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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纪代理协议甲方:地址:乙方:身份证/护照号码:(复印件见附件)住所:手机:电子邮箱:紧急联系人姓名:紧急联系人住所:紧急联系人电话:紧急联系人电子邮箱:鉴于乙方的演艺才能,表演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的需要,鉴于甲方的专业、权威经纪资源和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乙方全世界娱乐业范围内的独家经纪人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范围及方式:若甲方为乙方创造的工作机会及各方面相关综合收入于任一季度达到税前叁万柒仟伍佰元(¥37500.00)或以上,则乙方需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作范围及合作内容。如未达到上述金额,则不限定乙方所从事除水上运动及水上娱乐产业之外的工作范围及方式。1、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全世界范围内娱乐业的独家经纪管理人,该经纪管理人具有独家排他性,即乙方为甲方旗下独家签约艺人,甲方全权管理和代理乙方在娱乐业的发展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无论商业或公益类)合作;亦不得委托、聘请任何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无论商业或公益类)合作。2、乙方委托甲方的独家经纪管理事项范围为:乙方参与的全世界娱乐业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演艺活动(以下统称为“演艺活动”):1)电影、电视、微电影等任何影视类;2)演唱、演唱会、音乐会、戏剧、舞台剧、话剧等任何与声乐影响相关之演艺活动;3)任何图文肖像、影像及产品形象;4)任何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任何平面、肖像)的广告、代言、剪彩及其他商务类活动;5)任何基于线上线下的娱乐活动、商业演出、网络剧出演、赛事、业务类;6)任何真人秀类节目、访谈节目、专栏等;7)任何线上线下相关体育赛事,表演,访谈等;3、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进行独家经纪代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3.1影视表演3.1.1代理乙方选择、安排,并最终决定乙方参与影视节目表演的内容、角色、酬金和其他各项收益;3.1.2负责因表演而形成的广告宣传的策划、制作、发行和联络;3.1.3代理影视表演培训、影视艺术交流;3.1.4电视主持、节目嘉宾、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宣传。3.2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3.2.1第3.2条所列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报纸、期刊杂志等平面媒体;2)建筑、招牌等户外广告载体;3)交通运输、移动工具等活动载体;4)互联网、手机等数字化载体;5)电影电视广告;6)VCD、DVD、CD、CD-ROM、DVD、ROM、VOD;7)其他新型载体和工具;8)舞台或表演场地的表演9)其他与广告宣传活动相关的表演和活动;10)模特专业表演和广告展示表演;3.2.2第3.2.1条所列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包含甲方所代理乙方演艺项目中推广宣传的广告企划和推广实施的表演和活动。3.2.3广告代理包括对媒体、内容的最终决定权。3.3声乐代理3.3.1甲方代理乙方所有声乐方面的事务,乙方所有声乐方面的表演、演出活动须得到甲方认可。3.3.2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的声乐表演包括但不限于:1)所有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表演;2)所有商业或商业活动的展示,但纯粹个人娱乐的活动除外;3)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训练不包括在内。3.3.3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声乐演出包括但不限于:1)国内外商业演出;2)国内外非商业演出;3)甲方公司自己的演出事务和公司关联个人、团体的非商业性演出;3.3.4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声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的公益活动;2)配合唱片制作发行的宣传推广活动;3)国际交流活动;4)唱片制作代理3.3.5甲、乙双方在本独家经纪代理协议存续期间内,若甲方为乙方制作个人专辑唱片,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专辑制作活动,具体制作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唱片制作合同进行约定,因专辑销售所产生的经纪利益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进行分配。3.4乙方形象策划和宣传推广3.4.1甲方负责乙方所有形象策划事务,并组织实施。3.4.2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宣传推广内容:1)传统传媒宣传推广:a.报纸、期刊、电视台、户外广告牌等;b.VCD、DVD、CD、广播、其他媒介或其它载体等;c.印刷品、交通工具设备、建筑物等。2)新传媒宣传推广:a.互联网、手机等通讯设备;b.其他数字化产品和可能的新型宣传载体。c.甲方为乙方的独家新闻发布和宣传推广代理者,非经甲方许可和确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行使本协议中所有约定内容。3.4.3乙方参与甲方对自己的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和实施,确认权在甲方,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策划的实施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乙方须无条件执行甲方方案。3.4.4乙方对所有媒体宣传、广告活动均授权由甲方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对任何媒体、组织和个人对乙方形象侵权和未经甲方许可的使用行为进行制裁,并代理乙方进行法律诉讼。3.5舞蹈表演3.5.1舞蹈表演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舞蹈表演,伴舞,非商务性舞蹈演出,其他演艺表演中包含的舞蹈表演等。3.5.2下列舞蹈表演不包含在内:舞蹈表演前彩排,甲方推广宣传活动的舞蹈表演,非商业性的推介乙方的舞蹈表演,甲方或相关联机构的非商业性舞蹈表演。3.6体育运动类赛事、表演3.6.1体育运动类赛事表演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体育运动比赛,非商业性表演,其他演绎表演中包含但不限于体育运动类相关展示。3.6法律事务代理3.6.1甲方代拟、代签乙方所有演艺合同和与代理相关的合同,对签订的合同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甲方最后决定合同的内容;3.6.2甲方在代理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乙方依据本合同必须完全履行。3.6.3签署本合同,表明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甲方作为乙方的法律顾问,全权处理乙方所有法律纠纷,并根据每项法律事务的性质安排法律事务协助。3.7行政事务代理3.7.1行政事务代理是指:1)乙方演出活动中甲方认为需要处理的乙方的各种行政事务;2)协调乙方与媒体、公众和经授权的乙方私人事务;3)行政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关、联络、后勤、服务等。3.7.2其他乙方认为可以委托和甲方认为必须代理的事项,可另签订补充合同。3.7.3一旦甲、乙双方行政事务代理关系确立,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亲属、好友或其他关系人不得干涉甲方对乙方行政事务的管理。3.8乙方对上述委托内容的确认和补充3.8.1乙方同意本协议第一条中所列全部演艺内容委托甲方为独家全权代理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该授权委托不可撤销。3.8.2乙方同意,在取消部分委托授权时,必须与甲方协商,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取消该部分的授权。第二条、名称、肖像和名誉权1、为了演艺发展需要,甲方会依据乙方发展方向和目标为乙方确定对外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1)艺名或昵称、宣传口号或其他称号、口号等;2)对自己经纪代理公司的称呼,根据不同需要,甲方可能会用甲方旗下不同类型的公司作为乙方对外公布的经纪公司;3)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策划执行对外名称和自己的称呼。2、乙方的肖像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可对乙方肖像进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如甲方为盈利而使用乙方肖像,乙方有权享有相应报酬权(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本协议第四条中收益约定分配)。1)乙方必须将所有肖像(生活照片、艺术照片、广告照片、各种媒体形象资料等)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陆续交甲方归档保管,甲方保证使用乙方肖像的完整性、合法性。2)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应对其签约前及签约期间的所有乙方和与乙方有关的肖像文字等资料交甲方保存,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发表或出版乙方和乙方有关的文字、图片。乙方形象的摄影、摄像和肖像的使用由甲方统一行使或由甲方认可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对乙方的肖像和形象,甲方不得做有损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展示、复制出版、使用,并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乙方可因私人目的进行摄影、摄像,但若因乙方私人管理不当而引起乙方肖像泄露,致使被任何第三方滥用,因此引发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而甲方为消除此不利影响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因此导致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名誉3.1本协议存续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和决定是否将甲乙双方的关系进行对外宣传,甲方将依据乙方的实际利益和状况进行有利于乙方的宣传。3.2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因故无法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3.3当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时,甲、乙双方都同意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3.4乙方承诺不会因任何原因而做出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甲方及关联公司雇员的名誉。3.5甲方承诺不在违背乙方意志的情况下因代理乙方演艺活动的行为而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害,但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的宣传或营销方式不受本条款约束。第三条著作权1、所有因乙方参与创作而取得的著作权,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取得报酬权。甲方从乙方收益中取得相应代理费和酬金,比例详见本协议第四条。2、甲方制作和出版的影视作品、唱片、图书、画册,其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就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有关权益比例详见本协议第四条。3、乙方表演权的署名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乙方表演权的其他权利并代理该权利的行使。4、乙方因著作权和邻接权而派生的各种权益的转让,由甲方全权代理。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对任何侵害乙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全权代理妥善解决。第四条佣金、代理费及税费详见合同附件(一):艺人佣金相关协议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乙方授权委托甲方代为处理全世界娱乐业领域中的任何商业机会,甲方代表乙方与其他方洽谈的相关合作等,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工作。2.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经纪公司,为乙方实施经纪业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不限制甲方签约其他艺人,为其他艺人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甲方有权自行将本协议项下的经纪业务部分或整体转委托给其他第三方运作。3.甲方对经其实施经纪业务、安排、运作、同意乙方完成的与乙方有关的平面摄影、立体拍摄,包括但不限于图片、录音、录像等作品,以及甲方根据需要在自己或他人电子网络为乙方作推广宣传所完成的作品,享有版权及这些作品中乙方肖像的永久使用权,甲方有权将该些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4.在本协议期满或解除后,甲方为宣传推广及其他需要,有权继续使用乙方的姓名,也有权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在本协议期间制作的包含乙方姓名、肖像的图片、广告、音像制品,且无需征得乙方的许可并不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5.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协议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状况、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建议和相关安排。6.甲方有权选派和指定专人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整体发展目标的言语和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有权安排与演艺活动形象设计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培训;7.甲方因本协议约定享有的使用乙方的肖像权、著作权等均同时适用于甲方的关联公司(包括甲方控股及参股的公司)。8.当甲方安排与任何第三方冲突时,乙方必须优先且首先服从甲方安排。9.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且有权终止本协议。10.合同期满时,在相同条件下,甲方有与乙方续签合同的优先权。(二)甲方遵守以下义务: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立即展开乙方的经纪事务,为乙方安排相关培训、制作推广资料、宣传推广等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各视频平台的推广视频;出席各类活动;;全方位宣传推广,全新形象定位;根据个人优势策划推广计划;资金投入;商业表演推荐等。2.甲方应尽力为乙方发展娱乐事业,以专业和敬业的态度积极促进乙方的事业发展;在为乙方安排活动时尽量尊重乙方的意愿;同时甲方应爱护和保护乙方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应视乙方的
本文标题:艺人独家经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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