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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的疑难问题研究(最高法院2006年结项的重点调研课题部分研究成果)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史建三上海社会科学院Contents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一、上海法院近年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概况二、股权变动效果与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三、瑕疵出资与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四、隐名投资行为与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五、几种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上海社会科学院一、上海法院近年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概况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为了分析股权转让案件的发展变化,我们对上海所有法院中股权转让案件的数量以及股东权纠纷案件的数量进行了年度统计。参与统计的法院包括:高院、一中、二中、虹口、奉贤、青浦、闸北、杨浦、徐汇、松江、普托、浦东、南汇、闵行、卢湾、金山、嘉定、黄浦、崇明、宝山。统计年度从2000年至20005年共六年。上海社会科学院一、上海法院近年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概况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上海市所有法院2005年至2000股权转让案件分析图020040060080010001200200520042003200220012000上海社会科学院一、上海法院近年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概况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上海市各法院2005至2000年股权转让案件分析图050100150200250300350400450高院一中二中虹口奉贤青浦闸北杨浦徐汇松江普陀浦东南汇闵行卢湾金山嘉定黄浦崇明宝山静安上海社会科学院一、上海法院近年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概况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05010015020025000年一审00年二审01年一审01年二审02年一审02年二审03年一审03年二审04年一审04年二审05年一审05年二审高院一中二中上海社会科学院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二、股权变动效果与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上海社会科学院二、股权变动效果与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已登记的无效股权转让协议的处理上海社会科学院(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案例1被告黄某及何某于1996年11月注册成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1998年3月,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1200万元分别受让被告黄某股权21%、被告何某股权30%;受让后,原告持股51%,被告黄某及何某分别持股29%及20%;该协议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以及受让款支付等问题作了规定。协议签订当月,三方召开了甲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选举原告方委托的人员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修改了甲公司的章程。之后,原告也依约支付了受让股款1100余万元,并接管了甲公司的经营。至1999年5月时,原告以两被告始终未协助办理工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为由,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退回所支付的全部股款。上海社会科学院(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自愿、公平原则,故协议依法成立;但因股权转让至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故该股权转让行为尚未生效。据此判决:两被告应返还原告股权价款1100余万元。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社会科学院(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各当事人嗣后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故本案协议应自成立时即行生效。何况本案协议已实际履行,公司内部的股东登记已经完成。据此改判:撤销原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社会科学院(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案例2原告: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贸公司)。被告:黄建国被告:何云妹第三人:上海建国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国度假村)。1996年黄建国、何云妹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建国度假村。1997年9月19日,黄建国代表建国度假村与物贸公司就共同投资经营事宜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建国度假村)同意将原投资建国度假村的土地、别墅等设施按投资的51%比例转让给乙方(物贸公司),并将建国度假村的经营权委托上海物资贸易大厦管理;乙方同意投资建国度假村人民币1200万元,并安排上海物资贸易大厦人员正式进驻建国度假村等。协议签订后,物贸公司与黄建国办理了交接手续,物贸公司的接管人员签收了建国度假村的营业执照、固定资产等。1998年3月3日,物贸公司与黄建国、何云妹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上海社会科学院(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股权转让合同》载明:甲方(黄建国)和乙方(何云妹)分别向丙方(物贸公司)转让其在建国度假村中享有的21%和30%的股权,丙方以人民币1200万元入股,受让上述股权;甲、乙方应协助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共同办理好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的有关手续;从1998年3月1日起,建国度假村由丙方正式全权经营管理;丙方正式全权经营前建国度假村的经营亏损由甲、乙方负责,须从丙方受让股权款中扣除后,留给建国度假村以弥补亏损;丙方受让51%股权的120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分批到位。《补充协议》载明:甲、乙方在正式协议生效之前,必须办妥正式营业所必需的治安等所有许可证,并将所有原件移交给建国度假村,由丙方保管等。上海社会科学院(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同年6月22日,物贸公司派出的接管人员签收了黄建国、何云妹交付的建国度假村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物贸公司陆续向黄建国、何云妹交付了协议所称的受让股权的投资款。但由于双方在股权转让款是否到位等问题上发生争议,建国度假村的股东变更登记始终未能办理。1999年10月20日,物贸公司与黄建国、何云妹达成其退出建国度假村经营的协议,决定封存物贸公司在经营建国度假村期间的财务账册交付审计,通过诉讼解决双方纠纷。其后物贸公司诉求判令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11941454.94元和经营投入款。上海社会科学院(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二中院在该案中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因建国度假村的股权转让至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故该股权转让行为尚未生效。上海高院在该案的再审裁判中清楚地表明了其不同于二中院的观点。上海高院认为,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合同应当自成立之时同时生效。当事人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二中院以建国度假村的股权转让至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尚未生效为理由,将股权转让之后的登记行为视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妥,应予纠正。上海社会科学院(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简要分析:《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可见,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订立之后,需要进行两次股东变更登记,其一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其二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工商变更登记。但是,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以股东变更登记(包括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我们却无法从上述条文中直接获得答案。上海社会科学院(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前面所述两个案例是研究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与股权登记行为之间关系的典型案件。从这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对于这一问题的两种主要观点:(1)无效论。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4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进行公司章程变更和股东名册登记,以及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上海社会科学院(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2)有效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其一,我国《公司法》并未像《担保法》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条件,明确把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行为)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其二,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实质上就是股权过户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公司可以确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东。其三,对于工商变更登记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要经过公司变更登记,受让方就依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了,就可以承继转让方原来在该公司的股东权益,而工商变更登记只是社会公示的作用,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上海社会科学院(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我们认为,虽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可以约定附条件,但是所附条件应该是合理的,因此当事人不应该将合同本身履行后可能出现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否则合同将永远无法生效。由股权转让引起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均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事实上,在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之所以如此约定就是在于受让方不愿意在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手续之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对于这一点,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是办妥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来予以实现。上海社会科学院(一)未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上述两种观点中的有效说已经被大多数学者和法律法规所接受,我们亦同意这种主张。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1条规定:
本文标题: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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