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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程序法名言录刑讯逼供适合封建制国家,因为任何能够引起恐怖的东西都是专制体制的最好动力。———孟德斯鸠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本章主要内容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四、死刑复核制度的其他改革措施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1、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包括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2、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适用对象的单一性。审理的对象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诉讼程序的不可或缺性。它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程序启动的主动性。由法院逐级上报复核核准权的专属性。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3、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性质的争论观点一:认为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或内部监督程序观点二:认为是一种司法审判程序,甚至有提出用第三审取代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观点三:折衷观点认为,可以在现有行政审查的基础上吸收审判程序的合理因素,有限度地引入控、辩、审职能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对下级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三、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有利于确保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有利于控制死刑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方针有利于把握死刑适用尺度,维护法制统一四、我国关于死刑核准权制度的演变1954年法院组织法: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终审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复核。基层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中级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后执行。1957年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法院判决或核准。1958年最高法院决定:凡由高级法院判处或审核的死缓案件,一律不再报最高法院复核。1966年“文革”时期:死刑案件由省级革命委员会“军事管制委员会”批准即可执行。1979年刑事诉讼法: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1980年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核准。1981年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除反革命和贪污等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外,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设备等罪行,由高级法院判处死刑或者由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不必报最高法院核准。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最高法院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行使。1983年9月7日最高法院以《通知》形式授权高级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对上述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1991年开始最高法院以《通知》形式先后授权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贵州等高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行使死刑核准权。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仍由最高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法院核准。1997年最高法院再次以《通知》形式授权高级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对上述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7年1月22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意义1、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的弊病许多法院将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剥夺了被告人获得更高一级法院司法救济的机会,实际是对被告人程序权利的剥夺,同时也破坏了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独立价值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各地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有些地方甚至滥用死刑,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2、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目的防止错杀减少和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体现对人权的尊重3、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昭示的理念“杀人”的权力在和平时期必须归中央司法机关独有没有比生命权更重要的人权所有司法权力中没有比判处死刑更重要的裁判权大赦国际在香港抗议中国执行死刑第二节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限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范围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法院重审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报最高法院核准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及处理1、复核审判组织及复核方式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提审被告人审查核实案卷材料(阅卷)不开庭审理制作《复核审理报告》2、复核内容最高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着重查明以下内容: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为正在怀孕的妇女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其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3、复核后的处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或者第一审法院重审注意:或者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发回重审),没有改判。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刑诉法第201条)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法院核准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高级法院应当先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判,同时注明本判决即为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否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核准理论上有争议)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由高级法院裁定予以核准(是否需要由高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核准理论上有争议)二、死缓案件的复核内容及处理1、复核审判组织及复核方式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提审被告人审查核实案卷材料(阅卷)不开庭审理制作《复核审理报告》2、复核内容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为正在怀孕的妇女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其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3、复核后的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但是,若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而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宜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发现第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注意:高级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需要改判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四节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其他改革措施死刑复核程序应与二审程序相分离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查为补充辩护律师应当介入,甚至实行强制辩护应赋予检察院参与该程序的选择权应当规定期限【视频资料】1、访谈陈光中:死刑备忘录2、1虎1席谈:巨贪该不该杀(上、下)课后阅读文献贝卡利亚之废除死刑思想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论述废除死刑的博客死刑复核制度改革与死刑擦肩而过死刑在执行前四分钟停止世界二十四大死刑大观(图)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死刑国家与非死刑国家死刑,国家与公民的战争中国判处死缓的人数首次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死刑报告》内容介绍《死刑报告》作者潘军答问俄罗斯2010年起废除死刑并实行陪审团制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注射死刑过程纪实三十六种死刑执行方法联合国通过全球暂停死刑决议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及其完善课后练习单选题一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合议庭组成的人数应当是()。A.3人B.5人C.5至7人D.7人单选题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A.用判决直接改判B.用裁定直接改判C.用判决不予核准、发回重审D.用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多选题一高级法院对中级法院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可以作出下列哪些处理?()A.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予以核准B.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C.认为原判量刑过轻的,依法改判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多选题二对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法院在复核后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A.指令再审B.提审C.发回重审D.直接改判思考题被告人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某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省高院通过复核,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请问:(1)省高院能否直接改判阎某死刑立即执行?(2)省高院能否通过提审的方式改判阎某死刑立即执行?填空:我国最高法院于()收回了死刑案件核准权,其法律依据是修改后的()。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种处理?()A.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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