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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第四节转账结算方式学习目标1.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基本要求2.了解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管理的规定3.掌握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和单位现金管理的基本内容4.掌握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及开立的程序5.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等内容6.掌握各种支付结算方式教学重点1.支付结算的概念、特征及办理的基本要求2.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及开立的程序3.各种转账结算方式的操作规范教学难点1.现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2.不同银行结算账户的区别3.不同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一节概述(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第一节概述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第一节概述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四)填写结算凭证应当规范。第一节概述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应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但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第一节概述2.中文大写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25.00,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整¥325.40,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肆角(整)¥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第一节概述4.阿拉伯小写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2306.50,应写成人民币贰仟叁佰零陆元五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5006.21,应写成人民币伍仟零陆元贰角壹分。(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第一节概述(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字后面应写“零”字。如¥78401.09,应写成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零壹元零玖分;又如¥937.06,应写成人民币玖佰叁拾柒元零陆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以免分辨不清。第一节概述(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又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第一节概述(7)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二节现金管理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一)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意义,限额核定原则和方法1.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按规定由开户银行核定的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2.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的限额核定天数可适当放宽到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第二节现金管理(二)库存现金限额的办理(三)禁止现金的坐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限额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擅自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第二节现金管理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一)现金收入业务的办理要求1.单位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2.现金的提取一般由出纳人员填写“现金支票”,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3.现金收款凭证的复核4.现金收入业务的处理程序第二节现金管理(二)现金支出业务的办理要求1.现金支出的主要用途支付职工工资及津贴、支付农副产品收购价款、本单位出差人员差旅费、支付备用金、零星购置办公用品等。2.现金的送存3.现金付款凭证的复核4.现金支出业务的处理程序5.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第二节现金管理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一)钱账分管制度——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二节现金管理(二)现金收支授权批准制度☆1.明确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具体办法3.确定各种现金开支业务的授权批准权限对于重要的现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等。4.严格执行现金支付业务办理程序第二节现金管理(三)日清月结制度所谓日清月结,就是出纳人员对每天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要记入现金日记账,结出每天都库存现金余额,并把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余额相核对,保证账实相符。现金日记账每月至少结一次账,并与其他有关账面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四)现金清查制度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清查时出纳人员应始终在场。第二节现金管理(五)现金管理制度1.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在当日下班前送存开户银行。2.日常业务收付的现金及限额内的库存现金,一律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3.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4.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5.对库存现金应实行分类保管。6.保险柜的配备使用制度。第二节现金管理7.库存现金的其他内部牵制制度(1)签发收据和发票应与收取现金的职责分开。即开票与收款应由两人分工办理。(2)建立收据的领、销制度。领用收据,须由经领人签字,登记领用数量和起讫编号;收据存根的回收,应履行收据保管人员的签收手续。(3)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或发票;一切现金支出,都应取得有关原始凭证。(4)现金支票和银行印鉴必须有两人分别保管(5)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出纳岗位轮换。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所谓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所谓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下列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活期存款账户。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一)按照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二)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单位名称开立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三)守法合规原则(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提交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开户银行审查→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或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2,撤销的时限(1)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基本2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其他2日内通知存款人,存款人3日内办理其他撤销。(2)存款人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以及其他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未主动办理,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3.撤销的顺序:先撤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再撤基本存款账户。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五、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的开立为前提。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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