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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3、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4、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5、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6、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8、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9、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规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10、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11、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12、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13、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14、民族区域自台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15、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机关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6、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17、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18、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作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19、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20、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22、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则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为限。23、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24、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25、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公民达到一定年龄而未碠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我国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简答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答:主要体现在:第一,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致;第二,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第三,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第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第五,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二、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渊源答:在当今的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一)习惯,指社会习惯,特别是那些与重要的社会事务即为了确保令人满意的集体社会而必须完成的各种相关的习惯。(二)判例,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三)政策,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宪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诸多原则是国家政策的体现,有的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2因为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而人的行为都是具有一定事实内容,并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所以,狭义的法的效力可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在这四个效力范围中,对人和对事的资金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的效力范围,后两个范围只是一个人应遵守某种行为所在的地域和所处的时间。五、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答:法律责任的免除也是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存在以下几路免责形式: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六、司法的特点答: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点: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家家权威性。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控制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七、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答: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表现为: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调整,而宪政侧重于动态调整。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是一种实现形态,是宪法的实施。八、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程序答:(一)直接选举的程序:1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3投票。4计票。5代表候选人的当选。6确认和宣布。7补先与罢免。(二)间接选举的程序: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2投票。3计票和宣布当选。4补选、辞职和罢免。九、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的当事人依据行政法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征为: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预先设定。3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和权利具有不可处分性。4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对等。十、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照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法律地位: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腐朽的,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就行使所授权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十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答: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内容包括:1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2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3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十二、我国立法的体制答: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两级、多层次的行政立法体制。统一,是指下一级行政法规范不得与上一级行政法规范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两级,是指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机关立法与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多层次,是指中央行政机关立法包括国务院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立法两个层次。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法与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多层次立法。十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划分答: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4行政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答: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处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四项: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4行政处罚不能替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十五、行政司法的特征答: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或民事争议,裁决纠纷的活动。特征上:1主体为行政机关。2客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类别的行政、民事争议。3程序简便、灵活。4效力低于司法裁判的效力。十六、罪刑法定原则答: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现代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犯罪法定化,即对犯罪的概念、犯罪的各类、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二是刑罚法定化,即用以惩罚犯罪的刑罚方法的各类、各个刑种和适用规则、各种具体犯罪可以适用于的刑种和刑度、如何裁量刑罚、哪些情节能够对量刑产生何种影响等也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十七、犯罪的特征答:犯罪就是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3应受刑罚处罚性,即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某种行为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的;只有当该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是,才能成立犯罪。十八、刑罚及其种类答: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其种类有: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十九、简述法人的特征答: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集合的主体。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论述一、试论法的特征答: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2、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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