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哈尔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行洪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10万元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3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行洪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10万元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轻微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5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轻微对河道行洪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一般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对河道行洪影响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河道行洪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7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罚款。较重对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7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轻微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一般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至1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日取地表水1万至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至2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8万元罚款。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10万元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8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轻微在许可期限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处2万元罚款。一般在许可期限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许可期限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处5万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许可期限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处8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9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0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轻微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30日以内,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罚款。一般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内,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较重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60日以上,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重未申请缓缴或申请缓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5倍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0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1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节水设施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较重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建设项目没有建设节水设施,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1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本文标题:哈尔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358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