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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1页共7页第三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的概念一、古希腊法的概念1、古希腊法是指古代希腊和希腊化世界奴隶制国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重要概念辨析:(1)古希腊地区: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小亚细亚西部。(2)古希腊世界:由古希腊地区一系列城邦国家(citystate,polis)所组成的国家群体和文明形式。(注1)(3)希腊化世界:BC.323,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东征形成一个庞大的马其顿帝国,在马其顿扩张过程中希腊人和希腊文明也随之到达各被征服国家,由此形成的国家群体和文明被称为“希腊化世界”。(注2)注:1、“城邦国家”不同于“领土国家”,一城即一国,与希腊的地理环境有相当关系。可参考顾准:《希腊城邦制度》。2、亚历山大之征服形成了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帝国,其疆域东抵印度,促进了东西方文明的交流。如希腊雕塑艺术对于佛教造像之影响。另,亚里士多德曾是亚历山大的家庭教师。二、古希腊法的发展1、BC.2000,爱琴海出现“克里特”文明,米诺斯国王制定“石壁法”。2、BC.1500,南希腊出现“迈锡尼文明”,“迈锡尼法”。3、BC.1200-800,”英雄时代”(HeroAges),又称“荷马时代”。出现了大量的城邦国家和成文法。(注1)4、BC.7世纪-4世纪,古希腊成文法成熟阶段。5、BC.3世纪,希腊化时期的法律。注:1、如雅典、斯巴达、科林斯、叙拉古、爱奥尼亚等,亚里士多德曾研究过156个城邦国家的政治体制。三、古希腊法的特点1、多元化。古希腊没有在全境统一的法律,而表现为各城邦法。城邦制是古希腊世界的传统,也是希腊政治的前提;城邦之间界限分明,形成了不同的公民团体。城邦制也有利于实行直接民主。(注1)2、缺乏严密而完整的法典。古希腊人重智慧(注2),轻经验;重哲理(强调正义、理性等基本价值),轻法律运用(注3);重公法,轻私法(注4);缺少法学家团体。3、以泛希腊主义法律观为基础,形成了“普通法”原则,用以处理城邦间事务。4、对后世的影响巨大。(1)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公法,尤其是“宪政”制度对后世理论与实践有着重大意义。(2)古希腊高度抽象化的法律思想在罗马法中现实化,并通过古罗马文明、基督教《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2页共7页文明加以保存和延续。注:1、polis(城邦)一词在荷马诗史中指城堡或卫城,同乡郊(Demos)对应。由polis衍生出几个政治学、法学的重要名词:(1)polites,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2)politeia,指公民与城邦的关系;或这种关系形成的政治生活;或全邦的政治制度,即宪法。(3)politeoma,指公民团体,或公务团体,或政府、政体。(4)politikos,治理城邦的人,即政治家。(5)politics,城邦政治的理论或技术,现指政治学。2、philosophy(哲学)的希腊语词根即为philo-(爱)sophy(智慧)。3、如柏拉图的“彼岸-此岸”之二元理论,更为注重彼岸之应然性,而非此岸之实然。4、希腊古典哲学强调“真善美”,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将国家治理作为艺术来看待,将宪政安排及其制度上升到“美”的范畴。第二节雅典城邦法一、雅典宪政制度(注1)1、王政-执政官制度BC.8世纪,雅典进行了提秀斯改革;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手工业者三个等级;国家权力为贵族掌握,形成贵族民主制;雅典城邦法尚在习惯法时期。(1)执政官制度:9名执政官,分享权力。(2)元老院:贵族、退休执政官组成,终身制;立法职能。(注2)(3)公民大会:部落首领组成,列席元老院会议,听取元老院和执政官报告。(4)评议会:从公民大会中选举400人组成,拟订向公民大会的提案,监督财政,实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注:1、可参见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2、元老院(theSenate),参议院(美国)(HouseofSenate)2、德拉古立法BC.621,执政官德拉古为缓和贵族与平民的矛盾,进行改革,修改《负债法》,并创制新法,史称“德拉古立法”,为雅典第一部成文法。(1)设定公民权取得条件:必须自备武装。使公民权的取得与财产的多寡和军事义务相联系。(2)官员的任命由贵族会议选拔改为公民抽签选举。(3)设立议事会:公民选举401人组成,而非部落首领组成。(4)禁止血亲复仇;实行严刑峻罚。(5)调整私有财产关系,减轻平民债务。(6)限制贵族司法专权。3、梭伦立法BC.594,梭伦被选为执政官,并被授为“仲裁者”和“立法者”,进行系列立法改革。梭伦,贵族出身,从事商业活动而成为新兴商业贵族的代表人物。后被称为雅典的政治家、爱国者。《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3页共7页(1)经济改革①颁布《债务解除令》:废除以土地或人身抵债;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②限制商品进出口:禁止输出谷物,鼓励经济作物出口。③调整农业经济结构。(2)政治改革①以财产标准划分公民等级:富农,骑士,中农,贫农;都可参加公民大会。②废除贵族政治特权,由公民大会直选执政官和官吏:公民中的第一等级可选为高级官员,第二、三等级选为中下级官员,第四等级无被选举权。③公民大会:负责审议重要政务,选举官员;评议会(400人会):监督财政,为公民大会准备提案;元老院:监督执政官,审理重大国事案件;④设立陪审法庭:行政官员审理案件,公民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3)社会改革保护奴隶人身安全;允许外邦人取得雅典公民权,扩大了公民阶层的人数。(4)梭伦立法的评价①扩大了公民阶层的来源和公民权利;②限制了贵族寡头政治,推动了“主权在民”的实践。4、克里斯提尼立法BC.509,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当选为雅典执政官,进行改革,进一步确立了由梭伦立法形成的民主政治。(1)以地域原则划分居民:雅典城邦分为3个地区;每个地区分10个部分(称“三分区”)。每个地区各抽一个“三分区”,共三个“三分区”,组成一个部落。故雅典城邦由10个部落组成。(见示意图)克里斯提尼立法地区划分示意图一个部落区区区区区地地地地地城三分区海海陆典三分区沿沿内雅三分区《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4页共7页这种划分类似于今天的选区划分,不同于传统的自然居住区域,是一种政治与法律安排,削弱了以氏族为基础的贵族势力。在“三分区”下设立基层单位“自治村社”(Demos,democracy的词根),是兼具政治性、经济性、行政性、宗教性、军事性的单位。(2)改组公民大会:扩大公民参加公民大会的资格;扩大了公民大会的职权。(3)革新评议会:人数扩大到500人,结合自治村社的人口比例选出,但各部落额定50人。评议会称为一个常设机构。(注1)注:1、比较:美国的众议院席位按各州人口分配,而参议院各州2席。(4)改革陪审法院:陪审员从各部落公民中选举产生,参与重大案件的调查和审理。(5)设立“十将军制”:各部落民选将军,军事权由军事执政官和十将军共同行使。(6)“贝壳/陶片放逐法”(Ostracism):公民大会表决对官员的放逐,为期10年。(7)克里斯提尼立法的评价:体现“主权在民”、“轮番为治”;标志雅典民主与法律制度的完成。5、伯里克利立法BC.443-429,民主派领袖伯里克利当选为最高执政官,进一步推动民主立法改革。(1)取消任职财产限制,官职向所有公民放开。(2)废除元老院,扩大陪审法院(5000人)。(3)扩大公民大会权利: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可以对违法的法案进行审查。(4)评议会(500人会)为公民大会常设机构。(5)公职津贴制,实现多数人的民主。6、雅典民主制的特点(1)实行直接民主(2)没有“三权分立”体制:公民大会拥有立法权、行政权、最高司法权。(3)建立了监督体制:对官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信任投票、卸任检察、贝壳放逐法;公民不法申诉制。二、古希腊的民法以《格尔蒂》法典(TheLawCodeofGortyn,又称“哥尔琴法典”)为例:1、1875、1879、1884年于希腊的克里特岛古代格尔蒂城的古墙上发现。共有12栏、600多行法典残篇。创立于公元前5世纪前期。2、主要特点:(1)民法内容居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赠与、保证、抵押、合伙、许诺、监《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5页共7页护等。梅因: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民法与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2)基本摆脱了初民社会法律的残酷性。很多处罚中没有任何人身型刑罚,仅有关于罚金的规定。法律不仅起到对复仇的抑制作用,而且具有对受害人的补偿作用。(3)结构形式上对具体行为规范详细、表达简明;体现民法规范中的放任主义思想。如对婚姻,结婚方面留给当事人,对再婚、离婚等明确统一地规定。(4)确立了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关系模式(后世的“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规范采用“如果-那么”的结构,确立了行为模式至结果模式的法律行为理论。(5)在婚姻家庭方面,具有反映近代民法发展的许多先进思想。自由人妇女可以与奴隶通婚,家长权开始削弱。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制度出现衰弱;身份等级的人身关系受到冲击;城邦民主制下的公民获得一定的解放。三、雅典的司法制度1、法院组织初期由行政长官和专门法院审理案件。梭伦改革后陪审法院成为主要司法机关。陪审法庭审判团的组成人员为:201人(民事案件);501人、1001人、1501人(刑事案件);6001人(重大案件)。2、案例审判苏格拉底第三节斯巴达法一、来库古立法斯巴达是古希腊世界另一个著名的城邦国家,采取国家军事主义制度。BC.8世纪,其统治者来库古制定法律,称“来库古立法”。二、主要内容1、国家政体(1)贵族寡头政治:由世袭的两个王、元老院和后来的监察官行使国家最高权力。(2)元老院:最高政治机关,控制公民大会。(3)公民大会:表决元老院的议案。2、经济制度(1)土地实行公社土地公有制,平均分配土地。(2)禁止工商业活动;实行国民军事教育。3、婚姻家庭继承法(1)形式上一夫一妻,仍残留群婚制。(2)妇女因生育后代受到尊重。《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杜筠翊编版权所有第6页共7页(3)家庭财产长子继承。4、刑法基于国家军事主义的需要,刑法严酷。出现资格刑(剥夺公民权利)。5、司法不同案件由不同机关审理:元老院审理刑事、国事案件;监察官审理民事案件;王审理婚姻、继承案件。审判苏格拉底一、背景苏格拉底是古代雅典的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是柏拉图的老师。苏格拉底非常智慧,能言善辩,崇尚自由。因此许多青年崇拜他,追随他,并受其教诲,其中不乏后来成为雅典领导人的一些青年。在政治上苏格拉底反对雅典的民主和自治学说,认为雅典应当是“智者统治,别人服从”。在几次雅典人推翻专制统治,恢复民主政体后,苏格拉底仍然批评雅典的民主体制,引起了民主派的不满。公元前399年,三名雅典公民(为首的是一名皮匠)作为原告,向陪审法院起诉。审判就此开始,并被柏拉图记载在《斐多篇》、《申辩词》中。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成为西方文明史上的一次著名的审判和标志性事件。(注1)注:1、在西方文明史上有三次著名的审判。一次是对耶稣的审判,反映了神与人的矛盾关系。一次是雅典人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意味着民主与自由的冲突。一次是罗马教会对伽利略的审判,这次是信仰与科学的对立。三次审判至今仍值得人们深刻反思。二、审判1、审判组织法庭由500位公民作为陪审员组成。2、审判程序审判分两次投票表决。第一次表决认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有罪,则进行第二次表决,以决定量刑。3、起诉理由起诉方认为苏格拉底构成两项罪名:一是亵渎神灵,信奉异端邪说;二是蛊惑青年,腐蚀青年人的心灵。起诉方要求法院判处苏格拉底死刑,饮鸩而亡。4、审判经过第一次表决前,苏格拉底拒绝准备辩护词,为自己口头辩护,表示了对他人和法庭的蔑视,结果引起了陪审团的愤怒。第一次表决以280票对220票认定苏格拉底有罪。按照雅典惯例,陪审团第二次的量刑表决可以在起诉方的量刑请求和被告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中作出选择。因此,只要苏格拉底提出自愿流放或给付一定的罚金,死刑可以避免。《外国法制史》讲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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