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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讲师:郭越伦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会计行为(★)法律责任(★★)罚款数额对单位对个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处理方法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报表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记账文字和货币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档案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注意】不包括违反“税法”的行为。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资料行政责任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个人3000-5万元)3、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2、罚款(5000-5万元)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注意】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总结】违反会计法规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单位3000—5万5000-10万——直接责任人2000—2万3000-5万5000—5万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分值:20—30分授课时长:180min)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1支付结算概述概念、基本原则主要支付工具主要法律依据具体要求2.2现金管理现金使用范围限额收支的基本要求内部控制2.3银行结算账户概念、分类、基本原则开立、变更及撤销六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罚则2.4票据结算方式概述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2.1支付结算概述2.1.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注】支付结算是一种转账结算。(判)票据是多指金融结算工具,如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以及一些其它结算工具;而结算凭证是指签发银行汇票、等结算工具前而需要填制的如汇票委托书、委托收款申请书、电汇申请书等一种专用凭证,多为银行系统专用凭证,据以签发票据的直接书面证明。2.1支付结算概述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2.1支付结算概述(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十八铜人阵【多选】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等支付手段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A.现金B.票据C.信用卡D.汇兑十八铜人阵【答案】BCD【解析】狭义的支付结算不包括现金的支付方式。2.1支付结算概述2.1.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多)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2.1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工具三票一卡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2.1.3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2.1支付结算概述(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1.5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2.1支付结算概述(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元必、角可、分不”2.1支付结算概述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2.1支付结算概述(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①¥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②¥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①¥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②¥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2.1支付结算概述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十八铜人阵【单选】某单位于2013年10月19开出一张支票。下列有关支票日期的写法中,符合要求的是()。A.贰零壹叁年拾月拾玖日B.贰零壹叁年壹拾月壹拾玖日C.贰零壹叁年零壹拾月拾玖日D.贰零壹叁年零壹拾月壹拾玖日十八铜人阵【答案】D2.1支付结算概述(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1、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注】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2.1支付结算概述(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1)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2)个人:本人签名或盖章2.1支付结算概述2、区分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注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注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2.1支付结算概述(六)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更改要求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十八铜人阵【多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不予受理的有()。A.更改金额的票据B.出票日期用小写填写的票据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D.中文大写出票日期未按要求填写的票据十八铜人阵【答案】ABC【解析】中文大写出票日期未按要求填写的票据,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2.1章节回顾支付结算概述概念和特征转账结算特征基本原则支付工具三票一卡结算方式法律依据具体要求办理要求填写要求签章要求更正要求2.2现金管理基本规定: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2.2.1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注】除5、6两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使用现金也不能超过结算起点。2.2现金管理十八铜人阵【判断】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1000元以下的可以预付给现金,超过部分应携带现金支票。()十八铜人阵【答案】×【解析】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1000元以下或者1000元以上都可以使用现金。2.2.2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三五十五”2.2现金管理2.2.3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准“坐支”现金)(相对禁止)3、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2.2现金管理2.2.4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2.2现金管理十八铜人阵【判断】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次日送存银行;如次日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十八铜人阵【答案】×【解析】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现金管理现金使用范围收购农产品出差结算起点现金使用限额≤15天收支要求送存时间不得坐支提现签章健全内控2.2章节回顾2.3银行结算账户2.3.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3银行结算账户2.3.2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一)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
本文标题: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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