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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适用于销售岗位员工)甲方(用人单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签订说明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二、本合同中的空栏,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应当填写清楚。本合同适用于销售系列员工,销售系列员工指专门从事公司产品销售的员工。三、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一栏中双方如有约定应写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增加(或取消)以下条款”,并在下面逐条写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四、本合同中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应同身份证明一致,基本情况应真实准确。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六、本合同用钢笔、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员工在签署合同前,请认真阅读本合同内涉及的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确认本人已全面了解公司相关制度与规定。乙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合同中所涉及的下列用语含义为:1、公司: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下属机构。2、公司制度:指由公司依法制定并适用于乙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或办法;公司制度以书面文件或公司内部网站、电子网络等方式公开,乙方可通过公司培训、问询主管领导或查阅书面文件、内部网站及电子网络了解制度。第一章基本约定第一条合同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二)试用期限双方同意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工作内容(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机构、工作岗位)为:工作地点:;工作部门/机构:。工作岗位:□销售管理岗位□销售团队经理□业务员岗位(二)乙方的工作任务(量化)和考核办法:(三)乙方的岗位职责是(四)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注:(二)和(三)的详细内容以附件的方式约定。第三条工作时间甲乙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销售系列员工岗位的特点,乙方自愿在节假日等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市场调研、客户资料整理等工作,未经甲方审批的,甲方不支付加班费。第四条工资待遇(一)乙方薪酬:1、基本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2、其它报酬及考核详见销售管理办法。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业绩、考勤、展业行为不符合甲方关于业务人员考核和聘任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有关制度以及本合同约定,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职级、薪酬待遇和依法解除本合同。(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调整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二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五条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第六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医疗期,其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七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一)按国家及政府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二)公司规定的各类津贴;(三)公司按经营效益发放的其他福利。第三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九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国家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标准。第十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岗位需要,安排乙方按公司相关职责规定从事岗位工作。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四章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第十一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当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第十二条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第十三条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六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甲方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乙方在合同期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本合同期满;(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续订意向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指定的个人交接工作,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资产,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与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办理离职手续及其他未了结的事务。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等的转移手续等。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其档案、社会保险无法转移或者迟延办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六章经济补偿、赔偿与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时,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的,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下列损失:(一)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二)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培训协议的按照培训协议办理;(三)对甲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其他乙方应当赔偿的费用。第二十七条乙方尚未与甲方解除本合同,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甲方可以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与乙方订立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第七章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第二十九条甲方出资供乙方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甲方可以与乙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赔偿标准等。第三十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遵守甲方竞业限制的规定。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第八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乙方可以向甲方工会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双方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二条甲方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安全准则、薪酬制度、考核制度、考勤制度等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经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可由乙方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代为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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