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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公文写作第一节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一、命令(一)命令(令)的适用范围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命令的特点:1.法定的权威性。2.执行的强制性。(三)命令的分类(根据内容和作用划分)1.任免令。用于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首长。2.公布令(发布令)。用于公布重要的行政法规、规章。3.行政令。主要用于公布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4.嘉奖令。用于表彰有功人员和先进单位、集体。(三)命令的结构和写法由标题、编号、正文、签署和日期四个部分组成。1.标题。命令(令)的标题有两种写法:(1)发文机关+事由+文种(2)发文机关(或机关首长)+文种2.编号。(1)采用发文字号(2)用于个人名义签署的命令,编号用流水号,即从该领导人任职时开始编排,至任职期满为止,下届新领导人任职后又重新编号。3.正文。命令的种类不同,正文的写法也有所不同。(1)任免令的正文一般包括任免的依据、被任免者的姓名及所任免的职务,是命令中结构最简单的一种类型。(2)公布令的正文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所公布的法规名称及其依据;二是施行的日期。至于法规的全文,则多数作为公布令的附件。(3)行政令的正文一般由发令原由、命令内容和执行的要求三部分组成。原由部分主要是说明发布该命令(令)的原因、目的和依据。这部分写完后,一般要用过渡语来衔接下文。例如:“为此,发布命令如下”、“为此,现发布如下命令”、“为……特命令”等。命令事项是正文的主体部分,一般都分条列项。要求内容陈述得当,条理清晰,语言简洁,用词准确,语气肯定,绝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执行要求是正文的结尾部分,主要说明执行的办法、措施等。(4)嘉奖令的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概括嘉奖对象的主要事迹及简要评价,这也是发文的依据和目的。第二部分写命令事项。这部分是嘉奖令的主体,写明对有功人员嘉奖的办法,要求用语准确,文字简洁,叙述条理清楚。第三部分是结尾,提出希望和号召。4.命令的签署和日期。命令可签署领导机关名称或领导人姓名。凡签署领导人姓名者,必须标明该领导人职务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署名写在正文的右下方。发布命令(令)的年、月、日,写在签署的下面;也有的命令(令),在标题下注明发布时间。(四)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的决定:免去吴仪(女)兼任的卫生部部长职务;任命高强为卫生部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二决定(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另外,决定可以针对反复发生的普遍性事务反复使用,在较长时间范围内规范人们的行动。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地用于记载和传达领导机关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行动的决策,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是领导指导工作的准则。二、决定(二)决定的特点:权威性、指挥性、全局性(三)决定的分类:事项决定、行动决定、奖惩决定、撤销决定、法规政策性决定(四)决定与决议的区别:(1)文类不同:决定是党政机关公文;决议是党的公文。(2)内容不同:决定内容相对比较具体,实践性较强;决议内容原则性强,理论性较强。二、决定(3)表达方式不同:决定较多用以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不一定要展开充分议论;决议突出“议”,较多使用议论。(4)形成程序不同:决定不一定要会议讨论,是领导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工作的决策安排;决议的形成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5)成文日期标写不同:决定的成文日期可以在文尾,有时也可以在标题下面;决议的成文日期用括号标写在标题下面,并注明会议名称。二、决定(五)决定的结构和写法决定的写法注重对原由和事项写作的详略处理。决定主要有三种写法:1.略写原由,详写事项。这是决定的一般写法。2.详写原由,简写事项。这种写法要求把情况写清楚,尽可能详细,因为它是决定事项的依据、前提。3.不写原由,只写事项。有些原由是法定的或众所周知的,可略。原由省略与否,以是否影响决定事项的权威和效用为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五十五年来党执政的主要经验第一,必须坚持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第二,必须坚持推进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增强社会主义的生机和活力。…………三、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四、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一)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二)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六、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七、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八、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断提高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九、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执政兴国的历史重任,必须加强全党的团结,加强党同人民的团结,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全党同志一定要自觉维护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出如下决定: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二)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使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效益明显提高。二、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六、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第七章行政公文写作第二节公告通告通知一、公告(一)概念和适用范围:晓谕性文种,党的公文中无公告有公报。《办法》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二)特点:1.发文权力的限制性: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具体而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行政机关、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般不能发布公告一、公告2.发布范围的广泛性:全国或全世界。3.题材的重大性:在国际国内产生一定影响的重要事项,或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布的法定事项。4.内容和传播方式的新闻性:新近发生的。一般不用红头文件传播,而是在报刊上公开刊登。一、公告(三)分类:1.事务公告(发布重要事项,有关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教育、人事、外交等需告知全民的事项);2.法定事项公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些重要事情和主要环节必须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民公布,如:《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发布招考公告)一、公告(四)写法(是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写主送机关)1.标题和发文字号:标题(完整式、发文机关+公告、内容+公告、公告),公告一般不用公文的常规发文字号,而是在标题下方标注“第×号”,有些公告还可以无发文字号。一、公告2.正文:缘由、事项、结尾3.署名和署时:一般要写明发文机关名称和日期。若标题已有机关,署名可省略。署时可以写在标题下方,重要公告还可写上发布地点。关于公布2005年度第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名单的公告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我部对2005年度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人员进行了核查。现将批准注册的第一批13006名监理工程师名单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2005年度第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名单(13006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项公告如下:一、成绩公布、查
本文标题:79行政公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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