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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房屋租赁合同甲方:【】乙方:【】1/34目录1.出租房屋情况2.租赁用途3.租赁期限、交付日期和装修期4.租金、支付方式5.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6.进场装修和再装修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8.本项目商场管理9.商铺的出入10.商铺返还11.转租12.法律责任13.解除本合同的条件14.违约责任15.豁免条款16.不可抗力17.保险18.税费19.权利的放弃、部分有效和非排他性救济20.通知21.其他条款本协议附件如下:附件1:《商铺平面图》附件2:《商铺交付标准》附件3:《乙方相关证照》附件4:《商铺交付通知书(模板)》附件5:《商铺交付确认书(模板)》22/34定义本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用语具有下述含意:1.“本项目”是指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的[]项目(暂定名,最终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名称为准)。2.“该商铺”是指本合同第1.1条所述的房屋,即本合同出租标的房屋。3.“租赁面积”是如本合同第1.2条所述的面积。4.“租赁期”是指本合同第3.1条所约定的租赁期。5.“交付日”是指按照本合同第3.2条之约定甲方将该商铺交付乙方的日期。6.“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本合同第8.9条所述之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该等管理公司由甲方指定,为本项目提供商场、物业管理服务。甲方保留不时指定专业的管理公司担任本项目的商场、物业管理工作,并由其从事商场、物业管理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的权利。7.“租赁保证金”是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5.1条之约定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公司交纳的金额。8.“装修期”是指本合同第3.3条所约定的装修期。9.“租金”是指本合同第4.1条所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租金。10.“物业管理费”是指本合同第5.2.1条所述的乙方应向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物业管理费”。11.“非正常营业时间”是指本合同第8.3条规定的正常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乙方如要求在非正常营业时间供应空调及其它相关设施,应向甲方提前做出书面申请,并支付其所要求供应空调时段及其它设施设备的费用。12.“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包括附件),并包括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而作出的任何进一步修改和/或补充。13.本合同所约定费用均包含增值税。14.乙方开票信息如下(乙方为企业时填写):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电话:3/34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甲方投资建造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本合同租赁标的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2、如乙方为公司,则乙方系合法设立的企业,并取得工商等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其经营范围具体详见乙方营业执照(本合同附件3)。如乙方为自然人的,则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及从事本合同所述经营事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3。3、如乙方经营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品牌商品或者提供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品牌项下的服务,乙方保证为该品牌的所有权人,或已取得该品牌权利人的充分授权,并将相关授权文件提供给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3。4、乙方愿意承租甲方受托出租之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并期望通过双方互相配合、互相帮助,达到创造更多商机、扩大经营业绩、使双方得到互惠互利的目的。5、乙方承诺其自身、股东或管理人员均有良好的财务资信和商业信誉,并完全遵守本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本项目商铺作为经营场所之租赁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出租房屋情况1.1租赁房屋:甲方将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路号项目区(期)号楼第层的编号为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该商铺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1《商铺平面图》。1.2该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租赁面积按以下项依图暂计,该租赁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它根据房屋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本款约定的租赁面积计算。A.按建筑面积计B.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该商铺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最终以产权证记载的数据为准。如在签订本合同时尚未取得该商铺产权证的,则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当地政府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为准。44/341.3该商铺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2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最终交付该商铺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商铺的验收依据。1.4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书前已经视察过该商铺及其所在项目,对该商铺及房屋周边的现有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满意。若乙方的经营项目对场地条件有特别要求,则甲方无义务为满足该等要求而采取任何行动,乙方应自行完成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相关工程、办理相关手续等)以适应该等要求。2.租赁用途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经营仅作用途,乙方保证使用该商铺做前述约定的用途。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2.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始终保持该商铺的经营业态,即,并且有权使用该商铺经营前述约定之业态。乙方如需增减或变更经营业态,必须事先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2.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经营的品牌为,商标注册证号,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始终为该商标及商号的法定权利人或授权经营人。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商标证明文件或品牌授权书。乙方经营的品牌若有任何的增减或改变,必须经过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如超过一个或以上品牌,请以附页详列所有经营品牌名称及占总体数量的比例)。2.4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房屋使用和商场管理的规定。3.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装修期3.1租赁期限: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个租赁年度,租赁起始日按以下项开始计算:A.自本合同第8.1条约定的最迟开业日或乙方租赁商铺实际开业日(二者以较早发生之日为准)开始计算。B.自乙方租赁商铺实际开业日开始计算。C.自租赁商铺实际交付之日开始计算。本合同所称“年”“租赁年度”,均指非公历年,指本条所述租赁起始日起至第十二个月份对应于该租赁起始日期之前一日,为一年,以此类推;“租赁月度”指日历月;“租赁季度”指自然季度,每个公历年1至3月为第一季度,以此类推。5/343.2交付日:甲乙双方约定的该商铺交付日为年月日(下称“约定交付日”)。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工程状况对约定交付日作提前或延后的调整。3.2.1甲方将于该商铺交付日前向乙方送达房屋交付通知书(模板见附件4),如房屋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日与本合同约定交付日不一致,则以房屋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房屋交付日为准。3.2.2若乙方未于上述房屋交付通知书所载的房屋交付日前来办理该商铺的房屋交付手续,则自该商铺交付通知书所载的该商铺交付日至乙方实际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日期之间的天数将在乙方的装修期内扣除。若乙方在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日起20天内仍未前往甲方办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或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装修期间的各项费用,则视为乙方违约,此情形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第13.3条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3.2.3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通知书所载的房屋交付日之前:(1)签署《租户装修守则》、《租户守则》及甲方另行要求签订的其他文件,(2)根据本合同及《租户装修守则》缴交装修期间的有关费用,(3)与甲方共同验收该商铺并签署《商铺交付确认书》(模板见附件5)。双方签署《商铺交付确认书》视为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该商铺向乙方的交付。《商铺交付确认书》所载的商铺交付日即为该商铺之实际交付日。3.2.4若甲方未能按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乙方同意给予甲方60天的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无正当理由,甲方过了前述宽限期后仍然没有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则自逾期第61日起,甲方应按照下述公式向乙方计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租赁保证金金额×0.03%×逾期第61日起(含该日)至实际交付日止(不含该日)的天数。3.2.5若逾期超过90日甲方仍不能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终止通知日终止,此情况下,甲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除本条及本合同第3.2.4条约定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责任。3.3装修期:甲方给予乙方的装修期为日,自该商铺实际交付之日起算。乙方承诺于装修期届满之日前完成装修,并具备开业条件;如乙方商铺于装修期内提前开业的,则装修期于乙方商铺实际开业之前一日届满;如乙方装修期届满之日早于本项目统一开业日的,则装修期延长至乙方商铺实际开业之前一日或本项目统一开业日之前一日(两者取早)。3.4在上述装修期内,乙方享有免缴租金、物业管理费之权益,但在该期间内本合同及其66/34附件约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乙方仍需缴纳装修期间的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费、电费等。前述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为准。3.4.1乙方应自装修期届满之次日(以下简称“计租日”)起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乙方同意,合同期内,乙方仅享有第一次装修期免交租金、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之后的任何一次装修,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均需按本合同约定缴纳各项费用。3.5租赁期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之规定将该商铺归还甲方。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商铺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双方协议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4.租金、推广费及支付方式4.1租金的计算方式为:□月固定租金;□月营业额纯提成租金;□月固定租金及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4.1.1租赁期内,乙方按照下表约定支付租金:租赁年度日固定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日)月营业额提成租金扣率(%)月固定租金(元)第一年4.1.2“月营业额”是指:租赁期限内,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展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所收到的所有预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商品、会员储值卡和/或使用该租赁场所提供任何性质的服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其它来源于该商铺有关的一切经营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联合经营、合作经营等)。4.1.3月固定租金的支付时间:按先付后用原则,月固定租金每个日历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于每个支付周期最后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下一期的月固定租金支付给甲方,首期固定租金,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7/34次性支付给甲方。4.1.4若采用月固定租金与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其高)的租金计算方式的,乙方支付月固定租金后,还须于每个日历月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的上月营业额数据报表,如月营业额提成超过月固定租金的,乙方应于提交营业数据报表当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差额部分租金。4.1.5若采用纯月营业额提成的租金计算方式,乙方须于每个日历月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的上月营业额数据报表,并于提交营业数据报表当月20日前支付甲方提成租金。4.2租赁期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年推广费,首年费用在签订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年推广费方需于每个租赁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支付甲方。4.3本合同第4.1.1款所述之租金、推广费支付至甲方如下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4.4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租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数额的收款凭证或发票。4.5乙方支付租金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4.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的商铺内必须通过收银机收取所有该商铺的经营所得,并同意由甲方工作人员在商铺内所有的收银机上安装甲方指定的数据采集软件或硬件,乙方务必确保所有收银机可正常访问互联网和本项目内部网并上传所有相关经营销售明细数据,并且乙方应承担数据采集器安装费人民币元/个(共个),数据采集器租用费人民币元/个/年,共计人民币元在签订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年上述数据采集器租用费需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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