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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新露亭公寓业主委员会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舟山市佳久物业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新露亭公寓商住楼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商业和住宅用房座落位置: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282号总建筑面积:28709㎡(含地下仓库):其中商业用房4629㎡、住宅用房20599㎡、地下车库2775㎡、车棚706㎡物业用房:195.44㎡绿化面积:1687.5㎡(包括四楼平台)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包括:大楼电梯、供水设备、大楼消防设施、周边红外线监控、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桶、共用照明设施。第六条共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第七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第八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第九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保安门岗执勤兼巡逻。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第十一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用。第十二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第十三条委托管理期限为壹年。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零时止。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四条甲方权利义务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5、甲方将消防监控21.44㎡、门卫值班8.58㎡、B区值班10.72㎡、A幢物业会所120㎡(其中用作办公室用房一间,其余部分供业主娱乐使用)给乙方管理使用;6、甲方将34㎡的营业用房租金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小区建设(帐目必须一年一次向业主公布),如招商广告位被租用的,50%的招商广告费补贴给乙方。其余共用部位的使用租金亦补贴给乙方作物业管理费;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负责催交;8、协助、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10、甲方必须做到不乱按消防设备和报警系统,业主应该保护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第十五条乙方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3、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4、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5、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6、积极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发现安全事故,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密切配合实施有效救助。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乙方如有责任的,给予适当补偿;7、按月公布共用部位的用电及高层住宅用户的供水帐目;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第十六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1、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运行正常,急修保修一小时内到达现场。2、公共环境:路面每天清扫一次、多层楼道每天清扫一次、一周拖一次、高层楼道地面每天拖一次,安全通道每周清扫一次,小区楼道窗门每月擦一次、扶手保持清洁、小区垃圾箱、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并要求垃圾袋装化。3、绿化:绿花带每周清扫一次、绿花带修剪周期按绿花植物的生长情况而定。4、交通秩序: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有序。5、保安:门卫值勤兼二小时一次巡逻;坚持24小时监控。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向乙方交纳,具体标准如下:1、多层住宅:0.50元/月·平方米2、多层办公楼:0.70元/月·平方米(指改变原购房合同用途的)3、高层住宅:1.00元/月·平方米4、高层办公楼:1.50元/月·平方米(指改变原购房合同用途的)5、商业用房:1.20元/月·平方米6、露天车位使用费具体标准:(1)汽车包月停车100元/辆·月;(2)汽车临时停车(指30分钟以上,24小时以内的停车)5元/辆·次;7、地下室卫生费收取标准:(1)汽车地下车库固定车位15元/辆·月;(2)地下车棚5元/月·间。8、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9、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10、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泵、楼道灯等)运行能耗费用,另行按实每季度向业主分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高层住户每户交付2005年水、电费预付款500元。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每年交付二次,上半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下半年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交付。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交纳滞纳金。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法定税费。第二十一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超过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业主自承担。第二十二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1、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泵等)及零配件的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2、房屋共用部位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等的修理、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3、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甲方因个别业主违反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协助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否则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第17条1-7款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二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合同前半年物业费交付率未达到90%以上,乙方可在二OO五年七月一日前退出物业管理,本合同终止。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正本共7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价格处(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此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舟山市佳久物业有限公司二OO五年月日
本文标题: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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