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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劳动合同制度(一)沿革(二)背景(三)目的(四)范围(五)体系(六)关系(七)特点(二)《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背景(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查报告(2005年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何鲁丽副委员长做了“当前劳动关系现状及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普遍”的报告。(主要内容摘录)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从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全国城镇从业人员2.6亿,其中单位就业1.14亿人,灵活就业5000万人,个体工商户5515万人。在单位就业人员中,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与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十个百分点。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为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30%左右。)(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个别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另据检查组问卷调查,在近一年中,有7.8%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3.2个月,人均被拖欠金额2184元;问题严重的省有16.1%的职工被拖欠过工资。)3、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有的企业将“四班三运转”改为“三班三运转”,劳动者很少有正常休息日。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4、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群主要是国有、集体单位职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多数地方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甚至县级统筹,难以有效发挥互济功能,也造成目前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异地转移,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一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采取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5、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软弱,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许多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没有建立有效地防范机制;对已经查处的案件惩处力度不够,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各地普遍反映,目前实行的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如果走完全部程序的期限,需要一年以上。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6、劳动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仅就2005年国家统计,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691057起,死亡119827人。许多企业为了赚钱,不顾工人死活,不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特别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资料来源:(何鲁丽2005年12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报告。)事件:开胸验肺震惊社会农民工职业病问题堪忧(三)立法目的单、双保护之争双保护主张:1、地位平等是合同一般属性;2、有将劳动合同纳入民法的国家3、单个劳动法弱于劳动基准法等;4、高素质劳动者并非弱者等。单保护主张:1、不平等性;2、尽管纳入民法,民事的特别法;3、尽管弱于基准法,还是偏保护;4、双保护容易诱导按民法思路理解;5、强资本、弱劳动及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总则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一审、二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物权法:1万条劳动合同法:19万条(四)适用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解释:关于事业单位官办事业单位:1、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适用公务员制度,如“四监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2、企业化经营的,如出版社,适用本法。3、教科文卫单位,如大学,一般都有聘用合同,这就适用本法96条,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一个专门的法规调整,所以其也适用本法。民办事业单位:(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五)立法体系(八章九十八条)第一章总则1-6(共6条):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会等,对整个劳动合同法起统帅作用第二章订立7-28(共22条):形式、期限、必备条款、使用期、保密条款、竟业限制。将事实劳动关系纳入。第三章履行和变更29-35(共7条)加班费、拖欠劳动报酬,及劳动合同变更作了规定,支付令,降低了劳动者的诉讼成本第四章解除和终止36-50(共15条):单方面解除、裁员、不得解除、终止等,后合同义务,终止合同补偿金等新规定第五章特别规定51-72(33条):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73-79(共7条):政府、工会监督检查检查以及任何组织、个人的检举控告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80-95(16条):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96-98(3):聘用制事业单位、过渡期、适时开始时间(六)《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合同法》的关系(一审、二审稿都是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关于与《劳动法》关系两种观点主张依据《劳动法》:原因,《劳动法》为基本法,位阶高于单项法,只可细化和补充,不可突破。平行:处于同一位阶,新法优于旧法原理,予以突破关于与《合同法》的关系是《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无须以《合同法》为依据,基于一般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补充特别法的原理,对于《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在不违反《劳动法》的条件下,可适用《合同法》社会上的几种说法:新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冲突及解决虽然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举例说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有关于员工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但是两者的规定截然不同。《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这个条款,一个员工合同到期,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愿意续签合同,而用人单位并没有问劳动者要续多长时间,劳动者本人也没有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签订一个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生活情景: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基于劳动法:单位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时候,单位必须要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生活情景续同样,老王在单位工作满十年后,在续订合同的时候,没说要签有期限的合同,也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给了他一年的合同文本后,他就在上面签了字。一个月以后,老王要求单位改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坚持不改。后来,老王没办法,去申请仲裁。到了仲裁机构开庭的时候,仲裁员首先要核实,老王到底在该单位工作了多少年。老王工作十年以上,这是客观事实。接下来,仲裁员核实双方是不是都同意续签合同。这一点,也不存在问题,因为老王已与单位续签了一年的合同。仲裁员接着问单位:该职工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为什么只签一年的合同?单位回答说:我们就想签一年,然后给了他一个一年的合同文本,他什么都没说就签了,这不是双方达成共识了吗?仲裁员又问老王:你在续签合同的时候,有没有要求单位签有期限的合同?“老王说:没有,我想单位会和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仲裁员问单位:员工说的属实吗?“单位也承认老王的话是真的。于是,仲裁员裁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必须与老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摘自《劳动合同法》(七)劳动合同特点起源于英国、其后及于西欧大陆的工业革命带来了劳动关系的普遍化和大众化,使得调整劳动关系成为各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19世纪以前,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一直沿用罗马法的体系。19世纪末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工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社会问题,许多国家开始加强劳动立法,并逐步推行社会福利的政策。各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开始摆脱了传统民
本文标题:第4讲、劳动合同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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