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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订和履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磋商和订立•合同磋商的形式和内容–形式•口头和书面(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内容•买卖某项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主要交易条件和其他交易条件)•合同磋商一般程序询盘----发盘----还盘(再还盘)----接受•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必不可少的环节;•我国《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发盘(要约)接受(承诺)合同(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章“买卖合同”1、发盘(要约)Offer•《公约》第14条1款:–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1)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addresstooneormorespecificpersons)自然人指定受盘人法人–《公约》第14条2款: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indicatetheintentionoftheofferortobeboundincaseofacceptance);–订约的意旨,用offer(发盘),bid(递盘)等术语表示;–发盘人在发盘中没有加注保留、限制性条件:•SUBJECTTOOURFINALCONFIRMATION;•SUBJECTTOTHEGOODSBEINGUNSOLD;•OFFERWITHOUTENGAGEMENT;•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definite);订约意思–发盘的内容是明确的(clear);主要交易条件–主要交易条件是完整的(complete);•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送达到受盘人(reachtheofferee);–发盘生效时间•发盘送达受盘人(《公约第15条,〈合同法〉第112条);–送达(〈公约第24条〉)•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递交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我国《合同法》第15条对数据电文到达时间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接受到达时间同样适用)(2)发盘的有效期(timeofvalidity)•受盘人可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期限;–如:某公司12月3日发盘,其中规定:subjecttoreplyreachingusDec.152013;(限2013年12月15日复到我方)•发盘都是有有效期的:•明示的----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如:offersubjecttoreplyhereApr.15th(发盘限4月15日复到);offervalidfortendays(发盘有效十天);•默示的----发盘中不明确规定有效期,在一段合理的时间(reasonabletime)内有效;–如:offer…...pleasereply(发盘,请复);offer……pleasereplybyfax(发盘,请传真回复);•口头发盘有效期–《公约》第18条(2)款: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合同法》第20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盘有效期的运用和掌握–发盘中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恰当掌握发盘有效期的长短;–案例:•12月27日发盘,200公吨、人民币1,950元/吨,即期装运,请复;•数量增至300公吨,1,900元,有效期至7月25日;•对方于7月22日表示接受,•我方去电,价格为2,1250元(3)发盘的撤回和撤销•含义–撤回(withdrawal)•在发盘未送达受盘人之前(未生效前),要收回;–撤销(revocation)•发盘已经送达受盘人(已生效),要取消;•处理–发盘的撤回–《公约》第15条(合同法第17条):发盘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撤回的时间----作出发盘,但未送达到受盘人;•撤回的条件----向受盘人发出撤回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发盘到达之前到达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发盘的撤消•《公约》第112条规定(合同法第18条、第19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合同订立之前---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撤销条件:--向受盘人发出撤销通知;--此项撤销通知必须在受盘人作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a.发盘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它是不可撤销的;–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4)发盘的终止(发盘的失效)•我国《合同法》第20条,引起发盘失效的情况有:•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对发盘的拒绝);•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过了有效期);•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还盘);•我某公司于12月5日发盘,规定限12月10日复到;•对方于12月8日来电,要求将即期L/C改为即期D/P;•我方未表态,对方在12月9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12月5日发盘;•该接受是否有效?合同是否成立?2、接受(承诺)•《公约》第18条1款:受盘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为接受。•我国《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发盘人(A公司)受盘人(B公司)C公司•必须表示出来–以声明(statement)或行为(conduct)表示;•声明----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行为----根据发盘的要求或按照双方当事人在过去业务中已经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做出某种行为(如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等)表示接受。•《公约》强调:缄默和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到发盘人;–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到发盘人:–接受通知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与发盘内容相符(接受必须是无条件)–《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在接受的同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修改、限制或添加;•例如:•YOURS10THACCEPTEDBUTD/PSIGHTINSTEADOFSIGHTL/C;•YOURS15THACCEPTABLESUBJECTTOIMPORTLICENCETOBEOBTAINED;•YOURS15THACCEPTEDBUTBUYERSHALLHAVETHERIGHTTOREINSPECTTHEGOODS.THECLAIMSHALLBELODGEDWITHIN30DAYSAFTERARRIVALOFTHEGOODSATTHEDESTINATION.•有条件接受----视为拒绝发盘,并构成还盘;(公约第19条1款;合同法第20条):•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接受无效,构成还盘;(公约第19条1款;合同法第20条);•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接受仍有效,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公约第19条2款,合同法第31条);•如果发盘人不及时提出异议,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所载的更改为准(原发盘的条件+变更的条件)•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2)接受生效的时间•接受生效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接受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公约》第23条;《合同法》第25条);•发盘有效期为:–offersubjecttoreplyreachingusDec.15th;(发盘限12月15日复到我方)–offersubjecttoreplyDec.5th;(发盘限12月5日复);–offervalidfortendays(发盘有效十天);–offerpleasereplyimmediately(发盘请速复);•英美法----投邮生效(Mailboxrules);–接受通知一发出(信件投邮或电报交发),接受即告生效;•大陆法----到达生效(receiveoftheletterofacceptance);–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到发盘人,接受才生效;–如:offersubjecttoreplyDec.15th(发盘限12月15日复)•《公约》----到达生效–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第18条2款);–以某种行为表示•在受盘人作出这项行为时,接受即生效(第18条3款);•我国《合同法》第26条与《公约》精神一致。(3)逾期接受(Lateacceptance)•过了有效期到达的(或未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的)接受;–如:发盘规定:subjecttoreplyhereDec.10th2013;–接受通知于12月11日到达发盘人;•逾期接受无效,构成发盘(公约第18条2款,合同法第23条)。•《公约》及我国法律对逾期接受的处理–一般的逾期接受•如:发盘规定:限12月10日复到;接受通知11日到达;–传递不正常引起的逾期接受•如:12月10日发盘,其中规定:限12月18日复到;接受通知于12月16日发出,于19日到达;–一般的逾期接受•无效,但发盘人同意接受,并立即通知对方,仍有效;(公约第18条1款,第21条1款;合同法第28条):•如:发盘规定:限12月10日复到;•接受通知11日到达;发盘人12日去电确认;–传递不正常引起的逾期接受•有效,但发盘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仍无效(公约第21条2款;合同法第29条);•如:发盘规定:限12月10日复到;接受通知于12月8日发出,因邮局原因,于11日到达;发盘人12日去电,认为接受无效;(4)接受的撤回(withdrawal)•接受的撤回–可以,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接受通知或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盘人;•撤回的时间----作出发盘,但未送达发盘人;•撤回的条件----应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必须先于接受通知或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盘人;•接受撤销?•接受不能撤销;–接受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合同于接受生效时成立;3、书面合同的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口头和书面;–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公约》第13条:所谓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口头合同合同形式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来信函电•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0条);–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11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0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33条)中国撤回对《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的保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可口头订立–我国政府于2013年初向联合国秘书长正式交存有关撤销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项下“书面形式”声明的申请,目前已正式生效。–至此,中国也与绝大多数《公约》缔约国一样不再要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书确认书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合同书面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其他书面合同的形式销售合同S/C1、合同(salescontract)(contract)购货合同(purchasecontract)销
本文标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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