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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分包管理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及住建部相关规章文件(部分文件主要条文解读)第二部分劳务管理手册(分包管理)第三部分中建集采平台(云筑网)分包商资源库的建立与使用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及住建部相关规章文件(部分文件主要条文解读)一、国家法律法规及住建部相关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建办质函[2015]2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住建部令第1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二、住建部相关规章文件主要条文解读(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理《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令号)规定和资质标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1、施工总承包项目,除工程主体结构外可以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允许进行分包的专业工程必须报建设单位认可方可进行专业分包。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钢结构工程可以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意见的函建市[2014]13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1、资质分类: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2、业务范围2.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2.2、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2.3、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3、资质标准3.1、施工总承包设有12个类别,每个资质类别一般划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调整为4项:3.2、专业承包设有36个类别,每个资质类别一般划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60项专业资质调整为36项:业承包资质调整将60项专业承包资质调整为36项为36项3.2.1取消8项资质金属门窗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工程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取消8项3.2.2并入施工总承包资质12项高耸构筑物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工程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提防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河湖整治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工隧洞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火电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炉窑工程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工程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水水工大坝工程•工大一•坝工程3.2.3被合并专业资质: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安装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3.2.4变更名称5项预伴商品混凝土预伴混凝土园林古建筑工程古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民航空管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拌商品3.3、将劳务资质调整为施工劳务资质明确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二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二十一)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三十三)对于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建办质函[2015]269号(三十四)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四十五)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资质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一定现场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的劳务企业。(四十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3月1日施行,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将过渡期调整为2016年6月30日。(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力度最大,试点内容:1、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2016年6月1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2、加快企业转型升级。2.1、鼓励现有建筑劳务企业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组建法人经济实体做大做强;2.2、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2.3、支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2.4、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3、建立“三项”制度清单。3.1、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工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类保险。3.2、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建筑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3.3、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4、明晰“三方”用工关系。4.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和作业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三方责任。4.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专业作业活动负总责;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责任,按月公示工资支付清单;4.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专业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间节点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第二部分分包管理工作要点一、术语和定义二、管理职责及工作范围三、分包商注册和年检四、分包商临时注册五、分包商满意度调查六、分包商的选择七、分包商分级管理八、分包商的考核评价九、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立十、现场施工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一、术语和定义1、劳务用工:分包企业与员工个人通过合同形式形成劳动关系后,在此基础上与输入方建立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2、四化一监督施工分包企业资质化:即施工分包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施工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即施工分包企业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用工合同化:即施工分包企业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工人持证化:即施工分包企业使用的技术工人具有岗位技能等级证书(特殊工种工人需同时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监督支付劳务工人工资:即监督分包商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同时对工资支付过程备有见证材料。3、岗位证书:是指通过住建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住建部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及建筑业企业等单位培训合格后颁发的职业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电工、焊工、架子工、通风工、管道工、钳工、木工、抹灰工等等。4、劳务人工费: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工费用。5、劳务工工资:建筑劳务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管理
本文标题:2016年分包管理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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