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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方案合理性分析项目风险和特征交易结构安排交易结构安排合理吗?(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和还款安排)根据对借款人和项目风险因素的审查,结合贷款风险状况,合理安排信用结构,包括额度控制、期限控制、价格补偿、担保条件和还款安排。根据同业的态度来判断项目好坏和调整贷款额度。目前,银行市场竞争激烈,好项目一般都是各家银行激烈竞争的。如果一个项目不能从他行取得贷款,至少表明各家银行对项目的看法不一致,这也是检验一个项目的好坏重要标准。对大额融资(特别是一般加工业项目)一般应采取银团贷款形式,反对大包大揽。银团贷款的好处:(1)有利于分散风险;(2)借人同时面对利益一致的多家银行,将提高其违约成本,有利于抑制其违约行为。辩证看待好苹果和坏苹果的关系。交易结构安排-额度控制贷款金额一般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或项目的财务能力、同业竞争况和贷款人愿意承担的风险限额等因素确定。交易结构安排-期限控制期限与风险。期限是影响贷款风险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贷款的期限越长,贷款的风险越大。新资本协议将期限视为跟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敞口等影响资本要求同等重要的因素,可见期限对贷款风险的影响。例如,标准普尔AAA级客户1年期违约率为0%,5年期累计违约率为0.24%,10年期累计违约率达到1.24%。贷款期限的设定一般是根据借款人(项目)未来预期的现金流量按最大还款能力测算得出。国内银行贷款大都是持有直到到期,不考虑借款人再融资的因素,这样计算出来的贷款偿还期普遍都偏长。在借款人(项目)现金流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缩短贷款期限,降低贷款风险。一般而言,加工制造业贷款期限尽量不要超过五年(因为加工制造业技术进步、消费升级、产品替代和市场变化很快,因此一般不宜发放长期贷款)。此外,贷款期限越长,保证人和抵押物的变化越大,从而也将影响第二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交易结构安排-期限控制关于贷款期限与项目特许经营期限贷款偿还期限要短于项目特许经营期限考虑到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的特点,特许经营期后期往往对项目效益及贷款偿还有更重要的意义。测算的贷款偿还期较项目特许经营期越长,贷款的安全性越高。关于贷款宽限期贷款的宽限期一般根据项目建设期设定。许多基础设施项目甚至在营运初期仍不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如果仅仅是不能还本,银行可适当再延长宽限期;如果不能支付利息,则需要由股东提供现金短缺支持。宽限期越长,后期的还款压力越大,实际上银行承担了延迟还款的风险。对于以借款人综合效益还贷的项目,原则上不应再设立宽限期并购贷款一般也不应设立宽限期。贷款期限(包括还款安排)的设定还要考虑他行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限制性约定。如对同一项目贷款期限不要长于他行,贷款条件和还款方式不能弱于他行。交易结构安排-定价补偿从风险收益对称的角度,对于期限错配的贷款,原则上利率应上浮。在利率不变的条件下延长长期贷款的期限,实质上是对借款人利益的让渡。利率的限制性条件利率是否补偿了总的成本(资金、运营、风险、)在利率管制的条件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期限利率,利率的高低实际上只与期限的长短有关。在利率管制条件下,利率对长期贷款信用风险(期限敞口风险)的补偿是不充分的。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担保的信用风险缓释机理担保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认可的最主要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之一。合格的担保通过影响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降低贷款风险和资本求。新资本协议也明确,对同样的交易,使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后资本要求一定比未使用风险缓释技术的资本要求低。借款人为获得抵押品所发生的历史成本提高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因而可降低借款人违约概率。担保还可减少风险敞口的余额。当借款人违约时,银行通过处置抵押品或追索保证人所获得的收益,使风险敞口中受保护的部分可以得有效抵补,降低了违约损失率。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担保误区过去30年的经验表明,不动产抵押是不良贷款重复发生的根源。原因有4个方面:(Ⅰ)接受了不合格的借款人。抵押仅仅为贷款发生风险提供了一种事后补偿机制,但银行往往因为抵押因素降低了贷款门槛。(Ⅱ)抵押物价值在贷款存续期间呈衰减趋势。■抵入时存在价值高估风险。■贷款存续期内,由于抵押品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及经济性损耗,存在价值贬值风险。由于受需求变化、技术更新、政府规划调整、城市中心区转移等因素影响,还存在抵押品市场价值波动风险。■在贷款出现风险处置抵押品时,由于采用清算价值和需要付出处置成本,往往导致抵押物价值进一步衰减。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Ⅲ)抵押品管理不符合严格的风险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抵押品价值和贷款价值在贷款存续期内都是变动的。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对抵押品的动态管理,包括对金融押品的盯市管理和实物押品的定期重估,以保证抵押品市值在任一时点覆盖债权金额。■目前,国内银行对担保抵押管理总体看还比较粗放,与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已形成的比较完整和严密的管理监控体系不对称。(Ⅳ)抵押品在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差例如,新资本协议所强调的抵押品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可随时强制转让)在国内有一定的障碍。国内司法实践不支持借款人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银行即时地对抵押品进行清算或收为己有,司法和执行的链条和程序过长,影响了抵押品的及时处置及变现,增加了银行的持有成本,这也是造成回收率低的重要原因。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抵押的意义与审查重点抵押的主要意义:一是以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的偿还;二是对抗第三人。抵押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如下3个方面:(Ⅰ)对合格押品的认定金融押品。新资本协议将合格押品的认定与风险管理水平高低联系起来,标准法主要认可金融抵押品(内部评级法还认可了部分实物抵押品)实物押品及其缺陷。我国抵押实践中的抵押品大多为实物押品,相对于金融押品,实物押品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流动性差,抵押价值不容易认定,贷款存续期间抵押品的价值波动大,特别是实物押品的持有成本、管理成本和处置成本都非常高。因此接受实物押品更要采取谨慎的态度。一般认为,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抵押效力,要高于机器设备等动产的效力(由于自然磨损和科技进步等因素,机器设备价值贬值很快;且由于机器设备往往专用性较强,处置时难以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也将影响处置价值)。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Ⅱ)抵押品价值的审核■对评估价值的审核涉及抵押品的产权状况、位置、面积、历史成本、评估价值,以及评估单位的资质与信誉、评估方法等。■有近期交易价格(指公允的市场价格)的抵押品,应尽量以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抵押价值。(Ⅲ)抵押率的设定抵押物价值审核是为设定抵押率服务的。从技术上讲,通过合理设定抵押率,可以降低评估价值高估的风险。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保证的审查重点主要包括如下3个方面:(Ⅰ)合格保证人的范围■新资本协议明确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应高于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的信用不可与担保人存在较高的正相关性,风险缓释工具和借款人之间应建立有效的隔离。■关联企业融资应尽量选择抵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不能落实抵押时应尽量选择集团内核心企业作为保证人,同时关联企业内部互保应视同信用放款,并按照信用贷款的原则和条件掌握。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Ⅱ)目前保证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净资产为基础估算保证人保证能力的方法存在较大的缺陷,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代偿能力。■没有对保证人新增担保进行约束。保证人新增担保削弱了原被担保债权的保障程度,增大了债权银行风险。■缺乏对保证人持续动态管理,特别是未对保证人保证能力定期评估。(Ⅲ)保证人保证能力的认定从本质上讲,担保能力主要取决于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因此,应从动态角度综合考察保证人担保能力,包括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及其创造现金流的能力,现有融资总量与或有负债情况,担保额度与保证人资产规模、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与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之间的配比关系等。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担保要求与借款人财务能力挂钩(Ⅰ)担保要求与借款人财务能力相联系是国际银行常用的方法。也就是说,当借款人财务能力较弱时,相应地担保要求较高;随着借款人财务能力的增强,逐步放宽担保条件。而国内银行很少运用这一方法,通常是要么全程担保,要么不担保。(Ⅱ)阶段性担保是将担保条件与借款人财务能力或项目经济强度联系起来。■例如,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和运营初期可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财务支持,以缓解建设期和运营初期的不确定性;当项目建成并达到一定的经济强度(可设定相应的技术与财务指标),且消化了主要的不确定因素时,逐步放宽担保条件。这一思路还可延伸到所有的中长期贷款中。■目前国内银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经常采用的建设期担保,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至少应进一步将担保期限延伸至项目运营初期(即项目依靠自身的现金流量可以还本付息时)。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有关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可行性分析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转让,一种是协议转让,一种是通过挂牌交易在交易所流通转让。不得转让即意味着不得通过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转让。根据《物权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因此,下列不能转让的股票不能作为质物。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股票《公司法》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证券法》的限制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证监会规定不得转让的股票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限。因此,禁售期内的激励股不得质押。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关于银行账户质押关于银行账户质押,由于银行账户内余额是不断变动的,不能特定化,也不能进行质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银行账户质押的法律效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所有的风险规避措施,最终都要落实到合同条款(Ⅰ)格式化合同与个性化贷款的矛盾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格式化的合同,许多时候难于适应个性化的贷款要求。合同条款规定不够严密,造成借款人违约时难于实现有效追索,不能及时获得抵押品或将其变现,也是担保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Ⅱ)增加风险防范措施针对特定项目应补充个性化的条款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还可设置相关的预防性条款,约束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行为,并确保借款人违约时能实现有效的追索。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关于财务限制条款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直接影响其偿债能力,由于企业财务状况变坏是一个过程,过设定一系列财务限制条款,可以约束企业行为,及早识别借款人风险并采取应的措施。归纳起来,对银行贷款偿还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财务行为主要包括举对外投资、出售资产、现金分配利润等四个方面。(Ⅰ)对增加贷款的限制主要条款包括:未经债权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新增贷款限制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限制借款人债务总额(借款总额)与EBITDA的比率规定最大财务杠杆比率(即全部负债与有形净资产净值比率)规定最低债务偿还比例(EBITDA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务本金及利息的比率规定合并总债务与合并净资产的比率等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Ⅱ)对
本文标题:银行授信方案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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