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第一章劳动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劳动法及其调整对象案例一A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决定再建10000平米的生产车间,其用工方式有:(1)亲自招聘1施工队进行施工建设(2)请某派遣公司派1施工队进行施工建设(3)外包给某建筑公司建设那么,上述三种建设方式有何区别?分别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以A公司为中心)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朱某不慎跌到地面,造成大腿及手臂等多处严重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第二节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案例一乙企业系日本甲企业与我国某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我国公民丙系甲企业推荐进驻乙企业的董事,且丙被聘为人力资源总监,合同有效期为3年,年薪30万人民币。合同履行不到1年,丙因故被解聘。现丙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地仲裁机构以与丙建立劳动关系的甲企业不是我国境内企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请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妥当?附思路:1确立立法管辖的主要依据(1)属地管辖:在中国、不管是否是中国人(2)属人管辖:中国人、不管是否在中国劳动法第二条在确定适用范围时的特色在于强调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这使得从表面上看,“在中国境内”是限定“用人单位”的,诚然,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必须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即当事人不得选择法的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境外企业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就一定不受我国劳动法的管辖。”这种逻辑在确定法的适用范围的历史上是少有的,也是不可取的。各国都试图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应是中国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属于中国的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合同在中国签订和履行,劳动者是中国人),因此应适用中国《劳动法》3退一步讲,即使不适用中国劳动法,仲裁委也应当受理,这属于司法管辖的范畴。当然,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冲突法选择准据法。案例二2001年,天津宁河县政府为精简机构,将某乡政府并入某镇政府,决定将董某、邱某等8位工作了二三十年的“协勤”人员辞退,按乡政府人员200元/年、镇政府工作人员300元/年的标准计发一次性工龄补偿金,回家后出现的生产、生活困难政府概不负责。邱某等人不能接受该决定,认为他们为政府付出了青春年华,现在面临退休或即将退休养老,要求按《劳动法》、《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他们补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解决后顾之忧。而镇政府的认为,他们是协勤工,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只适用于工厂企业,对政府用人不适用。争议发生后,邱某等人申诉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镇政府补缴社会保险费。请问:仲裁委是否支持邱某等的申诉请求?为什么?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闫某,女,15周岁,经曹某介绍到赵某开办的家具厂工作,2002年1月21日上午,闫某在工作时不慎碰到正在高速运转的电锯,造成左手掌断裂。闫某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药费5978元,经劳动能力鉴定,闫某左手为多发性肌腱断离、指骨骨折、神经和血管损伤,构成六级伤残。请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2-第三章劳动就业案例一一企业在报上刊登招聘广告,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在“要求”栏中,除了常见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外,还要求血型为0型或B型。公司人力资源的解释是:“血型决定性格,性格对事业的成功有重要的作用。血型为0型或B型的人,比较适合从事销售工作。”请问:将血型作为招聘条件的做法如何?案例二李某应北京一家公司的聘请从事科研工作,与妻子张某一起调到该公司,并双双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然而,由于环境的变化、工作的压力和夫妻间的矛盾,李某在科研上没有取得多大进展。恰在此时,另外一家企业愿为李某提供高新科研设备和充足科研资金进行课题研究。于是,李某未与任何人打招呼即离开了单位。公司领导曾多次劝其回来,但始终没有结果,公司十分不满,便根据公司“凡本单位双职工男方调走时,妻子必须同时调走”的有关规定决定,张某必须在3个月内离开公司。请问:公司的决定和规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案例三王某到某职介所寻找会计类的工作,职介所在收取了100元的职介费后承诺称“若不成功,马上退款”。并当即为他开具推荐函,要他到某公司面试,当他到该单位时被告知该岗位早在1个月前就招聘了员工,于是王某要求退款。对方以其丢失收据为由拒绝退款,同时要求他再交400元的职介费另外为其介绍一家单位,王某无奈另交了400元中介费。当王某找到第二家用人单位时才知道对方需要的是注册会计师,他找到职介所要求退费,职介所称要3次不成功才退费,又向他推荐1家市政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由于条件明显不符,王某只得放弃,要求职介所退款。职介所却以“条件不符系本人原因造成”为由拒不退款。请问:职介所有哪些违法之处?附参考答案:1收据——发票(应纳税);2提供已招人的岗位信息,属虚假信息;为骗取中介费向王某提供与其条件明显不符的岗位信息,属欺诈行为。是被禁止的行为。3职介所和求职人员之间的关系属居间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6、427条规定,居间成功的,收取居间报酬,居间费用由居间人承担;居间不成功的,只能收取居间费用。职介所属预先收取职介报酬,不成功时应退还。第55条案例四王先生到市区的四海职介所登记找工作,该职介所收取100元职介费后,告知某电子公司急需1名营业员。王到该公司面试时轻松过关,但公司告知必须缴纳250元的“资料费”才能上岗,王无奈只好交了。两天后,王去上班时发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无独有偶,韩女士也有同样的遭遇。韩女士经该职介所推荐到一商贸公司应聘,在交了500元的培训费和建档费后,当天就与该商贸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韩女士按通知去上班时,却找不到公司的踪影了。请问:职介所的行为如何?应承担哪些责任?附参考答案:1、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他们常与用人单位唱“双簧”。2、职介所负有审查责任,要审查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和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责任。(1)劳动者的损失——退还:不知情赔偿:唱“双簧”(2)行政罚款(3)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提请原审批机关撤消许可证。-3-案例五2000年4月1日,曹某在鼎华公司的介绍下与一尼加拉瓜公司签订一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1尼加拉瓜公司(甲方)聘用曹某(乙方)3年,鼎华公司为甲方的保证人,2乙方月工资为450美元,3乙方正常来回机票由甲方负责,3年聘期未满(不管任何理由)回国机票由乙方自付。”聘用合同签订后,曹某在尼加拉瓜公司工作。2003年1月30日,公司通知曹某解除聘用合同,曹某即返回厦门。2003年3月2日,曹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曹某即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鼎华公司:(1)支付2003年1月份工资及加班费475美元;(2)支付违反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900美元;(3)归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请分析本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第四章劳动合同第二节劳动合同订立案例二2006年3月,刘某被某公司录用为经理秘书,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从录用之日起2年内刘某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年以后,刘某与男友结了婚,且不久怀孕。公司以刘某违反合同为由,于2007年6月4日作出解除与刘某所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其签订劳动合同时交纳的抵押金5000元。请问:本案哪些做法是违法的?后果如何?你遇到类似情况将如何处理和应对?参考答案1“从录用之日起3年内刘某不得结婚”的规定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限制了刘某的结婚自由权,因此无效;(合同和法律的关系,该条款规定也不是刘某的真实意思)2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刘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劳动法第18条第二款)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其法律责任4收取并没收抵押金的做法违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本案并非个案,而是一种现象,是严峻就业形势的反映假博士承担刑事责任2004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刘志刚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假本科”获补差工资1999年8月,聚和公司参加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欲招聘一具有大学文凭的人担任销售经理。叶伟高中毕业后即从事销售工作,对聚和公司的招聘有意向,但苦于没有大学文凭,即发动各种关系弄得上海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文凭。双方于1999年8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000元。2000年1月一次偶然事件,聚和公司对叶伟的学历产生怀疑,2月29日查实叶伟文凭是假的,遂通知叶伟自3月1日起解除合同,并按公司销售员B级工资标准向叶伟发放2月份工资1000元。2000年3月8日叶伟向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请问:仲裁委将作出怎样的裁决?为什么?-4-参考答案与分析思路1涉及的问题(1)是否是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2)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效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应支付劳动报酬。到底是1000还是2000呢?2分析(1)认定为欺诈:叶伟称“单位在录用时已知道其没有大学文凭”的主张因不能举证而未被法院采信(2)关于劳动报酬A1000观点:论为劳动合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劳动者有过错B2000观点:工作岗位和职责是销售经理C实践中的这种情形单位是熬不过劳动者的,花钱买断3思考(1)若岗位本身不需要大学文凭,劳动者有“谎报”时是否一定为欺诈而导致无效。(2)宣告无效是否有时间限制?即过了很长时间不经意间发现员工有谎报行为呢?案例四01年7月,某电子公司在某电子学校选择包括小江在内的51名应届毕业生,并委托学校进行就业前培训。公司与校方签订了委托培训协议书,培训期从01年9月至02年7月,委托校方支付学生每人每月生活费200元。02年7月,小江经考核通过,公司同意正式聘用小江,并与小江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1公司确保在02年年底前通知小江正式报到,具体时间视项目进展需求确定,2小江在报到前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学实习内容,每月享受250元津贴,3小江若不能按时报到,需返还公司5000元培训费,公司如到期不通知小江报到,小江无须返还......12月20日,公司发出《延期报到通知书》:“由于项目进展不顺,报到延迟,你可另行就业,无须返还培训费及生活津贴;03年期间一旦决定报到日期再通知你,小江表示愿意继续等待。03年1月29日,小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自2002年7月享受正式职工待遇。请问:小江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答案与思考1小江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就看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建立。2根据劳动关系的特征,小江与公司间未形成劳动关系,小江不能获得正式职工待遇。3本案反映了新型职业教育模式中用工单位、学校和学生的复杂关系4实习生的权益保护问题:(1)择业权的行使(实习单位:其他单位)(2)实习生人身伤害问题案例王某2007年2月应聘进入某外资电子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鉴于项目运营的需要并考虑到王某工作的特性,公司决定派王某到新加坡研发部培训3个月,并于3月30日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5年,如在服务期内辞职,须根据履行服务的期限按比例赔偿培训费用(发票为8万)及违约金10万元。7月,王某完成培训回到公司,月底即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依据《培训协议》要求王某赔偿公司培训费及违约金,王某拒绝。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相关费用。请问:公司能否得到相关赔偿?-5-答案与启示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案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1017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