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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令哈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推动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我市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青政[2010]10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制度,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二)基本原则1、积极稳妥。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2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充分考虑地区间发展差异、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循序渐进,积极引导本省农牧区人口和外来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2、以人为本。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本省农牧民、外来人口、大学生等人群的转户意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新增进城转户人员工作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创造活力进一步激发。3、综合协调。户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做到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办法(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二)大幅放宽城镇落户政策1、对市内现有户籍农业人口,按自愿原则,在居住城市(镇)申办城镇居民户口。2、对在本市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凡在城市(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购买、自建、受赠、继承以及依法承租3城镇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均可申办城镇居民户口。3、在本市内长期务工定居生活的本省籍外来人口,尚不具备城市(镇)落户条件的,按自愿原则,在居住城市(镇)申办“蓝印户口”。(三)实施居住证和“蓝印户口”制度在本市内务工经商、投资兴业的暂住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1、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2、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暂不具备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条件,在省内连续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可申办“蓝印户口”。办理“蓝印户口”人员其原籍户口不予注销。4办理“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除享有办理居住证后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1、子女接受高中教育;2、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3、依法承租城镇公共租赁住房;4、依法参加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5、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务。三、农村居民转户条件、证明材料和办理程序(一)转户条件1、城市。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1)购买商品住房。(2)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3)投资兴办实业,个体私营业主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2、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对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3、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1)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5老父母投靠子女。(2)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3)本市高等学校、职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4)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5)农村籍五保对象。(6)农村籍义务兵。(二)证明材料1、必备材料。(1)入户申请书。(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其他证明材料。(1)务工经商证明;(2)住房证明;(3)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员户口簿;(5)纳税额度证明;(6)就学证明;(7)优秀农民工证明;(8)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9)农村退役士兵证明;(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6(三)办理程序1、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3、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4、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1)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2)需上报市公安局审批的,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市公安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3)派出所在接到市公安局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四)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市国土、农牧、社保部门备案。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一)建立健全承包地处置机制。转户农牧民整户迁入城市(镇)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承包经营7权。鼓励农牧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转户农牧民在过渡期或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草场)交回村(牧)委会的,给予合理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土地(草场)由村(牧)委会收回。(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处置机制。转户农牧民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农房进入农房土地交易市场,合法上市流转。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市(镇)住房。(三)建立健全林地处置机制。农牧民整户迁入城市(镇)落户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林权;积极引导农牧民将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本村的股份制林业经营组织、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对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林地应交回村(牧)委会,对有资本投入的林木,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转户农牧民在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由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农牧8民,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在城镇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终止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转户农牧民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直到年度期满;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七)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转户农牧民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要及时将这些农牧民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纳入城市(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有学可上。外省籍落户人员子女在青参加高考的,按有关政策执行。(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转户农牧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进入城市(镇)落户人员购置普通商品房。(九)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9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同时以提升综合素质和转移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种类型、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中符合当地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纳入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日常生活确有困难,需要集中供养的五保户进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十一)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转户农牧民中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执行城镇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并享受相应的优抚优待政策。市农牧局要搭建土地(草场)流转服务平台,负责办理农牧民土地、草场、林地、林木以及宅基地、农房的处置和补偿事宜,切实防止转户农牧民权益受损,防止土地、林地闲置和撂荒,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市农牧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转后执行。要研究出台转户农牧民附着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上的各类权益保障办法,鼓励以股权等形式予以确认和延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要研究出台转户农牧民特别是失地转户农牧民的养老保障办法,尽可能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一并考虑。市住房和城乡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持续加大城市(镇)道路交通、给10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大力提高城市(镇)承载能力。五、工作措施及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领导,成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梁彦国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李顺、周晓伟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科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那麻玛任办公室主任,户籍管理科民警为成员,具体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检查、指导和协调。(二)明确部门职责。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公安局负责落实户籍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农牧、林业、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土地、草场、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11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民政局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局负责安排好城市(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城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
本文标题:德令哈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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