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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以劳动法基本理论为基础内容介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理问题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一、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理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的性质特点决定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第1条)劳动法的性质和特点:劳动者保护法;倾斜立法;社会法(公法与私法的兼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正义原则、劳动自由原则、三方合作原则(第5条)一、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理问题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概念:为了实现劳动过程而在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发生的有偿的从属的职业劳动关系。一、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理问题2、劳动关系的特点:(1)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是实现劳动过程;(2)劳动使用者作为一方因有偿使用另一方劳动者的劳动而发生的关系;(3)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具有从属性的特征:经济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从属性、意志上的从属性;(4)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信赖性。一、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理问题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第4条)概念和性质:用人单位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指示命令权和惩戒权的来源。内容:主要有劳动标准、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程序:职工参与、公示告知效力:生效要件、法律约束力一、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理问题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理问题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属性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双重性标的是持续性的劳动行为目的是劳动过程的实现内容涉及劳动力的再生产条款具有法定性履行具有从属性和非强迫性一、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理问题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和趋向1、追求社会正义,保护劳动者权益2、劳动合同订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3、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公平,政府适当干预4、增强就业稳定性,保持劳动关系和谐一、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理问题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对象效力范围:(第2条、第96条、第93条)用人单位的范围、劳动者的范围对劳动法上劳动者的理解2、空间效力范围(第2条)3、时间效力范围(第97条):关于过渡性条款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概念:就建立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外国人在本国的就业权利的限制。行为能力: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智力标准、行为自由标准。2、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依法成立(非法用工主体问题、用人单位的部门用工问题)。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1、订立步骤: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招聘广告(简章)的法律效力,报名(登记)表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录用条件的法律效力。2、订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的关系(第7条、第10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第9条)、免责条款问题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概念2、要求和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是否承认口头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问题3、事实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因合同无效而产生,因未及时订立或续订合同而产生,因双重劳动而产生。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以保持就业稳定性为立法目的1、概念: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2、类型:(第12条)(1)固定期限:约定终止时间(第13条)(2)无固定期限: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第14条)双方协商订立、劳动者单方要求订立、视为订立(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缺少规制二、劳动合同的订立2、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则和方法原则: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原则方法:企业应当建立劳动合同期限序列充分考虑劳动者的身体和专业技术因素问题:期限序列的建立标准?岗位和人如何衔接?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补充条款(第17条)1、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1)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用人单位义务:基本义务(给付报酬、保护劳动者);附随义务(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生活条件);劳动者义务:给付劳动义务、忠实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二、劳动合同的订立(2)劳动关系终止后后合同义务:第49条、50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服务证明书、办理有关转移手续,保存合同文本备查等。劳动者义务:交接工作的义务、依照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二、劳动合同的订立2、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的理解:(1)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任务、职责及相关事项;工作地点应当根据单位所从事的行业、职工所从事的岗位来约定;(2)劳动标准: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护等)不得低于基准。标准约定不明时的确定:第18条;(3)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主要是提醒双方履行法定义务;二、劳动合同的订立(4)试用期:双方约定的相互考察期间长短限制、次数限制、不得约定的限制、工资标准限制,解除条件和程序限制(第19条、20条和21条)(5)培训及服务期:(第22条)法定培训义务以外的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服务期属于特别约定;违约金及其限制;二、劳动合同的订立(6)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关于保守商业秘密:概念: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能规章等。合同期内保密是劳动者的当然义务、默示义务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关于竞业限制:概念:企业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约定事项:经济补偿、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7)其他补充条款:如基本保险外的补充保险条款;有关提供各种生活便利措施和优惠条件的福利待遇条款等。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1、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2、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二、劳动合同的订立3、无效劳动合同:(1)无效的情形;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等。劳动合同可以部分无效。(2)合同无效争议的确认:仲裁机构或法院(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无效不影响已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因为无效通常归责于劳动使用者,更主要是因为劳动不能返还。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1)概念: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行为。(2)原则: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同:全面履行异:亲自履行、不完全执行对价原则、不得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履行风险归于用人单位方、履行内容不完全以合同为限。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有关劳动标准履行的规定(4)用人单位变更后劳动合同的履行: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变更、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等情形。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后,由于某种原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概念: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1、民法事由: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用人单位丧失主体资格。2、社会法的事由: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过失性解雇(第39条)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雇(36条、40条)经济性裁员(第41条)2、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过失性辞职(第38条)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职(第36条、第37条)注意:此种分类方法是按主体分,已分别包含协商一致解除。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立即解除、不需告知”:适用于用人单位存在特定的严重过失的辞职;(2)“随时通知”适用于对方当事人过失性事由解除;(3)“提前3日通知”适用于试用期辞职;(4)“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主要适用于对方当事人无过失性事由解除;(5)经济性裁员适用特殊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将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对特定的职工进行保护,不得实施非过失性(协商一致除外)和经济性解雇,合同期满则顺延:职业病和工伤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三期女职工、本单位工龄较长的年老职工(第42条)注意两点:一是合同期满时职业病和工伤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如何理解合同期满,顺延至第42条第(五)项的情形消失问题(第45条)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概念和性质:劳动者无过失情形下的”离职费、遣散费”。利益和负担平衡的需要,促进就业稳定的需要。2、标准: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收入者予以限制。问题:可能存在不公平。3、有补偿情形:用人单位过失性辞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雇、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的合同终止、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订;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无补偿情形: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不愿续订、劳动者主体资格消灭的合同终止、劳动者享受养老待遇、劳动者过失性解雇、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职。问题: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终止不付经济补偿,其立法目的是什么?实践中将产生怎样的影响?5、支付时间: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五、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集体合同1、集体合同概念是企业职工一方(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标准、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专项集体合同、区域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当事人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效力不同、订立程序不同;五、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劳务派遣1、概念及特征:是指劳动合同存在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但劳动给付却发生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一种劳动用工制度。特征:三方法律关系(问题:关系的性质?)2、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性规定:派遣单位的资质限制;派遣期限之限制;派遣范围之限制;用工单位再派遣之限制;用工单位自我派遣之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之限制;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立法目的:规范派遣行为,鼓励雇佣性派遣。五、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3、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防范(1)招聘员工的法律风险(2)规章制度冲突的法律风险(3)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4)合同相对性的法律风险(5)员工侵害用工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五、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1、概念: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用工形式。问题:工作时间长短是实质要件吗?怎样判断“一般”。“偶尔超过”与“经常超过”,“超过时间长与超过时间短”有本质区别吗?2、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形成多重劳动关系;3、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随时通知,不付经济补偿;4、执行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六、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特点:体现了劳动关系的特点1、违约责任方面:(1)作为平等主体的法律责任:补偿性赔偿(2)作为隶属主体的法律责任:限定约定责任:违约金的限定(第25条)履行责任的限定(第48条)返还责任的限定(第28条)强化法定责任:惩罚性赔偿和经济补偿2、行政责任方面: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六、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1、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式,其中赔偿责任包括:(1)补偿性赔偿:因规章制度违法、合同必备条款欠缺和未交付文本、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订立无效合同、侵害劳动者人身安全、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约定、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单位用工等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42343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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