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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经济及各项事业持续、稳步、快速发展,进一步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公司各项会议决策的内容和程序,根据《公司法》、特制定本工作。财务会计第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债权债务明细表;4.费用明细表;第三条公司应当每月3号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董事长。第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以由董事会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六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财务制度“十不准”为了认真贯彻总公司各项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违法违纪案件发生,规避资金风险,特制定此“不准”。1、不准私自开立银行帐户,违反规定擅自为他人提供使用帐户;2、不准将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3、不准帐外保管现金、帐外保留公款等私设“小金库”行为;4、不准拆借资金或转移资金,授意部门隐匿问题;5、不准从事购买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委托管理资金、期货交易等高风险行为;6、不准擅自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抵押。7、不准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办理支付业务;8、不准违反规定支付大额资金;9、不准拆分或采取变相手段,规避授权外资金;10、不准办理实行联签而未联签的业务和上一级部门或领导未予授权的业务;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责任者,初犯者,给予批评;再犯者,调离工作岗位,对造成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直至追纠法律责任。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客观要求,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公司章程规定等是制定本制度的依据。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的实际控制权的分公司。第四条本制度由XXXXXXXX制定,由XXXXXXXX予以更正或补充。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后开始执行。第五条财务部岗位本着分工、协作、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行设置。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要做到“钱帐分开,印鉴分管”。每月25日为会计轧帐日,当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全部纳入当月核算,不得故意不入帐。每月30日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应指标齐全、数字真实、核算准确、报送及时。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一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仪表设备、器具工具、以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等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划分为:一、房屋.建筑物;二、交通工具;三、办公设备.机器设备;四、其他;第二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保养、维修等工作。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谁承担费用”的管理责任制。第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调拨、折旧、清理、报废等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分类使用单位的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由总公司财务部保留,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固定资产的完整资料(包括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单位、购建年限、产地、规格、型号、原值、折旧率、当年折旧、累计折旧、净值、大修理、技改等)。固定资产卡片随同实物一起转移。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转移应经总公司财务部办理调动手续,各分公司一律不得自行调动。定期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各分公司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核对固定资产卡片,必须做到帐帐、帐卡、卡物三相符。第四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折旧。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或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生产产量】×100%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计入当期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新增固定资产从开始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本月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第五条公司于每年年度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查,由各分公司写出书面报告报项目办,由项目办签署意见,由公司会义审议或董事会审批,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等清理收入处理权在公司财务部。分公司不得留用。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第一节资金筹集及管理第一条资金筹集:公司资金筹集方式包括资本金筹集和负债筹集两种。一.资本金筹集:公司股东入股金作为公司实收资本,股金不得随意增减或抵冲,股金可内部转让,转让须得其他股东同意,如不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二、公司代销他人商品,须经得总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定协议,或有业务部门提供的验收证明及其它能够证明与供应商有关联交易的证明,方可做为支付货款的凭据。代销商品的协议或合同按公司合同管理,公司须将协议或合同交由总公司管理合同的部门和财务执行部门,否则,按无合同执行,不予付款。代销商品的付款须纳入公司的预算中,不做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的,财务部门付款不予考虑。三、公司实行资金预算、授权审批制度。资金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计划,经部门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根据年初预算予以执行。无预算或超资金预算,财务部门不予执行。大额项目购置计划的资金及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须经董事会批准。对意外情况的紧急发生需支付资金的,必须经部门领导提出计划,报经公司集体决定并签字,执行部门方可办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经办人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各部门不得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二节货币资金管理第五条各公司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资金预算。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制定经营资金预算、资本支出预算。公司资金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执行。货币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资金使用必须经过董事会授权批准。第六条现金管理。现金收支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除符合规定的现金使用现金外,一律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每天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元,超过部分当天必须存入银行。严禁坐支现金。对银行余额调节表中的未达帐项应当月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保证帐帐、帐实相符。第七条每天收入必须入账,不得将公款私存或保留帐外公款以及私设小金库。支付应付账款必须按合同或结算票据,财务部门依据预算办理结算手续。第八条除出差、购物等经公司领导同意的借款外,个人一般不予借用公款。出差购物等借款也应在公事完毕后结算清楚,及时退回余款。超期不还者,从本人当月发放的收入中扣除,止至全额收回,并对超期不归还借款加收滞纳金。出差、探亲回公司报销,必须经本公司或部门的公办室领导、分管领导、公司领导签字。第九条因结算付款的需要,部门或个人领取空白支票,应先填写“支票领用单”,经公司(部门)经理、财务总监签字后,财务部才予办理。办理空白支票应在三天内交回支票存根办理核销。出纳人员应做好领用空白支票的登记核销记录,未办核销手续的不予再领。领用空白支票的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空白支票,不可丢失,不可抵押,因丢失抵押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领用经手人负责赔偿。第十条经公司同意借出的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的货币资金。严禁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或其它职能科室人员未经授权经手收取现金。第十一条各公司应遵守公司结算纪律,定期与财务部核对资金往来结算帐目。财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三节结算资金的管理第十二条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它应收款等结算资金是企业的债权,应加强管理,定期清理回收,以加速资金周转,防止因长期挂帐而造成的坏帐损失。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它应收款等结算资金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立明细账户,发生经济业务应及时登记,帐簿记录应能准确反映业务内容、时间、金额和经办人,月底结出余额,并列出分户清单与总分类帐核对相符。经常地及时地催收,每年至少二次必须与对方核对余额,要保证帐帐相符。第十三条因债务人死亡、破产以其遗产或清算财务不足以清偿债条的债权损失,以及因长期挂帐(三年以上)而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债权损失,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公司发生坏帐损失,应按每笔坏帐填报“坏帐损失审批表”,详细列明发生坏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时间、金额及原因,并附有债务人的死亡证明、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有关的证明文件,报公司财务部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作坏帐损失处理。对因长期挂帐(三年以上)而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的坏帐损失,不因已作帐务处理而债权灭失,应设备查簿登记作“帐销案存”处理,继续追收。财务人员或经办人员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等债权因催收不力或贻误时机而造成的坏帐损失,要承担经济责任,因渎职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应收账款虽是一种经营性的信用债权,但应以“钱货两清”为基本经营原则,一般不予赊销。对信用好交易量大长期往来的客户,在保证本公司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可以赊销,但应先签订经济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实行“坏帐备抵法”,年末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帐令,计提坏帐准备金。年中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先用坏帐准备金冲抵,不足部分列入管理费用,年末在按应收账款的年终余额和规定比例计提。对失职和擅自决定而造成的坏帐损失,责任人要负赔偿责任。第十五条预付账款是为保证购货等经济合同的正常履行而预付给供货单位或个人的定金,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和可履行性是预付账款的基础,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和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并报董事会批准。预付款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结算清楚,不保留余额。财务会计应经常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督促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未充分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签订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30%;因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部赔偿。第四章存货的管理第一条存货包括一、库存材料:1、原材料(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用材料及零件、燃料及油料、其他材料);2、包装物;3、物料用品(服务业专用);4、低值易耗品;二、委托加工材料;三、库存商品;四、其他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五、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六、分期收款分出商品;七、在产品;八、产成品、九、其他第二条购入材料、包装物、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即按照购入时的买价,加上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购入上述等存货的运杂费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购入该批存货的实际成本中,因运杂费结算不及时或直接划分不清等原因而无法直接计入的,可采取先按固定比率计入,年末在调整为实际成本,如差额过大,应注意已销与库存的调整比率要适当。购入的存货应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或普通发票,购货时支付的商品进项税额不包括在存货的实际成本中,应单独在应付税金科目核算。第三条存货实行加权平均法。包括价值核算和实物进出都实行加权平均法。以避免市场价格变动及长期库存
本文标题: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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