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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法的基础知识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体系主要反映了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层或人民的意志,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层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价值目标。法在很多场合与法律通用。在我国,广义的法律包括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体现在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其内容具有普遍性和概括性,并且能够反复适用。而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仅仅约束和调整人的外在行为。法的这一特征使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社会舆论等其他社会调整手段,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等。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所谓国家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规范性法文件。所谓国家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或赋予某种习惯、判例、法理具有法律效力。从产生途径上看,法是以国家名义允许、要求或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而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法的这一特征使法区别于政党的章程、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与运行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调整,因而法的内容主要-2-表现为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特征。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一般来说,一方的权利,意味着其他有关方面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社会规范,基本上是义务性的,不包含权利内容。政党章程虽然也有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但权利和义务并不构成其主要内容。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但不同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方面不尽相同。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需要强调的是,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指国家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要借助国家暴力,也不意味着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也是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三)法的本质对于法的本质,学者有过多种解释。自然法学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认为法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世界上存在着一个理想和绝对的完美法律,它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分析法学认为,实在法之外没有超越性的理想法存在,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社会法学认为,法可以是“非国家的法”和“行动中的法”,即法并不限于国家制定或认可,它还包括一切社会生活中通行的、能够有效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以及现实中的各种法律行为和法律活动。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概括: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层的意志,但在统治阶层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其他阶层的意见和利益并不能被完全排除。由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法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社会职能时,往往以反映全社会利益的面目出现,具有广泛的社会性。2.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而人的意识是由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此,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的性质和发展由经济基础决定,反过来,又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作用。这-3-就要求国家在立法时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律。此外,法的内容还要受到经济以外诸多因素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文化、民族、宗教、风俗习惯乃至国际环境等。二、法的要素法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体。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一般认为,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是法的主体。(一)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的基础性或技术性要素。理解和把握法律概念,才能有效地构建法的整体,准确地适用或遵守法律。(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可作法律规范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是立法法的重要原则。法律原则是法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的集中反映,对法律的解释和推理有直接的作用。法律原则不仅可以指引人们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而且在没有相应规范时,可以代替规范来作出裁决。(三)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又称法的规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1)三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4-假定是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这一规范的条件或范围;处理是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主体违反规范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又有新的三要素说,即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法律后果构成,或者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2)二要素说。二要素说是在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学说,这里作重点介绍。二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范都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构成。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中为主体如何行为提供标准或准则的范式。大体可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这三种行为模式分别对应三种行为规范: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后两类可以合称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令行禁止”。法律后果是法律对主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的某种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其一是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或奖励。其二是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不承认或禁止这种行为,并予以撤销或制裁。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范,也不是任何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了一个规范。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可以体现在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法律中,也可以体现在不同法律条文、不同法律中。2.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一般分为如下几类。(1)按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模式不同,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规范,或者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或者允许主体可以这样行为的规范。通常采用“可以”、“有权”、“有……自由”的表述。按其内容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其一是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力(职权),如处罚权、审判权。其二是授予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某种权利,如陈述权和听证权。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主体必须为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也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命令性规范,又称积极义务,通常采用“应当”、“必须”的表述。其二是禁止性规范,又称消极义务,通常采用“不得”、“禁止”的表述。-5-(2)按法律规范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不同,分为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指不问主体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而不得违反或变通的规范。义务性规范通常属于强制性规范。公法如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任意性规范指适用与否由主体自行选择的规范。授权性规范多属任意性规范。私法如民商法等,主要涉及私人利益,任意性规范较多。但授权性规范并非任意性规范的另一种说法,授予国家机关职权的规范就不具有任意性。(3)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范,不必再援引其他法律规范。这是法律规范最常见的形式。委托性规范并未规定具体行为规范,而是委托(授权)其他机关加以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就属于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规定具体行为规范,而是明确规定可以或应当依照、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或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就属于准用性规范。三、法的作用(一)含义与分类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根据作用对象和形式不同,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6-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法的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社会作用则是法规制约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二)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法首要的规范作用,指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的作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自己。通过法的指引,人们可以选择如何行为或不行为。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越来越成为评价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指凭借法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以及会产生怎样的行为后果,进而根据这种预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法的预测作用是社会秩序的基础。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指通过法自身的存在和实施,对社会公众产生广泛的影响和启发,起到一种示范和示警的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指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三)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涉及政治生活、社会经济生活、思想文化生活等多个领域,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对国家治理的作用和对社会管理的作用。1.法对国家治理的作用法对国家的存在和国家职能的正常发挥至关重要。(1)法确立国家的政治格局。一个国家的阶级属性、政权结构形式、国家-7-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社会经济制度等重大问题,都必须以法的形式解决,否则,国家很难正常运转。确立国家政治格局的任务主要通过宪法来实现。(2)法维护国家权力的运行秩序。在现代社会,国家职能的实现依赖于国家公共权力。要维护国家权力的运行秩序,则必须由法对此作出合理规定和设计。概括起来,法对此有三个方面的作用:授予权力以解决其合法性;分配权力以形成相互制衡;调控权力以发挥其功用。2.对社会管理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法对社会秩序与稳定所起的作用表现在各个方面。法必须维护一个良好的生活秩序。如,通过禁止和惩罚犯罪保证人身安全;通过制定交通规则保证出行安全等。法还必须维护市场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平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如,为市场经济活动确立规则,维护平等有序的竞争秩序;运
本文标题: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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