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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节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五节工会与集体合同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概念及特征(一)概念:也称劳动契约。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据此规定,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协议,这种协议具有三种功能:一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二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三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二)劳动合同特征1、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2、内容的法定性、双重性。即具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3、具有转化的特性。即订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外部关系,订立后转化为内部关系。4、权利义务统一性、对应性。5、是一个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毕业就业协议的关系案例:小刘是一个职校毕业生,没毕业前就跟一家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每月700元工资。可现在已经工作了7个月了,还是试用期,也没有替他交社保费。小刘知道这肯定不合法,但是不知道怎么跟公司交涉。问题:如何维权?(四)劳动合同的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措施。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二)协商一致原则(三)遵守法律、法规原则1.目的合法。2.主体合法。3.内容合法。4.程序、形式、期限必须合法。5.行为合法。以上5个方面的要求是一个统一完整的劳动合同合法的要素体系,必须全面遵照执行。(四)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准备阶段(缔约前阶段):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向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包括了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3)要约在到达对方当时人后才生效。(二)订立阶段:即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当要约人即用人单位与受要约人即劳动者意见一致时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即成立。承诺具有如下特征:1、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与要约不同,承诺发出时即生效,合同即视成立。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承担义务的行为。(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1、亲自履行;2、权利义务统一;3、全面履行;4、协作履行。第三节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一)概念: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部表现。(二)具体表现:根据《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法第19条用“应当”这一强制性用语,据此,可见,在我国订立劳动合同只能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代之以其他形式。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一)概念:即劳动合同条款,它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意的对象和结果,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能够产生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二)包括的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据此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1、法定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限,在时限内,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任意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终止日期由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多长为宜?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一般将期限5年以上的称长期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以下的称短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利弊:有利于劳动者自由择业;不稳定,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案例:大学毕业生洪某与某会计师事务所订立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洪某对着份工作比较满意,希望期限长一些,但是用人单位对首次就业的大学生都只签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洪某只有接受。工作过程中,洪某发现许多同事都有“今年不知明年”的混日子的心理,工作中不想求深求精。②无固定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约定终止日期,只约定终止条件,只要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不出现,该劳动合同一直有效。但是,不得将法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这里的无固定期限,并非“永远”,而是指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和企业的存在期内无限期存续,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一般适用于技术性强,涉及尖端科学技术、军事工业等需要保守秘密的行业;劳动法第20条还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谓“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间不间断达到10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案例:某印染厂为实行劳动制度改革,由厂方决定全部中层以下干部及职工原订合同到期后一律下岗,厂方根据情况重新聘用。厂计算中心有3名(其中1名是计算中心副主任,3人均有大学本科文凭)干部在该厂已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根据厂部张贴的内部招聘启事,这3名干部的原工作都属需要的范围,厂方愿意“继续留用这3名骨干,但要求他们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3名干部提出他们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厂方认为,现在的情况等于重新录用他们,不属《劳动法》规定的“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不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案例:失业人员格某经驾驶学校培训,B类驾驶执照,后到本市一家知名的出租汽车公司应聘,被录用为营运出租车司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格某发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没有期限的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约定“乙方被吊销驾驶执照本合同即告终止”等。久受失业之苦的格某比较高兴,认为自己做出租车司机虽然辛苦一点,但总算有了“铁饭碗”。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具体工作开始到完成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某项工作完成时,就该项工作订立的劳动合同也终止了。特点:既不是没有期限,也不是有确定的具体时间期限,而是以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作为合同期满的有效期限。例如,一项大规模的建设工程往往需要招用大量的劳动力和各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虽然工程有预定的完工期限,但为了适应工程进展的需要,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以工程的结束作为合同到期的有效期限。(2)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一般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工种、岗位、生产或工作应达到的数量指标或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对工作的质量要求。它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是必不可少的。•(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4)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即基本工资。它是满足劳动者自身及家庭成员物质文化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合理的劳动报酬,不但使职工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而且对于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具有重要意义。•2、自由约定的条款。是指法律不作强行性规定,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约定条款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双方商议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它对于必备(法定)条款起补充作用。•(1)试用期。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劳动者为初次工作者、转岗者。•试用期时间长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并且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劳动合同双方在试用期之内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其举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案例:技校毕业生张某应聘成为一家机修厂的车工,厂房要求张某“先干2个月试试,2个月以后再说。”2个月后,厂方与张某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3年后,张某以合同期满为由,要求厂方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打算到别的地方谋职。厂方提出合同没到期(厂方认为合同期是从订立时起3年加试用期6个月,共3年6个月),张某如果要提前结束合同,应赔偿厂方有关损失。•问题:分析用人单位的违法之处。•(2)保密条款。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如产品配方及其他专有技术)和经营信息(如客户情况、购销渠道等)。保密条约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消灭,既要求劳动者在从业期间要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要求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保守秘密。•(3)竞业禁止条款。要求劳动者在从业以及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性质相同的行业,也要求劳动者在从业期间不得在其它与本用人单位存在竞争的用人单位担任高级或关键职务。不得约定的条款:①生死条款。②单身条款。③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条款。④生理条款。⑤“卖身”条款。⑥保证性、“忠诚性”条款。•案例:某百货公司经政府扶持,以零售企业发展成为产、供、销一体化的企业。公司领导要加强内部管理,提出从保安、保洁到管理层,每位员工都要和公司补签一份忠诚协议,从其内容上看,主要是要求公司员工必须敬业爱岗、保守企业有关的商业秘密,并且布告规定,如果员工拒绝签字,将不考虑与其延长或续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多数员工对此都表示不满。后来当地报纸、电台作了报道,该公司改变做法,只要求管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三、无效劳动合同(一)概念: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无效之日起才无效。(二)依据: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依据就是该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否“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即违法。包括订立主体违法、内容违法和订立行为违法。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以下劳动合同无效: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第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两种。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
本文标题:第三讲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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