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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分包工程合同文件业主:总承包:分包人:日期:年月日分包合同协议书业主(甲方):总承包(乙方):分包人(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委托丙方进行地块桩基工程施工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设计施工图见附件)承包内容:桩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预制桩的采购、打桩或预制桩安装以及用水、用电、排水等临时设施。承包范围:承包按合同文件及其它经协商同意之协议,分包人承包现场桩基工程,范围为。第三条价款及承包方式1、合同桩基工程暂定价款为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固定综合单价为元/M。2、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包工包料;综合单价包括供货费、管桩综合材料费、加工制作费、安装费、压桩费、送桩费、验收费、包装费、施工设备费、能耗费、工具费、各项检验费、垂直运输费、临建费、保修期内维保、人工、运杂费用、垃圾清理及外运费、施工水电费、报建、报监、税费、风险费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维保期间的维保费等所有费用,不得因实际的差异而向发包人提出其它任何索赔。3、合同价综合单价是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丙方承诺文件及技术规范、甲方要求、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图纸的要求,完成全部工程的综合“包干合同工程费”。丙方必须注意本工程报价之内容以及相应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该价格应被视作包括进行和完成本合同规定工程的全部内容。在合同期执行期间除工程量外不作任何调整,包括材料、人工和机械等的市场涨价及政府的有关调价文件均不作调整依据。如发生对合同或图纸的某些细节存在不同理解时,以甲方的解释为准,但不得作为设计变更的依据,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场内平整和道路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内。第四条工期本工程工期为日历天天。工期开始日为(以监理出的开工令为准)。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证明后,工期相应顺延:1、开工前甲方不能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2、甲方设计变更影响施工。3、不可抗力的因素。4、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导致停工16小时以上的(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合同组成和解释顺序:1.除本合同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其组成部分和解释顺序如下:①.补充协议条款和招标过程中分包人承诺(如有);②.分包合同协议书;③.分包合同专用条款;④.分包合同通用条款;⑤.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甲方招标过程往来的函件;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行国家、江苏省、南通市及业主内部有关施工、设计方面的规范、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说明;⑦.合同中止前洽商、变更等和甲方签署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其他文件;○8.施工投标文件及其补充说明和工程报价单;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或甲方选择指定为准。本合同甲方与乙方每页都必加盖公章,表示其对该页的全部内容认同。2.分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所显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规范进行工程施工和完成合同工程内容,其中吨静压桩机台月日正式进场施工。工期为天,并保证配合业主按期完工。3.本合同文件内的天数,除另有规定者外,乃指日历天数。4.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本页无正文业主:(章)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年月日总包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年月日分包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年月日合同专用条款1.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1.1工程内容为桩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预制桩的采购、打桩或预制桩安装以及用水、用电、排水等临时设施。1.2承包范围:承包按合同文件及其它经协商同意之协议,丙方承包现场桩基工程,范围根据详见专用条款2.2条所述。1.3合同总价、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调整合同桩基工程暂定价款为元整,大写人民币:元,固定综合单价为元/M,综合单价包括供货费、管桩综合材料费、能耗费、加工制作费、安装费、压桩费、送桩费、验收费、包装费、施工设备费、工具费、各项检验费、垂直运输费、临建费、保修期内维保、人工、运杂费用、垃圾清理及外运费、施工水电费、报建、报监、税费、风险费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维保期间的维保费等所有费用,不得因实际的差异而向发包人提出其它任何索赔。1.4承包方式:1.4.1大包干,即包与之有关的所有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保修。1.4.2按国家规定,承包本承包工程应纳之一切税项及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由丙方支付。1.5合同价款的调整1.5.1发包人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以及现场变更签证。1.5.2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中数量为暂定工程量,按量据实结算,固定综合单价包干不再调整。1.5.3发包人认可的造价调整。2.工期2.1按本合同规定,工程从年月日起计,在个日历天内完成(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2.2工期必须包括完成工程范围内的全部要求的工作。2.3如发包人在桩基工程未完工前要求进行静载测试,工期顺延。如遇下列情况,而又影响工程之竣工时间者,经发包人代表签证后,工期将酌情相应顺延(须发包人批准):2.3.1因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修改(发包人提出修改),影响进度或重大增加工程量;2.3.2因遇人力不可抗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暴雨、地震、大雪、自然原因发生火灾等)造成停工者;2.3.3因本合同条款第六条将已掩埋或封闭之工程重新挖开或拆开检验或试验任何物料(包括挖开或试验后之修补)。若检验结果证明工程或物料与本合同之规定不符时,则不能获得延期;2.3.4在施工进行期间,如遇到地下障碍物如大石和地下河等不可预见的障碍,经监理签证后,工期由发包人批准后调整。3.材料及设备供应3.1本工程使用的管桩材料由丙方自行采购,不能用管桩材料发票抵冲部分工程款发票。丙方须开具全额工程发票。3.2除上述说明外,本承包工程建安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由丙方自行采购供应至施工工地现场,场内运输道路自行解决。3.3本合同期内,属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经发包人同意可以由丙方自购,但材料价格不得高于发包人所规定的限价,否则超出限价部分价差丙方自理。3.4由丙方供应用于本承包工程的一切物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丙方须提交有关证明书或质保书,以证明物料符合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及设备,丙方不得使用。3.5丙方供应之物料必须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如丙方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一经发现丙方必须无条件无偿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所延误之工期不予顺延,造成损失的,丙方应按实际损失(含由此引致的发包人对第三方之违约或赔偿责任)的120%赔偿给发包人。3.6主楼必须采用符合桩型要求的桩机施工。4.三方责任4.1.甲方责任:4.1.1.在开工前三天完成“三通一平”(包括进场道路),接通水、电源和办理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的批准手续。同时向乙方提交施工图纸一份;地质勘探资料一份。4.1.2.按时拨付工程款。4.2乙方责任:4.2.1提供施工临时用水源、电源;4.2.2如有需要,负责办理施工报建及领取建筑许可证,丙方为主,发包人配合;4.2.3提供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书一套和施工场地坐标控制点(含标高);4.2.4审批由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方案。丙方须按施工进度,切合实际进度及完工期提交施工图纸及资料;4.2.5组织有发包人、丙方和规划、监理及设计顾问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与会审,做好经三方签署的会审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丙方;4.2.6审核丙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报表,并依约向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4.2.7发包人应对现场实施管理、组织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处理设计图纸的问题、签证设计变更、工程进度付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4.2.8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4.3丙方责任:4.3.1施工场地内临时设施,水、电管线、临时排水的修建安装;4.3.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送发包人审批;4.3.3丙方须及早向发包人提交所需的补充图纸及资料。若因丙方未能及时提出所需图纸及资料而引致工程延误,一切延误所引起之损失概由丙方负责;4.3.4每周向发包人呈交周度施工计划和完成工程周报(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及发包人或其代表的一切合理要求),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4.3.5按施工图纸(含有关标准图册)、施工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如果国家标准无规定时,按施工图纸要求执行,并确保合同工期;4.3.6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并独立承担安全责任事故后果;4.3.7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并移交发包人;4.3.8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4.3.9在竣工后质保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丙方需负责免费翻修。属设计或发包人使用造成的,其返工修理费由发包人负责;4.3.10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发生安全事故后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或主管单位备案;4.3.11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认可条件为止;4.3.12在施工中,由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料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丙方自行负担。4.3.13负责红线范围内的临时运输道路的修筑。5.工程质量检查验收5.1施工中丙方应根据发包人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原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核同意并签证;5.2丙方须为有关监测部门提供协调工作,包括工作方便及提交有关文件;丙方必须有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5.3凡隐蔽工程,经丙方自检后,应分批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即范围、数量、质量)。在隐蔽工程覆盖前两天,丙方须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否则发包人将不负责任何开挖、检验及修补费用,工期亦不得延长。发包人接通知后,应组织质检,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双方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如果发包人接通知后未能如期到现场验收,则丙方自检后确认合格,即可隐蔽,发包人代表事后应当依法再确信该隐蔽工程无问题后补签手续;5.4如确需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由丙方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者,复查费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担;5.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丙方需无条件返工,同时丙方须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返工的费用及对发包人引致之一切经济损失,由丙方负担;5.6本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质工程。6.工程修改及现场签证6.1所有工程修改,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方才有效。6.2工程修改内容包括对本工程的设计性质或数量与图纸所述作出改变或修正,并包括任何工程单项之加、删除或代替、或任何物料种类或标准之改变、及将任何工程物料拆除或搬离施工现场,但不包括搬走不符合规范之工程物料。6.3丙方没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6.4修改部份的工程费用按工程量清单及合理估值增减。6.5由于执行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变更而引起丙方的直接损失或开支,包括材料积压、成品或半成品的加工改动,在丙方提供确实、详细证明的情况下,且该损失或开支并没有包含于该变更的计值之内的,应由发包人负担,并调整合同总价。6.6由于发包人要求的工程修改,而引起丙方不能连续施工,在丙方提供确实、详细证明情况下,应由发包人书面通知相应延长工期。6.7若修改属工程材料代用、施工质量问题等的丙方原因,则
本文标题:4[1].4、桩基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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