的价格或其他方面的冲击。6.8、由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换,运费由甲方承担。6.9、甲方应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企业标准),如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6.10、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产品的信息,以利于乙方做好销售工作。6.11、甲方的经营资料如有变更,应在2天内传真书面通知乙方,以免影响业务。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乙方可与甲方研讨共同开拓本代理区域市场的计划和办法,并获得甲方的支持。47.2、为支持乙方的销售,甲方可在适当的时候给予乙方广告方面的支持,由于每个地区具体的广告宣传实施计划不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代理区域详细的媒体情况和宣传情况。7.3乙方若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产品最低年销售量时保持其市场地位及相应的权利,可酌情考虑扩大其代理区域。7.4、为确保甲方在乙方代理区域销售年度市场目标(即乙方的最低销售量)的实现,乙方应广开销售渠道,采取一切经济可行的的措施推销产品,尽量提高产品在当地的市场占有率,否则,甲方有权在该地区增设代理或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7.5、乙方或其所属的下级代理商(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双方确认的的各级销售代理政策,对违反合同确认的各级代理商(经销商)价格的代理商(经销商)进行制裁,乙方在当地的零售标价不得低于规定。7.6、乙方不得超越代理区域直接销售代理产品(在甲方没有建立区域代理的的区域内销售代理产品须经过甲方的同意,并及时向甲方备案)。7.7、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产品的品牌形象,统筹好本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7.8、乙方应与甲方建立经常的沟通渠道,向甲方提供代理区的市场信息。7.9、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进货预测计划及月订单。7.10、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应付质量投诉、商标侵权、假冒商品等商务派生情况,以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7.11、乙方的经营资料如有变更,应在2天内传真书面通知甲方,以免影响业务。八、代理商的价格58.1、乙方作为地区的代理商享有代理产品的优惠价进货权,优惠进货价格表(见附件1)。8.2、甲方如有价格变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调整价格时乙方库存产品不予随同调整。九、供货和支付方式9.1、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乙方应将“首次进货量”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在收到货款后7天起开始向乙方供货。9.2、乙方每次进货付款按以下约定实施:款到发货。9.3、乙方须每月向甲方订购“代理产品”,并填写定货单,并经乙方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传真给甲方,经甲方审核并收到货款后给予发货。9.4、任何一方要求修改订单的供货品种和数量,必须提前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9.5、本合同签订后的首次订货,运费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如乙方需分批提货,运费由双方协商共同承担。乙方每次订货量在十件以上,运费由甲方承担,十件以下的运费由乙方承担。9.6、乙方的“首次进货”品种在3个月内甲方可以给予调配,其运费双方共同承担。十、返利条件和规定乙方年销售额超过最低年销售额元时,按总价3%进行返利,乙方年销售数量超过2倍最低约定销售数量元时,按总金额5%进行返利,返利以实物形式每个合同年结算一次,如若中途结束合约,则返利自动取消。十一、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6本合同生效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11.2、乙方首批进货款在合同规定日期内汇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起。本合同有效期为代理期限内满足甲方要求乙方的条件:1、乙方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后提出继任要求时,甲方应优先保证乙方的签订权。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颁发经甲方总经理签字并盖章的代理授权书。十二、本合同的违约、终止和转让12.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如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12.2、违反甲方制定的代理商(经销商)管理条例时,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12.3、本合同书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下年度代理合同事宜并签署有关的合同,在本合同书有效期满时,甲乙双方的合同自动中止。12.4、合同中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授予的代理商授权书以及与甲方有关的名称、标记和招牌,因此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损失由乙方负责。12.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和权利转让或透露给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十三、其他规定13.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13.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713.3、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为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或山东省乐陵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13.4、本合同附件包括:“海裕”牌汽车滤清器代理商进货价格表(附件1),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甲乙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加盖公章有效)。13.5、甲方提供的代理商(经销商)管理条例。甲方:乐陵市海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签章:联系代表:签订日期:乙方:签章:联系代表:签订日期:
本文标题:乐陵市海裕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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