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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住宅小区XXXX#楼及地下停车场护坡桩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XXX住宅小区XXXX#楼及地下停车场护坡桩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XXX住宅小区XXXX#楼及地下停车场护坡桩工程施工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并执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X住宅小区XXXX#楼及地下停车场护坡桩工程。2、工程地点:XXX市XXX区XXX路XXX号。二、工程承包范围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要求,承包人自行委托具资质之设计部门对XXX住宅小区XXXX#楼及地下停车场护坡桩工程的支护方案(含方案计算书)、施工图纸进行设计,并出具书面的专家论证意见。前述支护方案(含方案计算书)、施工图纸、专家论证意见,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施工依据。承包人需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支护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的护坡桩工程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板桩的租赁、装卸、运输、放线、吊运、打拔桩、接桩、引孔、桩间挡板、预应力锚杆(含钻孔)、基坑边坡位移监测、深基坑方案论证等各项工程内容。具体指标按照支护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执行。三、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并按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四、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工期总日历天数XX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前述工期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不利于施工的气候条件,以及节假日、停水、停电、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等各项不利因素对工期的影响。承包人不得以前述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作为逾期竣工的免责事由。在前述工期内,承包人应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并通过发包人竣工验收。除本合同约定可顺延工期的情形外,超过该期间竣工的,即视为承包人逾期竣工,由承包人按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2、因不可抗力、设计变更、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或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须在造成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发包人批准时间顺延工期,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费用的调整。若承包人未在本款约定期限内按前述要求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及附相应证据资料,则认定为未影响工期,工期不予顺延。五、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支护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施工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达到合格工程等级。六、结算方式1、按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根据预算工程量,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XXXX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0,000,000.00元)。最终以双方竣工结算的价款额为准。暂定合同总价款构成见下表: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综合合价备注1钢板桩打拔费根32015m桩长2钢板桩装卸费根1003钢板桩租赁费根15租赁期90天4钢板桩接桩费根130含吊车费5预应力锚杆M125成孔、预应力锚杆加工、砼灌注、锚杆拉拔。小计6管理费1.00%7合计2、上表所列固定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调整。上表所列固定综合单价中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完成每一计量单位之工程量或工程内容所应分摊的支护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设计费,以及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装卸费、临时设施费、技术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场内二次运输费、放线费(满足规划验线及桩定位放线)、钢板桩打拔桩费、钢板桩租赁费、钢板桩接桩费、钢板桩引孔费、桩间插板费、预应力锚杆费(含成孔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基坑使用期间维护费、基坑回填费、基坑边坡位移监测费、深基坑方案论证费、资料整理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零工费用、多次进场施工产生的费用、处理扰民问题产生的费用、障碍物清理费、赶工措施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其他项工程取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或有发生的费用等一切费用。3、钢板桩租赁期:本条第1款表中所述钢板桩的综合合价,系按照约定的钢板桩租赁固定综合单价及预估的90日钢板桩租赁期计算。竣工结算时,双方按下列方式结算钢板桩租赁费:1)原则上,自全部钢板桩打桩完毕后次日起开始计算钢板桩租赁期,至施工现场具备拔桩条件之日止。但在此期间内,若遇基础工程停工或冬季停工时,基础工程停工或冬季停工的期间不计入租赁期内,亦不计算钢板桩租赁费;2)钢板桩租赁期的起始时间、基础工程停工或冬季停工期间、终止时间等事项,需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共同进行确认;3)按前述约定方式计算的钢板桩实际租赁期限,若未达到预估的90日钢板桩租赁期时,双方仍按90日钢板桩租赁期及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结算钢板桩租赁费;4)按前述约定方式计算的钢板桩实际租赁期限,若超过预估的90日钢板桩租赁期时,则90日以内的钢板租赁费按双方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结算,超过90日以上的租赁天数的钢板桩租赁费,按固定综合单价15元/根/天结算。4、钢板桩回收损失费用:发包人原因抑或现场无钢板桩拔出所需作业面的原因,导致钢板桩在停止使用后不能拔出回收的,发包人按照钢板桩的采购价格(3500元/吨)补偿承包人因无法拔出并回收该等钢板桩所受到的损失,但发包人不承担其他性质的责任或费用。除此,竣工结算时不计算前述无法拔出并回收之钢板桩的租赁费、拔桩费(按160元/根计算);若承包人原因导致钢板桩在停止使用后不能拔出回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性质的责任或费用。5、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之打钢板桩需要的引孔、桩间插挡土板等项工作,该等工作系承包人免费施工项目。无论发生量多少,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6、如果发包人需要增加护坡工程量,或根据地质情况对原施工方案进行修改的,双方可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及本条第1款表中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但不计取打钢板桩可能发生的引孔费和桩间加插挡土板的费用。7、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零工费用,以及承包人多次进场施工(不论次数)所产生的费用,均含在固定综合单价中,承包人对此不得再行计取费用。8、因承包人提供之支护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考虑不周、不完善而增加工作内容及工程量而产生或增加的全部费用,概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承包人自行挂表计量施工用水电量,施工用水电费自工程结算中扣除。10、工程量确认:钢板桩进场前承包人须提前通知监理及发包人,以便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钢板桩卸车完毕后,需承包人、监理和发包人共同对钢板桩的品牌、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监理及发包人代表应在现场监督打桩,并记录打桩数据,结算时以承包人、监理、发包人共同签字的验收资料作为依据。11、竣工结算时,按照本条第1款表中所列固定综合单价、实际发生工程量,及上述约定的结算方式或原则进行竣工结算。七、付款方式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2、工字钢全部进场,并全部施工完毕,支付合同总价的20%;3、第一道锚杆施工完毕,且张拉完成后,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4、第二道锚杆施工完毕,且张拉完成后,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基坑回填完毕后,双方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完毕后,发包人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额的100%。6、在发包人支付各期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先行开具与其单位名称一致且符合税务要求的建安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付款后果。八、双方驻现场代表1、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职务:,联系电话:。发包人驻现场代表的权限为:1)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2)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3)代表发包人参加相关会议并做出相应决定;4)按发包人规定程序签发或签收与本合同项下工程相关的签证、验收资料、洽商、通知等文件;5)发包人代表发生更换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2、承包人驻现场代表:,职务:,联系电话:。承包人驻现场代表的权限为:1)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2)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3)代表承包人参加相关会议并做出相应决定;4)按发包人及监理公司的指示工作,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工期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作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5)有权代表承包人签发或签收与本合同项下工程相关的签证、验收资料、洽商、通知等文件;6)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7)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送交报告。8)承包人代表发生更换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九、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1、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项目、调整设计使用的主要材料时,发包人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变更并完成相应的工作。2、现场签证必须有发包人现场代表、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无效,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十、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1、开工前,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核和确认。承包人须严格按发包人确认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服从发包人协调和管理。接受发包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2、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执行。3、严格按规范施工,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根据国家施工验收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省市颁布的有关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因工程质量事故,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应予以赔偿。4、作好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十一、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1、本工程发包人委托监理。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3、非经发包人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承包人的任何义务。4、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发生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5、总监理工程师发生更换时,发包人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发包人赋于前任的权利和义务。十二、材料及工具1、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设备及工具,均由承包人自备,并遵守设备及工具的各项安全使用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2、钢板桩所用型钢为H36B。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如需二次复试,还需提供二次复试检验合格报告)。如国家对工程需要的材料及设备有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该等材料及设备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设计材料或设备的品牌、标准。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或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人代表有权禁止使用,承包人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即使发包人未能验收到场材料、设备,但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毕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承包人仍应予以拆除并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的材料、设备,且需进行重新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延误的工期不顺延。3、若因工程需要而由发包人提供部分设备或材料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甲供设备清单或甲供材料清单,并在该等清单中标明设备或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地点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设备或材料到货前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验收。无论承包人是否派人参加验收,甲供设备或材料到现场后,均由承包人分类进行妥善保管,且不计取保管费
本文标题:XX三期护坡桩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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