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十章买卖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秦军启qinjunqi@163.com15966670997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否所以财产性交易都属于买卖合同?我国认为买卖合同仅包括有形物的交易,权利交易不属于买卖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买卖合同的分类1、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前者是指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买卖合同;后者是指法律对其种类或者内容有特别规定的买卖合同。有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拍卖、招投标合同等。2、动产买卖合同与不动产买卖合同3、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4、特定物买卖合同与种类物买卖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1、“交付”的含义:就是移转标的占有。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2、交付的标志:(1)对于动产,通常以占有作为交付的标志;(2)对于不动产,以登记的变更作为交付的标志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3、交付的分类(第135、140条)(1)现实交付:是指交付标的物本身。特点是“标的物过手”,即从甲的占有,转归乙的占有。现实交付又分为三种形态:送货上门、上门取货、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时,所有权转移)。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观念交付。是指在标的物不能或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标的物的占有的权利移转于买受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特点是“标的物不实际过手”。如:简易交付(物权法25条)。在合同订立之前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如寄存、租赁、借用等),合同生效即为交付。练习:3月3日张某将耕牛借给王某使用,3月13日王某提出欲买此牛,3月15日张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3月25日王某支付买牛款,则该买卖合同耕牛的交付时间是:A.3月3日B.3月13日C、3月15日D.3月25日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常见的物权凭证:仓单、提单、债券、股票等。从凭证交付时起,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让与方转移给了受让方。例如在铁路运输途中的货物,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了让与合同并交付了载货凭证,就视为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受让人。4、交付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包装方式等。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转移所有权1、概述:(1)获得标的所有权是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是出卖人的重要义务。(2)买卖合同的本质是所有权的买卖,货款的对价是货物的所有权,交货不等于转移所有权。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我国具体规定(1)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①所有权转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②动产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甲乙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乙当时即支付货款5万,但甲提出:自己10天后参赛,于6月11日再把琴给乙。期间丁出价6万购买该琴,甲于是在6月3日就将琴交付于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之间特别约定钢琴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转移,乙可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的所有权保留。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不动产:在我国,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合同+登记=所有权(3)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轮船、航空器等。首先,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转移还是自登记转移?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特殊动产+交付=所有权即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或进行所有权保留,这类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仍是交付,但是,与一般的动产的相比,其不同在于仍需进行登记。这里登记的效力是:不登记便不能对抗第三人。例:甲于6月1日卖车给乙,并进行了交付,但没有及时办理车管所变更手续。6月5日,乙开车将丁撞成重伤,乙逃逸。丁要求甲负担赔偿责任,甲不得拒绝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008-3-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A、甲B.乙C.丙D.丁(三)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品质与处分权完整性的担保义务,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问题。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买受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二)接受标的物:(三)买受人的验货义务(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2)①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三节风险负担一、概述1、风险负担的含义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的问题。2、理解(1)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合同消灭之前。例如: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试用,价款3千元,试用期三个月。半个月后,乙在使用该牛耕地时,该牛因雷击死亡。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此例中:①甲已经将牛交付给乙,但由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须经乙认可时生效。②根据民法理论,该牛死亡的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乙无需支付价款,已经支付的有权请求甲返还。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主要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应当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幸福小区”房屋出售给业主,已经交付了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偷工减料整体倒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我国法对风险负担的规定(一)关于风险的转移时间1、风险负担原则上采用“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2、理解(1)当事人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或法律对风险负担设有特殊规定的,即不适用交付主义。例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甲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乙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乙。此例中:买卖合同成立之时,风险就由乙承担了,与是否交付没有关系。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交付的涵义:①“交付”指买卖标的物的交付,即客观上必须有“占有的移转”。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表述正确的是()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C.该耕牛以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D、该耕牛以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②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11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只要开发商将房屋转移给购买者占有使用,也就是—般生活中说的“交钥匙”,就认为开发商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开发商交付使用出售的房屋的条件就是,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必须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明。③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都是交付方式,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相同。例如: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④如果仅仅是临时占有标的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故风险应当由出卖人负担。如试用买卖。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3、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例如:6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冰箱合同,甲代办托运,由丙公司运输,6月4日,乙与丁签订买卖合同,将尚在运输途中的冰箱出卖给丁。6月7日,丙公司的运送车辆遭遇泥石流,冰箱全部毁损。此例中:6月4日,乙与丁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时起,风险即移转给丁承担,因为乙出卖的是“在途货物”,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丁,但丁已经承担了风险。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4、相关问题(1)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没有任何关联。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因此:①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只要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②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要不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2条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也不挂钩。就是说,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还有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另行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49条例如:甲出卖给乙100台电脑,但其中10台存在质量问题。乙收到甲交付的这100台电脑后的第三天,因山洪暴发冲毁乙存放电脑的仓库,100台电脑全部毁损。此例中:虽然乙应当承担电脑毁损的风险,但乙有权就10台电脑的质量问题对甲主张违约责任。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1、买受人违约(1)买受人迟延受领《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例如:甲按约将出卖给乙的西瓜运交乙,乙以天气转凉,西瓜卖不出去为由拒绝接受。甲只好将西瓜运回堆放在自家院内,第二天,突然袭来的冰雹将西瓜全部打坏。此例中: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西瓜时,风险即由乙承担。此时,违约方既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风险责任。如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受领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二款后半句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买受人迟延提货《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
本文标题:第十章买卖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924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