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甘肃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甘肃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劳动合同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中文书写。不熟悉中文的劳动合同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同时使用中文及劳动者所熟悉的文字表述。两种文件因翻译产生矛盾时,以中文文本表述为准。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社会保险;(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依法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试作期不超过半个月;合同期限在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第九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劳动者培训、福利待遇等以及双方认为有必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进行约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及物品,不得扣押劳动者个人证件。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对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视情况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章)。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的,可由当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第十五条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一方最后签字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续订,续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劳动合同部分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第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鉴证。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任务完成;(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第二十二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惩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按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书面通知中写明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四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工作时间的计发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三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栽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九条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第五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和处罚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第四十三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赔偿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本规定收取风险抵押金(物)或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劳动者本人,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鉴证和政策咨询服务,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完善内部劳动用工、定员定额、岗位考评、职工奖惩、工资正常晋级、职工公平晋升、技术工人培训考核、下岗富余人员管理等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执行医疗期和各类专项协议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详细记录每个劳动者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或续订合同的时间、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限等情况。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定期检查制度和劳动合同期满预报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第五十三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地(市、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甘肃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112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