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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1依法管贷与依法收贷-------##信用社(银行)导言1、农村信用社信贷高管人员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意识?2、一个成功的银行家是怎样遵循法的规律,做到收放自如的?3、银行授信的最大风险是什么?在法律手段之外,我们还能有什么选择?目录一、信贷风险全视野中的法律风险二、主要法律法规及重要条款三、授信业务四、银行卡业务五、企业变更、改制六、信贷创新七、资产保全八、执行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做好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金融生态环境:指与金融业生存、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地理、人口等一切与金融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面,主要强调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地方政府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方面是有所作为的:担保体系,财政支持,过桥基金等;信用社的“三信”工程要抓实抓细目前,全国只有27%的农户能够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有金融需求的农户中仍然有40%以上不能获得正规渠道的信贷支持。”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完善也制约了农村金融发展。项俊波认为,目前,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建设缓慢,电子设备投入严重不足,农村信用体系基本缺失,担保体系还不完善。信用环境内控法律信贷法律部门/手段只是金字塔最高的部位*FootnoteSource:Source完善的信贷管理是搞好信贷工作的保证1、信贷方式:信用/担保:人保/物保2、担保制度:担保物/担保方式3、内部流程:评估/决策/发放是否分离4、操作规范:内部的操作规程是否清晰5、责任追究:问责制如何设计的?尽职免责---客户经理、银行自身信用环境---信贷管理---法律部门的关系信用环境是基础法律部门:扮演的只是配角信贷管理是核心近期热门报道的河南赵作海、河北邯郸刘俊海的案例也充分说明了法律的尴尬和无奈##农信社永远的痛:哈密农信社被撤销2019年9月7日暴露出来:曾经有过52年辉煌历史的哈密市四家农村信用社成为全国第一个被依法行政撤销的县市级金融机构;2019年6月4日,哈密市农村信用社不复存在;##金融租赁公司:2000年,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受德隆控制的天山股份、##屯河、##金新信托成为主要股东,从2019年开始,公司开始不断为德隆系其他公司担保,前后总共累计担保总额逾10亿之多。##农信社系统是德隆事件受害最严重的地区。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农村信用联社投融资占到各项存款的52.3%,仅德恒证券委托理财金额就达5800万元,而该社各项存款中,储蓄存款占高达78%。如果投入到信托,证券机构的资金不能按时收回,出现资金紧张,发生支付危机,将会影响到当地农牧民的正常生活、生产,出现不稳定的局面。##金融业迎来跨越式发展机遇6月7日,中央下发《关于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明确将金融作为推进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希望金融能够发挥资源配置的重要基础性作用。7月19日,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工作座谈会各级政府能够尽快完善和建立小企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扩大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规模,加强信用增强机制建设;在##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中央投资额继续向##自治区和兵团倾斜不同地区信贷管理的内容完全不同以抵押贷款为主审贷分离平行制衡贷款中心负责审批授信过程电子化授信各环节独立化、流程化贷款品种多样化发达地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各自占有一定的比例逐步开始审贷分离贷款审批集中于行政部门授信评估逐步规范化尝试设计一些贷款品牌一般地区以信用贷款为主客户经理是全能型的审贷合一授信评估缺乏科学手段和标准品种单一,没有形成品牌落后地区法律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二、重要法律法规和条款1、民法2、合同法3、物权法4、担保法5、婚姻法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贷款通则2、三个办法一个指引3、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4、地方法规和行业规章法律部分法规部分1、民法一、民事代理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2、合同法1、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2、合同表见代理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案例:表见代理与冒名贷款表见代理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理的一种,是指由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行为具有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案例:冒名顶替不构成表见代理——安阳中院判决聂翠玲诉三官庙信用社房产抵押贷款纠纷案高法的最新判例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1月4日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是,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表见代理适用之余地。单位责任致使表见代理成立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租赁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2、合同法3、合同的无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法4、不安抗辩权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法5、代位权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合同法6、合同的撤销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3、物权法1、物权法定和转移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3、物权法2、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物权法3、担保物的范围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4、担保法1、担保方式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4、担保法2、保证方式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4、担保法3、抵押效力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案例:信用社能否行使抵押设备的优先受偿权2019年4月,个体工商户刘某为扩大经营规模,向某信用社贷款30万元,并以自有的价值60万元设备,向信用社设定了抵押。双方共同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同年9月,刘某作为发起人之一,与他人共同出资设定了甲公司,刘某用已抵押的设备作为在公司内的出资,出资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25%。2009年4月,借款合同期满,信用社要求刘某清偿债务,其间,信用社发现刘某将抵押物投资于甲公司。随后,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息,但未主张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同年10月,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向信用社清偿债务。判决生效后,信用社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明刘某暂无履行能力。此时,信用社提出自己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5、担保法司法解释1、保证期间第三十二条保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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