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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海晖0391-3569630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事故现场大景图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抢险搜救工作紧张进行中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搜救人员正在现场搜寻遇难者尸体山西省“9.8”溃坝事故处理结果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113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孟学农:免去其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同意其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张建民;免去其山西省副省长职务;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襄汾县县委书记亢海银、襄汾县县长李学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刘书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苏保生等5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2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给予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分别给予时任临汾市市长、市委副书记刘志杰,时任临汾市副市长、党组成员周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分别给予襄汾县原县委书记陈玉士、原县长张金凤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根虎、总工程师刘德政、时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杜创业、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康有全记过处分,给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巩安库党内警告处分。央视新台址副楼“2.9”大火案燃烧中和燃烧后的央视大楼央视新台址副楼“2.9”大火案处理结果国务院公布了央视大火调查结论,此次大火被认定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在火灾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消防队员牺牲、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亿余元。71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包括徐威在内的4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27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对中央电视台台长、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业主委员会主任赵化勇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副台长李晓明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对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罚款300万元。我从事故调查处理中得到的四点体会事故造成的损失巨大,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和伤害;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国家、地方、企业的声誉;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加大;事故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02000004000006000008000002005年2006年2008年各类事故数死亡人数2005年-2009年全国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对照表焦作天堂影视厅“3.29”火灾消防专家和技术人员在勘察事故现场中石油吉林石化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2005年11月13日13时45分左右,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硝化单元发生着火爆炸事故,导致两人重伤,6人下落不明。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记者朱立毅)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19日说,去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理29880人,我国依法依规进行了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骆琳当天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表示,在去年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处理的责任人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7145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102人。------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报道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理近3万人作者:朱立毅来源:新华社2010-01-2007:50:5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节选)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别重大火灾东方网8月14日消息:8月1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开始开庭审理备受社会关注的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事故涉及的7案23名被告人同时出庭受审。图为在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接受庭审的王子亮等被告人。一、事故有关概念(一)安全生产1、安全生产—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2、安全生产—是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或将灾害、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从而保障从业人员在安全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作业场所及其周围设施设备、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产安全。(二)有关事故的概念1、事故的涵义(1)事故:人们在实现有目的的行为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人身伤害、设施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突发性意外事件。(2)安全事故—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涉及国家财产、公共设施和群众生命安全的事故。---《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生产安全事故—是人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安全生产法》2、事故的特性(1)因果性:“事出有因”、“无风不起浪”;(2)随机性:“防不胜防”;(3)潜伏性:(4)可预防性:预防事故的手段事前的安全培训教育;人员安全意识的提高;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按照规程操作,杜绝“三违”行为;几个重要概念海因里希法则在同一个人发生的330起同种事故中,300起事故没有造成伤害,29起造成轻微伤害,1起造成了严重伤害。即,事故后果分别为严重伤害、轻微伤害、无伤害的事故次数比为1:29:300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伤害”原则不被自己伤害、不被别人伤害、不伤害别人、保护别人不被伤害。3、事故的分类(1)按伤害程度分:轻伤-重伤-死亡。(GB6441—86)(2)按严重程度分: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特大死亡-特别重大死亡。(GB/T15236-94)(3)按类型分: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室息、其它。(GB6441—86)(4)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急性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法》,1981年提出立法,经20多年,于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几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很重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道路交通法》、《水上交通法》、《铁道法》、《民航法》、《建筑法》、《消防法》、《电力法》等。另外还有相关的法律,如《劳动法》、《工会法》等等。《刑法》修正案六(三)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主要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五章第70条、第70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第80条、第81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94条、第95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501号令)《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四)《事故条例》的特点1、确立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事故管理原则。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各级政府的领导,有权有责,确保本地方安全生产。2、明确了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四不放过”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原则。依此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体制、机制和程序。3、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罚的罚度。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惩事故责任人和逃匿瞒报、谎报事故、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4、实现了相关立法与相关执法部门职责的和谐统一。不仅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作出了基本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了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情况,考虑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考虑了安全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相互配合。(五)《事故条例》的适用1、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适用:(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2)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3)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5)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和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6)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适用本条例。2、事故调查分析的任务①查清事故发生经过;②找出事故原因;③分清事故责任;④提出防范措施。3、事故调查分级原则①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②较大事故由省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③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④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事故条例》第19条)4、事故调查组组成①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县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②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县(市、区)安监局、行业监管、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③较大事故:由省辖市政府和市安监、行业监管、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④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和省安监、行业监管、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⑤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和国家安监总局、行业监管部委、公安部、监察部和全国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条例》第19条⑥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一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条例》第20条)⑦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单位不在同一地方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事故条例》第21条)5、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①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②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④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条例》第25条)6、事故
本文标题: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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