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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一、保险基础知识(80分)(一)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概述风险的含义;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的种类;风险的特征。2、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演变;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管理的方法。(二)保险概述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保险的定义;保险的要素;保险的特征;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2、保险的分类按照实施方式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按照承保方式分类。3、保险的功能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4、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保险的历史沿革;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三)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种类。2、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4、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5、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终止。6、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四)保险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4、近因原则近因与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应用。(五)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1、保险销售保险销售的含义;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保险销售渠道。2、保险承保保险承保的含义;保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财产保险的核保;人寿保险的核保。3、保险理赔保险理赔的含义;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保险理赔的流程。4、保险客户服务保险客户服务的定义;保险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财产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人寿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六)财产保险1、财产保险概述财产保险的定义;财产保险的特征;财产保险的种类。2、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险期限;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3、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含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费率;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4、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5、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及其特征;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费率;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6、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及其特征;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7、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主要特征;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保证保险的种类。8、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及其特点;农业保险的种类。(七)人身保险1、人身保险概述人身保险的定义;人身保险的特征;人身保险的种类。2、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种类;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人寿保险的定价。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种类。4、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及其特征;健康保险的种类。(八)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概述保险代理人的含义;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2、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九)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1、职业道德概述职业道德的含义;职业道德的特征。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20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保险法概述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立法原则。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3、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与审批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撤消与破产;寿险公司依法撤消与破产的特殊处理。4、保险经营规则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各种准备金及其提取;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5、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资格与营业资格的取得;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规则。6、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的审批;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的检查;对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7、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及其各自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1、总则立规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界定。2、市场准入机构设立;任职资格。3、经营规则一般规定;禁止行为。4、市场退出5、监督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6、法律责任(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1、总则保险营销员的定义;保险营销活动的定义。2、资格管理取得资格证书的条件;换发资格证书的条件;变更、更换和补发资格证书的条件。3、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证管理程序要求。4、展业行为管理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规定。5、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定义;培训教育范围和时限要求。6、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授权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培训教育管理责任;保险公司档案管理责任。7、法律责任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不得获得资格证书的处罚;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有关民事活动原则。2、公民(自然人)与法人公民;法人。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4、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5、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有关民事责任的各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不正当竞争的界定。2、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者需要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2、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90道,每题1分;判断题1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命题有关事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自2010年8月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2010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0年版)两本书。分值分配和命题范围如下:保险原理知识占3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六章;人身保险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七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1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他相关法规部分占2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占10分(全部为判断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占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保险法概述: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立法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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