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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之安全生产讲座主题: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广州政府公布海珠广场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案例二重庆市江北某小区工程土方坍塌事故案例三浙江省杭州市某建筑工程临时活动房坍塌事故案例四辽宁省沈阳市某花园5号工程塔机倾覆事故案例五上海市某建筑工程井架倒塌事故案例六陕西省西安市某实验厅工程脚手架坍塌事故案例七江苏省南京市某演播中心舞台工程屋盖模板坍塌事故案例八深圳市南山区“2.20”某电厂高处坠落事故案例九云南省楚雄州某药厂挖孔桩工程中毒事故案例十河南省新乡市某排水管道工程中毒事故案例十一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大学工程火灾事故案例十二河南省新乡市某彩印厂工程触电事故案例十三湖南省长沙市麓南分社某房屋拆除工程墙体坍塌事故案例十四四川省凉山州某住宅楼工程围墙坍塌事故附录施工伤亡事故的处理程序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广州政府公布海珠广场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一、事故简介2005年7月21日,海珠区江南大道中——海珠城广场B区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坍塌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一致认为,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责任主体无视国家法令,故意逃避行政监管,长期无证违法建设,基坑支护受损失效,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回主页二、事故原因分析1.施工与设计不符,基坑施工时间过长,基坑支护受损失效,构成重大事故隐患。2.南侧岩层向基坑内倾斜,软弱强风化夹层中有渗水流泥现象,施工时未及时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错过排除险情时机。3.基坑坡顶严重超载,致使基坑南边支护平衡打破,坡顶出现开裂。4.基坑变形量明显增大及裂缝增长时未能及时作加固处理。三、事故责任单位1、南谊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擅自通知施工单位施工,未经招标擅自将基坑开挖支护工程直接发包给省机施;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专家审查而擅自使用,未及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及时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法将基坑挖运土石方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宏泰运输;故意逃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多次责令停工后仍继续违法施工;对有关单位报告的基坑变形安全隐患未给予足够重视,错过了加固排险的时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151.7万元。回主页2、宏泰运输作为土石方挖运施工单位,在本单位未取得建筑业土石方挖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承揽工程,并安排联营方汤建光违法挖运土石方,而且对联营方汤建光私自承揽基坑超挖工程的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其联营方汤建光土石方运输队盲目按照南谊公司指令往下深挖基坑至-20.3米,致使原支护桩变成吊脚桩,同时汤建光安排大型施工机械在南侧坑顶进行土方运输作业,大大增加了基坑坡顶负荷超载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3.68万元。3、省机施在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违法施工,无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多次责令停工后仍继续违法施工;不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安全责任,没有根据基坑因长期施工已经存在的基坑支护失效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安全验算,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在发现基坑变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虽然多次向南谊公司报告,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3万元和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海外监理作为监理单位对无证施工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在施工单位仍不停止违法施工的情况下,并没有依法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现场周围工作环境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果断的监理措施予以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9万元。回主页5、汕头建安实业在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安全责任,没有对主体结构施工涉及的基坑因长期施工已经存在支护失效的安全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3万元。6、承总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设计文件中没有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并且承担的主体结构(条形基础工程)设计与基坑设计衔接不良,致使主体结构条形基础开挖到-20.3米后基坑出现安全隐患问题,并且没有提出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加固排险,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责令改正和罚款30万元。7、市设计院当事发前基坑南侧出现较大水平位移时,虽然口头上告知了南谊公司观测情况,但没有书面向有关单位发出警告,也没有及时按合同规定告知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质量管理责任责令改正和罚款30万元。附:上述7个单位共计20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其中有7人被依法逮捕,1人被撤职,1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人被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罚款。回主页案例二重庆市江北某小区工程土方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0年12月11日,在重庆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江北某小区工程的挡土墙基槽开挖时,发生边坡土方坍塌,造成边坡土壁下正在开挖施工的4名工人死亡。回主页二、事故发生经过2000年12月11日4名工人在江北某小区工程挡土墙基槽开挖时,近20m高的边坡在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支护的情况下,受雨水浸泡突然坍塌,4名工人被掩埋入土方中,当场死亡。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挡土墙基槽开挖土方边坡呈直壁状,没有按规定对高度达到20m的边坡进行放坡,也未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再加上受雨水浸泡使边坡失稳坍塌,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2.管理方面工程项目无证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报监、监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监理,使工程施工出于无监管状态。对高边坡工程未进行论证、评估和编制单项施工组织设计,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单位违章施工,安全管理混乱,无安全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现场工人违章作业,盲目蛮干。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这是一起典型的无证施工、无安全报监、监理不到位,施工单位不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不按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缺少现场安全管理,严重违反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三级重大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回主页案例三浙江省杭州市某建筑工程临时活动房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1年6月26日凌晨4时40分左右。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的某材料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一临时活动房,因山洪暴发,排水沟口堵塞,被排泻不畅的山洪冲垮违章建筑的围墙后压塌,造成22人死亡(其中男性16人,女性6人),7人受伤。回主页二、事故发生经过该建筑工程为一厂房工程,建筑面积10115m2,工程造价895.94万元,建设单位为杭州某材料公司,施工单位为诸暨市某建筑公司(二级资质),项目经理为边XX(二级资质),设计单位为浙江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乙级资质),监理单位为浙江某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乙级资质)。该工程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划、立项、工程招投标以及施工许可手续。从建设前期的审批条件看,工程建设的手续基本齐全。事故发生钱,该工程尚未正式开工,但建设单位已于2000年10月违章发包给施工单位诸暨市某建筑公司砌筑完成工地围墙以及临时活动房、门卫室和钢筋加工棚等临时设施。从2001年6月22日开始,杭州市区连续降雨,使临近的山谷内集水区域水流汇集冲向谷口,山谷口水量猛增,平均流量2.05m3/s,洪峰流量达9m3/s,在短时间内形成山洪暴发。加上因连续降雨,围墙外原有水沟两边黄泥和卵石塌落,堵住水沟,造成排水不畅,当山洪暴发时,水沟内的水位不断太高,水压不断增加,洪水冲垮围墙,压塌距离东围墙仅2.2m处的9间工棚,导致灾害性事故发生。三、事故原因分析经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是:遭遇短时间内大良汇集的洪水淹没而溺水死亡,是一次山洪暴发所引发的自然灾害事故。但调查中发现,这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回主页1、技术方面建设业主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地范围,将东围墙超过规划红线向东延伸了80多米,将围墙直接建在山洪暴发口,并将围墙建了5米高(通常围墙高度为2~3m),厚度为240mm,为红砖砌筑,超高围墙的稳定性、刚度均较差,无法阻挡洪水冲击,而围墙外的泄洪沟跨过围墙时的泄水洞太小(仅Φ1.2m),致使持续的暴雨形成的洪水无法顺畅泄洪,产生冲垮围墙、压塌民工活动房,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2、管理方面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违反施工规范,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搭设临时建筑,擅自将原设在西侧320国道边的工棚改建到东侧5m高的围墙边,使41名人员在暴雨时候住在位置非常危险的工棚中,是这次山洪灾害事故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人为因素。同时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不负责任。诸暨某建筑公司在明知建设业主无任何审批手续并且没有围墙设计图情况下,逃避招投标,擅自承接工程,自行绘制草图,建造围墙和水渠改建工程。因此,违反施工规范,擅自变更工棚位置。回主页诸暨市某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放松了对下属工地的管理,采取以包代管的方式,使该公司承接的建设工地项目经理不到位,工地负责人没有负起责任,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缺乏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暴雨季节既没有值班巡查制度,也没有应急预案措施,更没有施工的组织经验和指挥经验,发现险情不引起重视,未采取措施,也不派人监视雨水状况,更不疏散工棚居住人员,致使事故发生。设计单位和建设业主对规划意识不够重视,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对排水问题提出了要求,但设计单位和建设业主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设计单位仅在说明中进行了阐述,没有进一步设计排水方案,建设业主对排水问题也没有提出一定要认真解决的要求。致使工地的排水系统无法承受大暴雨所带来的水流,造成排水不畅,地面水位不畅,地面水位上升,是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建设业主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地范围违章建造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缺少检查和行使行政职权。建设施工单位逃避招标,擅自承接工程,自行绘制草图,建造围墙和水渠改建工程。工地负责人工作不负责任,擅自改变工棚位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设计单位和建设业主对规划意识不够重视,排水设施设计深度不够,忽视了现场的排水问题,形成此次事故的重大隐患。回主页案例四辽宁省沈阳市某花园5号工程塔机倾覆事故一、事故简介2000年6月10日,在沈阳市某花园5号工地,沈阳市某建筑公司机运站私招5名工人,拆除一台QTG40塔机。导致起重臂、平衡臂、顶升套架、回转机构、塔顶等部件从30m高处坠落,造成3人死亡,一人受伤,塔机报废的重大机械事故。回主页二、事故发生经过2000年6月10日,在沈阳市某花园5号工地,需拆除一台QTG40塔机。此台塔机产权拥有者李某,将塔机的拆除工程承包给沈阳市建筑公司机运站维修安装电工石某,石某私招5名工人进行拆卸。当拆卸到第十一个标准节降到地面后。在塔机未进行调整平衡力矩的情况下,司机徐××违章作出回转动作和变幅小车想内运行的动作并调整顶升套架滚轮与塔机之间的间隙。此时另一个安装工人开动了液压顶升系统进行顶升,液压油管突然爆裂,平衡臂折断后砸向塔身后部,造成塔身剧烈晃动,致使顶升踏步严重变形,失去支撑能力,继而塔机起重臂、平衡臂、顶升套架、回转机构、塔顶等部件整体坠落,塔身折断。在顶升套架作业的人员,除1人幸免外,其余4人3死1伤,酿成悲剧。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在塔机未进行调配平衡力矩的情况下,司机违章作出回转动作和变幅小车向内运行的动作,造成起重臂与配重臂的前后力矩不平衡。此时另一个安装工人开动了液压顶升系统进行顶升,在塔机力矩不平衡的情况下顶升作业,加大了塔身的不稳定性,导致液压油管突然爆裂,平衡臂折断后砸向塔身后部,造成塔身剧烈晃动,致使顶升踏步严重变形,失去支撑能力,继而塔机起重臂、平衡臂、
本文标题: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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