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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法律部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建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一章总则一、立法宗旨(第1条)•争论:是强调“平等保护”,还是强调“倾斜保护”?•对第1条规定的准确把握:“单保护”与“利益平衡”的有效结合。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第3条)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先合同义务;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后合同义务。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后合同义务: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无效合同: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案例几年前,徐女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另外,公司还按月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给徐女士;徐女士负有在离职后三年内保守公司秘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去年2月,因徐女士有违纪行为,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与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徐女士经济补偿金。去年8月,徐女士持与公司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万余元。9月,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方知徐女士的复旦双学士学历纯属伪造。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但仲裁裁决支持了徐女士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裁定反诉已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制定权(第4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第三,用人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公告或者告知劳动者。相关的司法解释程序第二章劳动关系的订立四、劳动关系的建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劳动关系建立的日期: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劳动关系建立方式:四、劳动关系的建立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门规章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认定用人单位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案例:聘请游泳教练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五、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及其效力•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六、劳动合同的期限分类(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会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七、试用期时间、工资、法律责任(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83条)•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两个月•三年以上:<=六个月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案例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到公司报道后,小王从楼梯上摔了下来,腿骨折,医生开出了三个月的病假单。小王只好在家休息。这样,试用期内,小王几乎没来上班,公司没法对其进行考核评价,没法判断小王是否胜任岗位工作。Q:试用期能否延长?八、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违约金(第22条、第23条、第25条)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有且仅有两种情况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九、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第90条)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违约金条款案例解析(一)2009年2月3日,王某进入一公司从事英文翻译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将会在王某入职的一个月内安排王某赴南非办事处工作,工资为每月8000元,合同期限自2009年2月3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如果王某在合同期满前提前离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王某赴南非的路程费及公司为其安排岗位所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之和。工作四个月后,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索要违约金,因此双方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违约金条款案例解析(二)服务期案例李某大学毕业后加入某企业,企业为其提供4万元培训费,并约定李某5年内不得离开企业,否则应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李某工作三年后,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因此要求李某支付4万元违约金,李某不同意,并要求减少支付违约金。问李某实际应支付多少违约金?违约金条款案例解析(三)竞业限制案例A公司主营生产中央空调温控器和销售制冷空调设备。A公司与董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董先生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且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竞争业务,A公司付给董先生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董先生履行本条款的补偿费;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董先生在任职及离职期间如违反保密义务约定,A公司可以解除与董先生的聘任关系,董先生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5万元。2006年3月,董先生从A公司离职。同年5月,B公司成立,董先生担任董事长和经理职务,该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制冷空调设备。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董先生支付违约金5万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未约定违约金依法定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十、劳动合同的变更(第35条)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如果发生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计的重大变化,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个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培训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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