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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进一步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学校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第三条社团必须旗帜鲜明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接受中共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的领导,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共青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的指导及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直接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一)政治理论学习型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对政治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专业知识、职业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第二章社团的管理第五条学生社团由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统一管理,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所有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考核、表彰等日常事务工作。校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政治理论型社团的成立、注册、注销的审批和业务指导工作,校团委具体负责兴趣爱好型和社会公益型社团的业务指导,院系党总支负责对本院系专业社团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挂靠单位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学生社团的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确保学生社团沿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第六条校学生会支持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的发展,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学生会的工作开展。学生社团联合会与校学生会应加强工作交流、密切配合、互相促进。第七条各学生社团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第八条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考核,对所有社团进行星级等级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四)对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有其他应当整改情形的学生社团进行限期整改。(五)对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的学生社团,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九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产生,原则上全校学生社团每年6月统一进行组织机构换届。学生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通过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挂靠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备案。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社团负责人提名,报请挂靠单位批准。第十条学生社团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一经产生就开始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的重大事项须经社团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指导。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占社团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一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四)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的干部主要指会长、副会长及财务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二)学生社团干部对学校的学生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挂靠单位反映的权利。(三)学生社团干部有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学生社团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五)生社团干部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六)学生社团干部有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与注销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服从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条例。(二)在校学生1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社团负责人要求的有关规定。(三)每个社团设有社(会)长1名,副社(会)长1-2名,财务干事、宣传干事和组织干事各1名,如确因社团规模较大需要增加干事职数必须报校团委批准。(四)社团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五)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章程中须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经费的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发起人及成员基本情况、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挂靠单位意见等书面材料,登记后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其中政治理论性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原则上不允许成立跨校学生社团。(六)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并与其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七)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校内正式机构,例如党委宣传部、院系党总支、团委、专业教研室等。(八)学生社团应聘请至少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校内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第十六条为鼓励学生团体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学生团体如与现有学生团体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成立。第十七条禁止成立如“同乡会”、“老乡会”等按区域划分、目的不明、职责不清的团体组织。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注册:(一)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一年内均要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时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上一年度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及社团联合会签署的评估鉴定。2.一年度社团的帐本、财务决算报告及日常开支明细。3.社团成员的变更情况。4.社团本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5.社团指导教师的意见。6.社团挂靠单位的意见。(二)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该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三)社团从登记成立或注册之日起,13个月内没有申请注册者,该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不得参加新学年的招新。(四)社团注册时间在每年九月份初。第十九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一)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或需要修改章程的,要及时报社团联合会核准。(二)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变更或解散: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社团分立、合并的;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会员长期不足10人者;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三)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社团联合会要及时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社团成员的权利:(一)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学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校纪校规、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投诉;(四)社团成员有参加社团各项活动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社团成员的义务:(一)社团成员应遵守校纪校规,遵守《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遵守本社团章程;(二)会员在社团活动中,服从社团的整体安排,接受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和指导;(三)会员在任何场所应自觉维护社团的声誉和正当利益;(四)一般情况下,会员要积极准时的参加社团活动和社团联合会的大型活动;(五)在需要的情况下,会员应积极配合社联对其所在社团的检查和审核工作。(六)社团成员要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定期缴纳会费,会员资格时限为1年,1年后不继续注册的,视为放弃会员资格。第六章学生社团的招新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完成学年注册后方可招新。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招新必须按照校社团联合会统一安排时间、相对统一的地点,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得提前招新,学生社团招新时间大致为每学年初新生入校后。社团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另外时间进行招新的必须报校团委同意,并安排专人在指定时间和现场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招收的新会员必须是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能自觉遵守所报学生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能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第二十五条参加招新的社团必须到校社团联合会申报,领取统一的收据,并报批招新计划(含资金预算、宣传及会费额度,其中会费额度由社团自行制定并由校社团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批)。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在招新时须根据社团联合会统一安排以海报或展板等形式,面向全校学生实事求是的介绍本社团,包括社团简介、社团章程、指导老师情况、社团活动成果等有关信息。第二十七条招新工作符合社团实际,会员招收依照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欺骗学生加入社团,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新环境。第二十八条招新现场可以正常收缴会费,收缴会费必须向会员开出盖有校社团联合会公章的正式收据。第二十九条社团招新过程中校社团联合会负责监督各社团招新情况,同时维护招新秩序,保证招新工作的正常运行,会员缴纳会费后持盖有校社团联合会公章的收据至校社团联合会办证领取盖有校社团联合会公章的会员证。第三十条招新结束,各社团须整理收据存根和多余的收据以及所有会费(无故缺失的收据由社团招新负责人负责全部责任,赔偿金额为遗失收据的张数与该社团单位会费的乘积),次日接受校社团联合会的核查。第三十一条招新结束后三天内,所有社团上报会员基本信息表,由校社团联合会相关部门统一进行核查备案。第七章学生社团财务的管理第三十二条社团经费来源:学生社团的工作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由会员会费、各社团业务挂靠单位的活动资助和社会资助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理使用。学生社团应当及时向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自觉加强财务管理,由专人负责财务,并接受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社团的会费应统一标准,新会员的会费原则上不得超过20元,对困难学生等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第三十五条社团经费的使用:(一)社团经费由各协会负责管理使用,每个社团由财务干事专门负责经费的帐目管理,经费开支必须由社(会)长、副社(会)长集体研究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并经批准后方可开支,各社团负责人每月以适当方式向本社团成员公布会费使用情况,经费收支明细单及存折应作为档案资料存放于本社团,并
本文标题: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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