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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件教学安排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内容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管理相关知识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基础知识(必要时)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管理相关知识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内容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依据;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具体内容;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对特种设备设计、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过程管理的具体内容。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依据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3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替代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体系。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9号已经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变化:节能减排的要求、事故调查、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完善法律责任)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章、规范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压力容器法规性的规定,另一类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标准。1、压力容器的法规、技术规范(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5.1国务院2009年第549号令;(2)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年6月23日(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实施;(5)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8.31;(6)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3.1.24(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2001.10;(7)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8)TSG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9)TSG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0)TSGR1001-2004《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11)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12)TSGR6001-2008《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3)TSGR6001-2008《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14)TSGR6001-2008《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另外,锅炉的法规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细则》,气瓶的监察规程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3.国外相应的压力容器技术标准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由国务院授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原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各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实施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监督检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对压力容器实施国家技术监察的立法执法机构,并具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综合指导的性质。其监察权具有法律权威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2.2.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范围(承压类)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2.3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内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含进出口)、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的总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设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b.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c.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b.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c.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的维修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特种设备的使用(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相关文件(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包括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五条生产/使用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第二十五条办理使用登记时机(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接受定期检验要求(提前1月)第三十八~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要求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上岗要求条例的其他相关内容: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使用登记、变更登记及安全管理、安全操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作了具体的规定。2003年10月1日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1).使用登记:1)使用登记总的规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管理办法》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及未领取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氧舱均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机关为设备所在地的地级州(盟)和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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