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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影响评价法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内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涵义——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包括建设项目、资源利用、区域开发、规划和立法等)可能造成的对环境不利的或者有利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论证的过程及其管理制度。目的——鼓励在规划和建设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使人类活动更具环境相容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涵义和目的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发生,并逐渐从发达国家蔓延到发展中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起源——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人类开始关注自身活动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及其对人类自身带来的危害,反思如何正确处理人类社会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起源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蓬勃发展1964年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通过预测和评估拟议中的开发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是从源头防治污染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起源•1969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标志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创立。•1974年,澳大利亚在《联邦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70年代,日本、德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家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7年,荷兰环境保护法提出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政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也有了飞速发展。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历程•评价对象:从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特征的“第一代环境影响评价”向涵盖计划、规划、政策等的“第二代环境影响评价”演变。•制度内涵:在早期出台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形成以政策、法规、技术导则为支撑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公众参与等趋于完善。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特点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一)•1972年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开展研究。•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首次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具体规定。•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我国是最早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二)•1996年,《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从微观评价向中观、宏观评价发展。•1998年,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专章的形式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提出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了申报、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扩展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部分。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内容•1998年开始起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过程•环境问题从源头抓起•综合决策,共同把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环境保护关口前移,从决策的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构筑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将环境保护的理念融入发展的全过程,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评价范围有了重大突破——确立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增设了跟踪评价和后评价的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创新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适用范围——规划:政府拟定的、经济发展方面的、实施后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公众参与——对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征求公众意见;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也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规划编制机关或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公众参与可以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等专项规划规划环评的范围具体范围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形式:——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非指导性的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评的形式和内容内容:——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三)环评时间——在规划形成初步方案后至上报审批之前环评组织者——谁组织编制规划,谁负责进行环评环评审批机构——谁负责审批该规划草案,谁审批环评文件报告书的审查——主要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规划环评的实施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四)——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有关环评文件一并报送审查;——应当报送环评文件,未报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将环评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凡在规划审批中未采纳环评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规划环评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五)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的审批机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专项规划上报规划草案作出审批决定实施规划组织环评公众参与环评审查跟踪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以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例)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六)——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划审批机关对未进行环评的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划环评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建设项目环评的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二)•增加了公众参与的规定•增加了环境影响后评价与跟踪检查的规定•完善了有关管理体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设项目环评的新特点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
本文标题:第7章 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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