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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和国资委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方协会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附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年9月8日附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由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资产评估情况,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第六条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第二章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和摘要第七条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第八条目录应当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页码。第九条资产评估报告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七)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第十条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第三章正文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一)绪言;(二)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三)评估目的;(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五)价值类型;(六)评估基准日;(七)评估依据;(八)评估方法;(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十)评估假设;(十一)评估结论;(十二)特别事项说明;(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十五)签名盖章。第十二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委托人全称):×××(资产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人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一)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1.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变更情况及必要的公司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历史情况等;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3.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四)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二)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还应当说明价值类型选择理由。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林权证、专利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关产权转让合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参数资料等;(六)其他参考依据。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未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或者所受的操作限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的,还应当说明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起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等过程;(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所使用的假设。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达。(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五)评估结论为区间值的,应当在区间之内确定一个最大可能值,并说明确定依据。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以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应当载明:(一)使用范围;(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报告日。资产评估报告日通常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可以不同于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发日。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通常不需要另行签名盖章。第四章附件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三)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四)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六)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七)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八)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九)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十)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十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十二)其他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第二十九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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