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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92)概述1.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实施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得以合理配置,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概括起来,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尽管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这里面既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如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过轻、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规范等。为此,《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和修改有关规定。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情形;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3.《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作为劳动合同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年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2005年1月劳动保障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公布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1个月时间内收到20万条左右的意见,其中60%是劳动者直接提的意见。2006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7年4月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三次审议。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46名出席者,有145票赞成,1人未按表决器),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什么关系?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综合性劳动法律,即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由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构成的,包括劳动方面的综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劳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如《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行政规章,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单行法律与综合法律的关系。《劳动法》是一部比较综合性的法律,它对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几个大的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且它的规定主要是一些有关劳动关系基础性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劳动法律,是全面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劳动合同立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中发挥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原则和具体制度等应是根据《劳动法》制定的,在《劳动法》中专门有第三章规范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又不是简单照搬《劳动法》第三章的规定,它除了对《劳动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细化外,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劳动合同法》有重要突破。这种突破恰恰是适应了劳动关系复杂化、多样化的调整需求,适应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例如: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法》没有此项规定。5.《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劳动合同法》共八章9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工会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中的职责等内容。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服务期,劳动合同的无效等内容。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等内容。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程序和解除的情形,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内容。第五章特别规定。规定了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内容。第六章监督检查。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监督管理权限,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权。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劳动者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规定了事业单位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渡性条款,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时间等内容。6.《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1)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范围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对多种用工形式进行调整,将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个人承包经营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2)强化了书面劳动合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加倍支付劳动者工资。(3)解决劳动成本偏低问题。近年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导向下,企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劳动力成本不断走低,如试用期内廉价使用劳动者,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工、承包经营等。为解决劳动力成本偏低问题,劳动合同立法对上述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加强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4)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和职业稳定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了可操作性。(5)解决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也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等制度,试图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6)将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其进行劳动管理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协商确定,这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7)赋予劳动者更多的辞职自由。劳动者有自主择业的权利,有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或者放弃工作岗位的权利。针对有些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辞职即视为违约来限制劳动者辞职权行使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同时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时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8)对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进行规范。《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期限、经济补偿、人员范围进行限制,以取得用人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劳动者劳动权维护的平衡。(9)加强工会的力量。工会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劳动合同法》明确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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