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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质监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定批准及实施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实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保证对受监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的有效监督,提高监督工作透明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由我站监督,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均应在实施监督工作之前,根据工程特点、设计要求、施工难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和因素,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编制应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深度和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示范文本,由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印制并负责解释。示范文本中没有涵盖到市政基础设施及装饰装修等工程有关内容的,在编制监督工作方案时,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及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具体特性据实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经审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未经审定批准,责任监督员不得对工程实施监督。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由责任监督员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分管站长审定和批准实施。根据站里对负责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统称水电及设备安装专业,下同)和装饰装修等监督内容的分工,对负责监督单位房屋建筑工程中涉及水电及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专业内容的专业责任监督员,应负责监督工作方案中本专业内容的具体方案编制工作。确需单独编制专业监督工作方案的(如装饰装修等内容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等),应由专业责任监督员根据本规定要求进行编制。第四条经批准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由该工程的责任监督员(含监督水电及设备安装或装饰装修等专业内容的专业责任监督员,统称责任监督员)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对住宅小区中施工环境基本相同(结构类型、施工工期和进度、技术复杂程度、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工程项目,可以编制形式相同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在办理完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审定批准和(由责任监督员)抄送给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环节工作。第七条责任监督员应及时就监督工作方案内容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并释疑。第八条因政策变化、规范修订及工程设计重大变更等原因,须对监督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时,应按以上程序重新编审、报批,并将调整后方案内容及时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编制、审定批准及组织实施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分管站长对此应认真加强平时的监督和管理,结合具体工程性质和特点,严格把关,并组织不定期抽查,检查情况作为监督员的个人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予以记录。第十条本规定为内部管理规定,由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各县质监站可参照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示范文本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程名称:编制:审定批准: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章)年月日目录一、工程项目概况二、监督人员情况三、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三)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四、监督工作内容(一)监督交底(二)定位监督(三)监督抽查五、其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一、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基础类型结构层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督注册号二、监督人员情况责任监督人员姓名专业职称联系电话三、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3、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重新报审;4、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5、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必须建立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6、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工程质量行为;7、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行为;8、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无强令施工单位在不利于保障施工安全、质量的条件下施工行为;9、无肢解发包工程行为;10、不得强令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正式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擅自变动工程主体、承重结构及建筑物的荷载分布;11、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12、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质量责任和义务。(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2、注册执业人员有合法资格证明;3、勘察成果真实,报告提供的地址情况、测量情况、水文情况基本准确;4、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完整、合法;5、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6、参加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及重要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参加人员应是相应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有同等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质量责任和义务。(三)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承揽的工程监理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不得转让监理任务;2、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3、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4、指派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监、监理工程师,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监理班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置必要的检查工具和检测、测量仪器;5、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要求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计划等;6、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工艺标准等,对隐蔽工程及时验收签认;7、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验收检查,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并按规定记录;8、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9、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对其整改结果进行签认;10、监理资料齐全并与工程实物施工同步;11、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或工序)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12、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质量责任和义务。(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所承担工程与本单位的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证上对应名单相一致;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4、配有与工程的类型、规模及施工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企业标准及规范、标准;5、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对设计中不利于保证施工质量的做法、施工中必要的材料代换等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无设计变更,不得改变工程的设计内容;(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有原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检验、保管和使用的规定;计量器具应及时校准,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在试验项目上作假或要求检验机构帮助作假;按规定对现场标养室、搅拌现场进行管理;(4)做好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并与工程实物施工进度同步;(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6)整理工程质量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齐全。6、有与工程施工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器具;7、及时上报并认真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8、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建工程项目内容,对于合法分包的项目内容,必须对分包单位承建过程中各环节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9、法律、法规等规定施工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质量责任和义务。四、监督工作内容(一)监督交底监督方案经审批后,监督员第一次到达工程现场时,应向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方面人员进行监督交底。监督交底的内容: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参与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3、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抽查计划和注意事项;4、站确定的该工程责任质监员;5、答疑及其他。(二)定位监督定位监督内容见附表1,具体情况如下:1、基槽(坑)、桩成孔验收(1)基槽(坑)开挖及桩成孔后,实物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并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认可;现场准备工作应将龙门桩、轴线、中心线、标高等标出;验收资料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检)查至符合要求后,报质监站责任监督员对资料内容进行核查。上述各环节程序及其内容均符合要求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质量验收监督通知单)告知质量监督站,由该工程责任监督员签署验收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和共同商定的验收时间通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监督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验收监督,验收符合要求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签证。验收不符合要求或未经监督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2)验收程序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介绍验收部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和自检情况;②建设(监理)单位介绍施工过程及验收前的检查、监理情况;③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检查实物质量和验收资料;④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发表检查验收意见;⑤质监站监督人员介绍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查情况,发表此次监督验收意见。2、桩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1)桩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完成,实物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并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认可,且基础无回填土覆盖、轴线、中心线、标高等标出;桩基工程必须经检测符合要求;主体结构框架标出柱轴线、标高、楼面垃圾清除、线管敷设到位;验收资料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检)查至符合要求后,报质监站责任监督员对资料内容进行核查。上述各环节程序及其内容均符合要求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质量验收监督通知单)告知质量监督站,由该工程责任监督员签署验收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和共同商定的验收时间通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桩基检测等单位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监督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验收监督,验收符合要求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签证。验收不符合要求或未经监督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2)验收程序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介绍验收部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和自检情况;②建设(监理)单位介绍施工过程及验收前的检查、监理情况;③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检查实物质量和验收资料;④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发表检查验收意见;⑤质监站监督人员介绍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查情况,发表此次监督验收意见。3、专项工程验收(1)钢结构、幕墙、钢网架及装配式结构构件吊装等工程完成,实物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并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认可;验收资料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检)查至符合要求后,报质监站责任监督员对资料内容进行核查。上述各环节程序及其内容均符合要求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质量验收监督通知单)告知质量监督站,由该工程责任监督员签署验收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和共同商定的验收时间通知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监督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验收监督,验收符合要求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签证。验收不符合要求或未经监督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2)验收程序: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介绍验收部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和自检情况;②建设(监理)单位介绍施工过程及验收前的检查、监理情况;③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检查实物质量和验收资料;
本文标题:巢湖市质监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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