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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1页共8页第六章教会法第一节教会法的概念、发展和渊源一、教会法的概念1、广义概念:教会法是整个基督教会(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及其他基督教派教会)法规的总称。(注1)2、狭义概念:指中世纪天主教会的法律的总称(canonlaw)。注:1、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区别。二、教会法的发展1、形成期(AD.4-9世纪)(1)基督教的形成与地位AD.1世纪,罗马帝国初期,基督教从犹太教中发展而来,成为具有广泛影响的宗教。但在罗马帝国初期,基督教受到罗马统治者的镇压。(注2)注:2、基督教受罗马统治者镇压期间有30位教皇,其中18位殉道,8位因信仰被处死,3位死于流亡,1位被囚禁。AD.64/67,使徒彼得(意为“磐石”)被罗马皇帝尼禄迫害致死,葬于梵蒂冈山丘上。后在其附近建造了圣彼得大教堂和广场(米开朗基罗设计),为教皇之主教堂。教堂侧为教皇宫。彼得被尊为迄今265位教皇之首。其墓地在二次大战期间被打开,1968年罗马教会认定墓中为彼得遗骨。“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马太福音》16:16。AD.313,君士坦丁皇帝颁布《米兰敕令》,宣布基督教合法化。AD.380,狄奥多西皇帝将基督教确定为国教。(2)教会法起源①基督教合法化之后,教会对教徒的信仰和道德生活具有管辖权,并逐步形成了主教对教徒间纠纷进行裁判的惯例。②AD.333,罗马皇帝承认了“主教裁判权”,形成了教会与世俗的“二元管辖权”。具体表现为:对于民事案件,教徒可以向主教(教会)或世俗法院请求裁判;对于刑事案件,在教会进行审判,剥夺教徒教籍之后,再由世俗法院判决。这种“二元管辖权”逐渐导致了教会法与世俗法长期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的关系。(3)教会法形成①AD.325,第一次宗教会议(尼西亚会议)确定了《尼西亚信经》,成为第一部教会法律文献。②AD.476之后,日耳曼民族和国家逐渐皈依基督教。(注1)教会法不断吸收封建地方法,扩大管辖权,初步奠定了西欧封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教会法此时仍从属于世俗王权;内容以调整教会内部事务为主。《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2页共8页注:1、在教皇给日耳曼国王们加冕的同时,国王们也纷纷承认了教皇的世俗权。如,726年格列高利二世自任罗马最高行政长官;艾蒂安二世为法王丕平加冕,丕平承认教皇拥有世俗权;800年,查理曼大帝由教皇利奥三世加冕,也肯定了利奥三世的俗权。而建立在加洛林王朝赠地基础上的教皇领地不断扩大。教权与世俗权开始结为一体,自此教皇成为罗马真正的主人。③格列高利一世(AD.590-604)确立了教皇制。2、鼎盛期(AD.10-14世纪)(1)教会势力不断扩张,特别是教皇逐步摆脱世俗王权的控制。1054年,基督教会分裂为东、西教会(东正教会、天主教会)。(2)格列高利七世改革:AD.11世纪,Hildebrand成为教皇,称“格列高利七世”(AD.1073-1085)进行改革。(主要内容见下页)格列高利七世改革将权力完全集中到教皇手中,加强了对精神和物质生活、教士与俗众的绝对统治权力,并使教皇摆脱了王权的控制。由此,教权与王权的斗争更趋紧张和激烈。(注1)注:1、卡诺萨事件:AD.1075,在任命米兰大主教的问题上,教皇格列高利七世与皇帝亨利四世发生冲突。亨利四世主张皇帝应超越一切地上的裁判,并宣布废黜格列高利七世。而格列高利则给予亨利四世及其主教们开除教籍的处分,并宣布废黜他们。AD.1077,亨利四世来到格列高利的卡诺萨城堡外,在大雪天中忏悔,才获得教皇赦免。然而AD.1084,亨利四世扶持了另一位教皇并进入罗马加冕。而格列高利七世被诺曼人营救后又被挟持,于翌年死去。阿维尼翁之囚14世纪教会同时出现了罗马教皇和阿维尼翁教皇。AD.1309-1403,九位教皇生活在阿维尼翁(法国南部城市),受法国国王庇护。(3)教皇敕令:AD.10世纪以来,教皇敕令成为教会法的主要渊源。至13世纪,教皇敕令汇编出现,称《教皇敕令集》。教会法开始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扩大了司法管辖权。格列高利七世改革的主要内容格列高利七世敕令共27条,阐述了教皇的地位与权力。主要内容有:1、罗马教会为上帝所独创。2、惟有罗马主教始能具有世界[主教]称号的权利。3、惟有他一人具有罢免与复任主教之权。4、惟有他一人享有使用帝王仪仗之权。5、一切王侯应仅向教皇一人行吻足礼。6、惟有他一人的名号可供奉于教会。7、这是世界惟一的名号[他是世界惟一可称教皇者]。8、他有[上帝]所赋予废黜帝王之权。《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3页共8页9、非经教皇批注,任何书卷、篇章不得尊为经典。10、他所批准的判决,除他自己以外,不得由任何人撤销。11、教皇本人不受任何人审判。12、各地教会较重要之案件,概须呈送教皇审核。13、罗马教皇从未犯过错误,也将永远不犯错误,圣经可为证明。14、教皇得不经召开宗教会议而任免主教。15、凡不与罗马教会和协者,不得视为天主教徒。16、他有权解除人民向违反正义的统治者之效忠誓约。3、衰落期(AD.15世纪--)(1)15世纪之后,欧洲的宗教改革运动以及后来资产阶级革命,使得天主教及其教会法在欧洲衰弱。AD.1582,制定了《教会法大全》。(2)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政教分离,教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仍有管辖权。(3)现代教会法仍起作用。AD.1917、1983,制定了《教会法典》。三、教会法渊源1、《圣经》(1)《圣经》(HolyBible)又称《新旧约全书》。AD.397,第三次迦太基宗教会议修订希腊文文本。是基督教的核心经典,也是教会法的最主要渊源,具有最高效力。(2)结构①《旧约》(TheOldTestament):由律法书(摩西五经,即: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历史书、诗歌书、先知书组成。天主教46卷、东正教48卷、新教39卷。②《新约》(TheNewTestament):由福音书、使徒行传、使徒书信、启示录组成。(3)“摩西十诫”“摩西十诫”是教会法的核心内容,是其他教会法律规范的源泉。主要内容有:《出埃及记》第20章①除了耶和华,不可有别的神。②不可偶像崇拜。③不可妄称神的名。④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⑤当孝敬父母。⑥不可杀人。⑦不可奸淫。⑧不可偷盗。⑨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⑩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4页共8页2、教皇教令集(1)12世纪开始,教会法学家对教会法(主要是教皇敕令)进行汇编。以《格拉蒂安教令集》(AD.1139)为代表。(2)AD.1234,《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颁布,是第一部官方编纂的教会法典。(3)AD.1582,格列高利十三世颁布《教会法大全》。(4)AD.1917、1983,《教会法典》。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律原则和制度(1)罗马法。如《教会法大全》以《国法大全》模式编纂;吸收罗马法财产、契约、继承、诉讼等制度。罗马法成为教会的属人法。(2)日耳曼法的部分内容。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内容一、教阶制度1、教会等级制度(1)教皇:教皇是基督在世代表,主教之首,教会内最高的统治者。(2)枢机主教(团):罗马教廷的元老院,教皇的最高咨议机关。(3)主教(4)神父(5)修士、修女2、神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获得神品,领取恩俸,执行宗教事务,征收什一税。(2)享有相应的礼节。(3)辖区管辖权和司法权。(4)世俗兵役豁免权,免税权。(5)宣传教义、履行教职的义务。(6)自省、忏悔义务。(7)高级神职人员独身义务。教皇的地位教皇“约翰-保罗二世,是罗马城主教,基督在世代表,使徒长彼得的继位人,普世教会至高祭司,西部宗主教,意大利总主教,罗马教省大主教暨都主教,梵蒂冈城国君主,天主的仆人之仆。”——《教皇年鉴》(梵蒂冈国务秘书处编)教皇约翰-保罗二世(Jean-PaulⅡ,1920-2005)二、财产制度1、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教会的土地、建筑物等财产通过捐赠取得,属于教会的财产,其所有权的行使不受世俗权力约束。《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5页共8页2、占有权救济:前手因暴力、欺诈等不法行为丧失占有权,只需证明不法行为的事实,即可从后手收回占有权。3、弃绝罚制度:强占教会财产的人受弃绝制裁。4、什一税制度。三、契约制度1、基于“约”的教义,教会法对俗人间的经济契约具有管辖权。(注1)注:1、在基督教中,“约”(covenant)的概念最初指上帝与其选民的救赎与被救赎的关系。在《新约》中,当上帝与以色列人的旧“约”解除之后,耶稣基督以自己的死替人类赎了罪,并与人类建立了新“约”。因此教会坚信,基督与教会之间存在着一种坚固的、不可解除的“约”。2、“契约必须恪守”原则:适用于发誓/非发誓契约、书面/非书面契约。3、禁止高利贷。因为教会禁止取利。13世纪后始承认罗马法上的“利息”概念。(注1)注:1、一判例记载:某人宣誓愿意支付利息以偿还债务。教皇亚历山大判曰,因该人宣誓,故利息应当支付;但利息为教会禁止,债权人不能取得利息,应当委弃,即利息应当献给教会。4、发展契约“正当价格”原则,“正当价格”应当随具体时间、地点、交易性质和内容而定。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被教会法学家用于检验契约的有效性。5、承认“死抵押”权。即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但孳息不能用于清偿主债务。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1、一夫一妻制。教会法的婚姻本质、目的、法律渊源。(注2、3、4)注:2、教会认为按照不可分而又不可混合的三位一体的样式,教会成为一种新的实体——实质上既由分散而众多的教徒组成,又是统一的。同时,由个人组成的家庭又是教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家庭成为了教会,而教会就是主的家庭,基督教给家庭赋予了神圣意义。婚姻关系就如同圣三位一体的关系:圣父是基督的头,而男人是女人的头;基督是上主荣耀的光辉,又是上主本体的真像,而女人则是男人的荣耀。即“男人就是基督,女人就是教会。”所以婚姻的本质就是在于对神的三位一体性的象征,在于这是神的安排。可见,在基督教中,家庭作为一种宗教组织形式是通过婚姻制度来创建的,这完全不同于西欧前基督教时代的家庭、婚姻观念。3、1983年的《教会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婚姻的)第一个目的是生育和教育子女;第二个目的是夫妻双方的互助和对禁欲生活的一种合法解除。”(第1055条)4、(新约)《福音书》和使徒保罗的书信中大量地论述了基督徒婚姻伦理观念,如圣礼性的象征、婚姻的不可解除性、禁止近亲结婚等基本价值观。从后世的教会法婚姻制度的内容来看,《新约》的重要性远远胜于《旧约》,构成了教会法婚姻制度的核心内容。《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6页共8页2、婚姻的成立(1)合意(consent)/婚约的要件:(注1)注:1、在《新约》中多处提到基督是教会的新郎,基督与门徒之间缔结着婚姻般的“约”。圣保罗在《新约》中将基督与教会之间的“约”用来解释婚姻中夫妻之间的“约”。经过圣保罗的阐述,并通过《圣经》所确立的基本教义,婚约及作为其表现形式的婚姻逐渐成为基督教的七项圣事之一,因为其与耶稣基督对尘世的拯救紧密相连。1139年的第二届拉特伦宗教会议将其正式宣布为一项圣礼。并且在以后的宗教会议上教会多次重申,婚姻不仅在婚姻合意达成的时候,而且在以后持续的生活中始终具有着一种圣礼性。①合意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结婚能力,即没有任何婚姻上的障碍存在;②合意必须是自由作出的,并为对方了解;③合意必须通过教会法规定的方式表达;④同时在上帝和教会面前缔结。(2)圣礼(sacrament)的要件:①婚姻双方必须受过洗礼;②婚姻双方必须达成婚姻合意;③婚姻双方必须具备进行圣礼的意愿。3、婚姻障碍(matrimonialimpediments)教会法上的婚姻,从消极方面来讲,有些因素会最大程度地导致婚姻无效而失去圣礼性。这些因素即所谓的“婚姻障碍”。(1)婚姻障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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