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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中国江苏公司与法国卖方S签订买卖合同,9月12日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10月14日,买方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进行了内部登记,并于10月18日出具了签发时间为9月12日的保险单。但有一批注条款:“投保人保证1999年10月14日之前无已知或被报道(报告)的损失)”。10月21日,法国S公司向江苏公司发出传真,称载货船受损,建议江苏公司通知保险公司;10月22日,S公司向江苏公司转发了涉案货物承运人的传真,其中表明载货船已于10月14日在距南非德班港750海里处遇强烈暴风雨沉没,货物全损。11月8日江苏公司向被告上海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上海保险公司致函江苏公司,以江苏公司违反保险单正面载明的保证条款、未依最大诚信原则披露真实情况为由,宣布自己有权废止和终止保险合同,拒绝向江苏公司支付保险赔款。1999年9月24日,发货人S公司将涉案货物的2份装货单副本提交给江苏公司;同年10月12日,S公司收到承运人SETRAMAR的传真,获悉载货船“SANAGA”据说已因大量进水而于10月11日被船员放弃;10月14日法国当地时间13时38分,S公司向江苏公司发送了来自承运人SETRAMAR的关于货损的2份传真副本。江苏公司承认收到了S公司发来的传真,但称由于中国与法国有7个小时的时差,江苏公司收到该传真的时间应当是10月14日20点38分,此时江苏公司已经向上海保险公司投过保,说明江苏公司在投保时不知道载货船舶发生了海难。2002年12月24日,江苏公司向开证行中国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支付了信用证下的货款1134956.63美元。问题: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本文标题:买方中国江苏公司与法国卖方S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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