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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舟山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舟山市临城新区城建委大楼内法定代表人:杜松联系电话:2688878营业执照注册号:330906000001044企业资质证书号:舟综字168号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6021联系电话:2688878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种类号码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临城新区CBD区、编号为1c26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3309012009A22003。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7136平方米。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财富君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200900118号,施工许可证号为3309022909300201。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预售许可证号为舟售许字()第号;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舟山市房管局,备案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单元号房,或×。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1层,该商品房位于第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09年04月17日至2079年04月16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商住用地,属框剪结构,层高2.9米。该商品房有阳台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封闭式。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节能措施:1、按国家标准设计、施工、保修,详见本合同附件六。3。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约(最终以规划验收时根据总建筑面积实测结果计算为准)385.41平方米,坐落1幢201、202、203室,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包括地下车位,地面车位。2、车库,×。3、本小区内综合楼、储藏室、地下车位、地面车位、配套附属用房由出卖人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出卖人;期间由出卖人使用、有偿出让收益、或者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改作他用。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元。44、代收费详见本合同附件八。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90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②×。5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即(人民币)元。2、分期付款买受人于年月日前支付首付房款即(人民币)元,剩余房款(人民币)元在年月日前付清。3、其他方式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房款人民币元,余款按揭人民币元在年月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提供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并申请办理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及以银行放款转入出卖人帐户为付款时间,付款时间为本条约定的期限。逾期办理或逾期按揭款项付出卖人帐户,视作逾期付款。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①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②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6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的撤销手续后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通信、通邮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4、经规划验收合格。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内告知买受人的。2、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县级以上的建设、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3、因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而导致商品房延期交付的,交付日期顺延三个月。4、因买受人应付款项不能按时到位,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交房日期相应顺延,但须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5、因旱灾或政府限制用水、用电或停电、停水8个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断性停电停水3天以上等导致工期延长的,可据实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7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①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②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为出卖人办妥政府部门相关手续达到交房条件的日期。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2、×。3、×。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购房贷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出卖人出示的总平面图、施工图、道路环境、景观绿化、室外设备安放、设备用房位置和尺寸等资料,出卖人在房屋主体结构不改变的情况下有权根据设计需要作出变更、更改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而更改。具体以交8付时的实物为准。。第十二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设立在舟山市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谁提出谁垫付;检测结果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方承担;检测结果中有返修意见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自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起至实际交付日止,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理交房手续,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用自出卖人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或公告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三条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完成前有权对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目前出卖人土地无抵押情况。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9×。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出卖人在交付后45天内整改达到附件四约定的标准。如出卖人经维修整改后仍然无法达到附件四约定的标准,出
本文标题:舟山财富置业有限公司 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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