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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某种情况的变化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1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2第二节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含义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变更合同内容即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或者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受让方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3二、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转让的含义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合同权利转让法律关系中,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为让与人或者出让人,而接受合同权利转让的第三人为受让人。合同权利转让属于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有明显区别.42、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2)转让双方之间达成合同。(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即合同权利本身的性质适合转让,而且合同或者法律均没有禁止或限制这种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5(3)应通知债务人,但勿需其同意。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6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1)对受让人的效果合同权利转让后,受让人承继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主权利和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7(2)对债务人的效果①债务人原来对债权人即债权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行使。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8②如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即债权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94、合同权利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区别合同权利转让:受让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10案例许有利欠曹学伟夫妇2.8万余元,因无钱偿还,便将价值(开发商定价)6.7万余元的房屋抵给曹学伟。曹学伟于2002年5月给许有利出具了3.8万余元的房款(差价款)欠据。同时,许有利还欠吴玉启4万元,也无钱偿还,便于当年8月底与吴玉启协议将曹学伟所欠的这笔3.8万余元的债权转让吴玉启,并写了由吴玉启代转的债权转让通知。吴玉启于12月初持协议和欠条要求曹学伟偿还此欠款。许有利的房屋现值仅5万余元。吴玉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曹学伟偿还3.8万余元的欠款。11问题:1、案中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如果有效,被告可以提出什么抗辩?12分析1、关于转让效力主要问题是是否通知了债务人,以及由谁来通知。法律没有规定新债权人不能通知债务人,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权利观念和鼓励交易的原则,从保护合同稳定性的目的出发,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是应当允许的。因为法律对此并未有禁止性的规定,允许受让人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这不损害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另外,从受让人协议受让债权的目的看,受让人不可能不去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而原债权人则没有这个积极性。因此,同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132、可以提出对让与人的抗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理由可以是让与人的违约,或者合同效力瑕疵。债务人抗辩时,可以将原债权作为第三人。14三、合同义务即债务的转移1、含义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债务转移法律关系中,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为让与人或者出让人,而接受债务转移的第三人为受让人。152、债务转移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存在。(2)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其性质适合转让,且法律、法规或合同没有禁止或限制该类转移。(3)须存在合同义务转让的协议。16(3)须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173、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1)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新债务人将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新当事人,原债务人将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2)新债务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18(3)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人有关的从债务。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4)对于设定保证式担保的债务的转让,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其保证责任免除。194、合同义务转移与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区别案例:2008年5月10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同年6月27日,张某与赵某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赵某向李某还款100万元。7月10日,协议签订后,赵某向李某还款50万元。剩余50万元李某向谁主张?20四、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1、含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移转。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他方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承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1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22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1)转让条件第一,存在有效的合同。第二,合同权利义务具有可转让性。第三,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办理。(2)一并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方全面承受转让方的权利义务。233、法律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1)法人合并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吸收合并——A、B合并成A,B消灭新设合并——A、B合并成C,A、B消灭如果B与C曾订有合同,经过上述合并后,B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应由谁来承担?24(2)分立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变更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新设分立——A分立为B和C存续分立——A分立为A和B如果A曾与D订立合同,A的义务应当由谁来履行,A的权利应当由谁来承受?25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6五、情事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004年7月、9月,周女士先后两次与元亨利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约定周女士购买元亨利公司的香枝木家具,货款分别为11.9万元和2.9万元,周女士分别交纳定金1.6万元和0.35万元,余款于货到验收后支付。送货方式为送货上门,约定了具体交货地点。双方未对具体交货时间进行约定。2007年6月,周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家具公司履行合同。家具公司称周女士多年来未要求送货,家具厂已经将定作的家具出售给他人,且家具价格三年间已翻了数倍,原来的合同应当解除。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与元亨利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该合同中,双方对于货品名称、价格及验收标准进行了约定,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履行期限未进行约定。周女士虽在庭审中称其已经元亨利公司许可,待更换住房后再行送货,以其通知的交付时间为准,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交货地点,故其该项主张与合同约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虽周女士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元亨利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周女士订购的香枝木家具是极为贵重的家具,即使元亨利公司未积极履行交货义务,周女士亦在订立合同后将近八个月期间未要求元亨利公司履行交付义务。如周女士庭审中所称,在2005年3、4月间向元亨利公司催交货品后,再次催要的时间为2006年初,再次间隔将近八个月,此后,周女士亦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元亨利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且周女士仅向元亨利公司交纳定金。据此,法院可以认定周女士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元亨利公司积极主张权利,元亨利公司将周女士定购的家具另行出卖,并无不当。周女士与元亨利公司于2004年7月、9月订立合同时,家具价格是根据当时的红木家具的市场行情确定,如双方当时及时履行该合同,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然而在事隔三年之后,周俊所定购的家具的成本已大大提高,合同履行的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如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继续履行,将违背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对于元亨利公司来说,显失公平。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家具买卖合同》。讨论2009年10月,食品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买卖水果合同,由李某向食品公司提供各种水果。同年11月和12月,李某向食品公司分别提供了价值8000元和7000元的水果。2010年1月,食品公司分立为A、B两个公司,AB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所欠李某的货款由A公司负责偿还。2010年2月,李某又向A公司提供了价值5000元的水果。上述三批货款应当由谁来偿付?32讨论2012年初,余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价格167万元,余某交付预付款24万元。2012年底,余某提出解除该合同,理由是属于情事变更。购房时发现癌症严重,已放弃治疗。但签订购房合同后,发现病情仍可救治,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将钱用于治病。问题:此案可否因情事变更解除合同?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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