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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03年11月2日,香港实业公司与江苏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购销电子产品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香港公司为江苏进出口公司提供电子元件1万套,每套500元,总金额为500万元,交货条件为CIF中国南通港,装运期为2004年1月,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买方应于2003年12月2日前开出。此后,江苏进出口公司又把该合同订购到的电子元件1万套转售给江苏贸易公司,根据该转售合同,江苏进出口公司可得利润30万元。后香港实业公司未能落实货源,便传真通知江苏进出口公司须推迟交货期。经磋商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交货期推迟至2004年7月8日。协议未规定买方开出信用证的时间。5月,买方江苏进出口公司询问香港实业公司何时开出信用证,得到答复是:暂时不要开出信用证。江苏进出口公司又传真对方,希望能在货物装船前60日接到开信用证时间的通知。香港实业公司复电表示认可。6月15日,江苏进出口公司再次要求对方按时交货,并询问开出信用证的时间。对此,香港实业公司未作答复。7月8日,香港实业公司未能按期交货。9月江苏进出口公司因未能如期履行与江苏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向其赔偿21万元。对此,江苏进出口公司向香港实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11月28日,香港公司致函江苏进出口公司称,江苏进出口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出信用证,违约在先,因此不能要求其负赔偿责任,并声称如果江苏进出口公司愿意继续进行电子元件的贸易,即可提供全部货物。江苏进出口公司则表示要解除合同,并提出要求香港公司赔偿其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损失。问:香港实业公司有无构成根本违约?江苏进出口公司可否解除合同?案例2广东一进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了一份木薯粉销售合同。按EXW条件交货,数量为2000袋,计800吨,价格25000美元。合同规定货物采用麻袋包装,卖方应依买方要求在麻袋上打上唛头。同时规定买方应于10月20日提走货物,货物在卖方仓库装运到买方提供的卡车上。检验条款规定,买方在装运前自行支付费用进行检验。10月15日,卖方将提货单交付买方,买方随后支付了货款。但是直到10月20日买方也未提走货物。11月1日买方传真通知卖方称:“我方因船期按排有困难,不能及时提走货物,请贵方见谅。我方将于11月15日前提走货物,请予以配合。”11月5日,由于卖方仓库急作他用,于是将货物搬移到另一地点存放,同时传真通知买方新的存货地点。但是新移至的仓库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买方于11月15日前来提货时经检验发现,由于仓库漏雨,卖方未采取适当防雨措施,有600袋累计240吨木薯粉淋雨后发霉变质。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认为货物交货期已过,而且买卖双方已履行交货手续,货物风险责任早已转移给了买方,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买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迟延提货,应承担迟延期间的仓租以及由此发生的额外支出。请问:买卖双方有无违反合同的行为?双方的损失如何处置?案例3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出口服装合同,价格为FOB青岛,11月2日货物准时通过“长风轮”运出。11月4日,香港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德国公司,价格条款为CFR汉堡,合同适用法律《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1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德国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公司索赔。请问:货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案例4我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我国汽车的合同,贸易术语采用了FOB广州港。当货物装运时发生意外,一辆汽车在吊装过程中摔下,掉落在货船的甲板上,造成损坏。所有货物装船完毕后,船长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并注明:除一辆汽车由于装船过程中出现损坏外,其他货物表面良好。甲公司也于当日向乙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货物三周后到达美国。当乙公司提货时,发现除了提单表明受到损坏的汽车外,其他汽车的表面由于在货舱内相互碰撞而出现多处刮痕、变形等损坏。请问:该批货物的损失如何承担?案例5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案例62008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双皮鞋,并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鞋必须在9月4日之前交货。万里鞋业公司接受了要约,双方于5月20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司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6月5日,万里鞋业公司收到马来西亚公司的传真,声称万里鞋业公司是个小厂,生产能力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万里鞋业公司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万里鞋业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说明至6月5日,已生产出700多双皮鞋,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至交货日完全可以交货,马来西亚公司无权撤销合同,希望马来西亚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马来西亚公司对此未予答复。8月3日,万里鞋业公司电告马来西亚公司,2000双皮鞋已按要求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马来西亚公司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并拒绝提货。请问:马来西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案例7中国A公司与法国F商约定:由A公司按F商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若干米,分七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A公司交完第三批货物时,突然收到德国G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的花布侵犯G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此,G商要求:A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有关损失。问:根据《公约》,G商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8在一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意大利。当这批机床到达意大利后,以意大利厂商发现该机床制造工艺侵犯其两项专利。故根据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和销售,同时要求赔偿。经调查,该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厂商的两项专利。A公司以其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问:根据《公约》A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案例4200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200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200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问题: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分析: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另外《公约》第74-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项规定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的违约事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这里,《公约》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则,而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的一方有过失。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案例5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200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200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200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200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11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未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200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未同意。2004年11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买方200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未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买方于200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200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问题:买方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分析: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后由于英国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导致了中国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过期,也不可能开立新的信用证,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一方的违约,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对方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案例6吉林省新兴技术开发公司从日本远东贸易株式会社进口一套“菠萝豆”生产线,总价为26.5万美元,CIF大连。合同约定,中方分两次付款,第一期付款10万美元,日方交货后15日内中方付清所有款项。日方交货后,中方没有按时付款。为此,日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中方认为须在对整套设备进行检验后才能付款。按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时间是两个月,因此中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案例7中国A公司和法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2万吨大米的合同,FOB上海。分四次装运,每月的20日之前装运。在装运第二批大米之前,B公司通知A公司,由于找不到货船,请求推迟交货,A公司拒绝并将货物按时送到码头待运。23日,由于发生海啸,堆在码头的大米受到浸泡。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发生纠纷。请问谁应承担损失?为什么?
本文标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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