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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新亮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改造罪犯的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节约监狱管理成本,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近几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功,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本文从概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三方面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做了系统阐述,旨在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法制建设、和谐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的管理和改造。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2所,作为基层法制宣传的窗口、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一定要遵循“依法、稳定、实效”的原则,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积极会同公、检、法机关及各级党政组织,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和监督考察,严格行使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实施、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如今,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统一开展,此项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实践,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在这里我通过对海州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了解、结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现状,浅谈基层社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二、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无明文法律依据、执法概念模糊。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而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这个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约束力不强,一旦发生矫正对象以各种理由拒不参加矫正活动,或是3不进行报告就擅自迁离居住地的行为时,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就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况且,部分矫正对象回归后只到当地派出所报到,致使部分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无法律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细则,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造成有关单位工作中互相扯皮、跨省市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脱管、矫正程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虽然各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顺利启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实际工作中,每个司法所还是遭遇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放开手脚做好社区矫正这一工作,管理者必须有更明确的法律定位。在现行法律中,没有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字样出现。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中如果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就不利于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矫正衔接机制不健全。由于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空白,在法院判决书中未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改造的字样,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还很不完善。第一,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没有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实践中,部分矫正对象回归4一个月后基层司法所才收到矫正对象的部分资料。第二,有关职能部门衔接制度不完善。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对象应按时报到,但这些衔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不及时或存在相互推诿,导致矫正对象失控或脱管漏管现象发生。(三)宣传力度不够,未引起充分重视。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群众认知程度低、陌生,老百姓对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这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同时在对外职能上,从上到下力度不大,未引起重视。目前我们所了解和看到的都是些内部刊物,电视、报纸上很少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内容,造成了社会不理解、不支持的局面,因此极大地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四)经费严重短缺。社区矫正工作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建档案、电话报告、家访、组织公益劳动等矫正活动,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走访和审前社会调查等活动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培训时的一些资料、书面材料、纸张,和矫正对象联系产生的通信费用、服刑人员档案管理等这些工作都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成了负担。导致社区工作人员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尽力所为,缺乏工作的创新,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5(五)司法行政队伍不稳定、不专业、不正规一是矫正队伍不健全。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实际上社区矫正工作90%以上是乡镇司法所完成的,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只有在司法所相邀时才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主动性没有保障措施,而基层司法所的人员构成简单,人数少,一般只有两名成员。而且大部分司法所和乡镇政府一起办公,很少能专门单一从事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经常会抽调从事其他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房屋拆迁等中心工作,造成在精力上顾不过来,也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而矫正工作正是一个需要日常管理,长期维护的过程,不是临阵磨枪就能上的突击检查工作,工作人员的数量、稳定,决定着工作质量和效率。二是矫正人员不专业。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均只是据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教育社区矫正人员,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服从管理,不出大事就行了。没有真正懂得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就从心理矫治来说,目前只处于简单的心理测试阶段,而心理矫治很难实施。具体表现在一下几方面:61、缺乏实践经验。大多数司法助理员没有接触过刑罚的执行工作,缺乏管理矫正对象的实践经验,从事矫正管理工作还需要一个适应期。2、关于罪犯的评估报告调查的范围窄、内容和项目少,涉及的问题过于简单,多为罪犯个体最基本情况,没有涉及到罪犯的行为危险性,罪犯是否具有可矫正性、罪犯社区矫正的有利与不利因素会有哪些等。3、公益劳动落实难。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本意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但公益劳动毕竟是一个过程,对这个过程必须有组织有管理才能正常开展。以海州区所辖各司法所为例,由于地位置、交通等原因,社区矫正对象生活也不宽裕,集中组织公益性劳动实行的可能性比较小,仅仅局限于清理垃圾等。4、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需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要求专门的工作人员甚至多名矫正工作人员管理一名矫正对象,但目前司法所的设臵、人员难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六)考评机制不够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考核机制不健全,造成了由司法行政工作“唱独角戏”的窘境。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不可能独立完成。在社7区矫正工作开始阶段,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配合不到位或者配合比较勉强的状况。(七)矫正手段单一,矫正实际效果不理想。在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矫正手段上,也只是思想上、形式上的“说教”,当时矫正人员听了,也许第二天就忘记了。定期定点上交思想汇报,就好像小学生交作业,至于写得好不好又另当别论了。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管理”大多数是怕收监、怕被撤销缓刑,是不是真的悔罪了,是不是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从前的所作所为已为他人、为社会带来了危害,是不是考虑被判缓刑是国家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是否带有感恩心理来服从管理就不好说了。矫正的最终目的是避免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也就是“矫治”他们身上的“坏毛病”,让他们自己不愿意再去做类似事情,才能彻底改掉自己身上的“坏毛病”,在这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手段。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建议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确实存在立法滞后,机制不配套,工作人员不专业等问题,但一味强调客观困难不仅对工作不利,也会使自身无所适从。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该立足现实,寻求工作上的突破。建议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创新:(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快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历史赋予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但作为一名8矫正工作者,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作遵循,就会使矫正工作的实效大打折扣。因此要修改《刑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根据一些人大代表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在刑法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第二、十三、十四、十七条),社区矫正拟入法。在修改《刑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对各部门职能科学分工,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权力。只有国家尽快立法,有了法律依据才可以明确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社区矫正是一个牵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乡镇的系统工程,没有系统的立法,容易出现各部门权利义务不明确,造成工作脱节或者工作复杂化的情况。(二)要加强人、权、物的配备和执行。一是按照依法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要求,科学、合理地解决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项编制、人力补充和职责设定等问题,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二是适当赋予基层司法所行政强制执行权(成立社区矫正警察)。对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三是各级财政应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情况,统筹谋划、适当倾斜,在力所9能及的情况下逐步改善司法所的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和经费投入,为其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三)采取多种手段,力求矫正实效。要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最终目的和效果,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除了依法对矫正对象实施严格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各种思想教育转化工作,使其能做到弃恶从善,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要形成全社会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舆论氛围,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密切协同,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为社区服刑对象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实际困难,营造积极向上的改造和生活环境。(四)改进矫正方法,树立矫正权威。加大表扬和处罚力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充分用活现行的行政奖罚措施,加大对表现较好矫正对象的表扬以及不服管理对象的处罚力度,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警诫,树立社区矫正的权威;加强分类管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把矫正对象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类,落实分类管理措施,对三类对象分别实行不同的考核,鼓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能力素质,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支高素质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更不可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为此,10要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六)要加强配合协作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国泰民安的大事,单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收效甚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及其管理
本文标题: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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