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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第一部分: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第二部分:PCT申请和其国际阶段的程序第三部分: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一、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和发展1、1883年,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和“优先权”原则。2、1970年6月,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1月正式生效;1978年6月在18个缔约国实施;到2003年10月缔约国数量增加到123个。条约统一了国际申请需要办理的手续。3、近年来,PCT正在进行着改革,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在专利领域中的国际合作的力度,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减少在专利申请、专利审批中的重复劳动,从而减轻申请人和各国专利局的负担。预计专利合作条约还将不断修订、不断发展。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二、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主要涉及在缔约国之间对专利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等方面进行合作,其的目标是建立起PCT申请体系。•申请人只须以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按照PCT的要求提出一份申请(国际申请),并且在申请中指定PCT缔约国(指定国)。•受理局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有指定的缔约国具有与其本国申请同等的效力。•由一个专利局(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由一个专利局(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检索并制定国际检索报告。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所有的国际申请及其国际检索报告都由WIPO下设的国际局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由国际局将公布的文件传送给指定局。•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再由一个专利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国际申请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制定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供申请人及申请人选定的成员国参考。•专利合作条约没有涉及专利申请的授权,授予专利权的任务仍由被指定给予保护的每个缔约国的专利局完成。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包括关于现有技术的标准,应当适用于该国本国法的规定。因此,仅是提出国际申请,而不会产生“国际专利”。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三、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是PCT申请体系运作的法律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共八章,涉及国际申请程序的规定主要是前三章。第一章是关于提出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和完成国际公布的规定,凡是符合要求的国际申请都要历经第一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章是关于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的规定,由于该程序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才启动的,所以第二章条款的适用是可选择的、非强制性的。第三章是对各程序都适用的共同规定。•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对条约明文规定按细则办理的事项做出了补充规定,对有关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做出了规定,对贯彻条约规定中的具体细节做出了规定。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行政规程对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按行政规程办理的事项做出了补充规定,对适用实施细则的具体细节做出了规定。•为帮助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执行条约为其规定的任务,WIPO出版了受理局指南、国际检索指南、国际初步审查指南;•为帮助申请人正确利用PCT申请体系,并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信息,WIPO出版了PCT申请人指南;•上述指南仅提供指导和参考,不是法规性文件,当指南与正式法规发生抵触时,要以条约、细则、行政规程的规定为准。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四、PCT国际申请体系的特征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受理局: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受理局。其中国家局是指缔约国授权发给专利的政府机关,政府间组织是指地区专利条约的成员国授权发给地区专利的政府间机关,如欧洲专利局等。多数国家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后,其国家局即成为接受本国国民或居民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局: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对专利合作条约的实施承担中心管理的任务,负责:保存全部依据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文件正本;国际申请的公布出版;在申请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以及指定局(或选定局)之间传递国际申请以及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各种文件;此外,国际局作为受理局也负责受理国际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国际检索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国际检索单位,其任务是对国际申请作出现有技术的检索报告。国际检索单位共有11个:奥地利专利局、澳大利亚专利局、中国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西班牙专利与商标局、日本特许厅,韩国工业产权局、俄罗斯专利局、瑞典专利局、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和加拿大专利局(2004年开始工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其任务是对作为国际申请主题的发明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制定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共有11个:即11个国际检索单位同时也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指定局: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的、要求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那些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指定国,被指定国的国家局被称为指定局。选定局: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章选择了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所指明的、预定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那些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选定国,选定国的国家局即为选定局。选定应限于已被指定的国家。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五、PCT申请程序的好处•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及时获得在各指定国均为有效的国际申请日。•推迟决策的时间。•准确地投入资金。•完善申请文件。•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六、我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缔约国。从该日起中国知识产权局成为PCT受理局,接受我国国民和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同时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可以指定中国,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PCT的指定局。从我国加入PCT起,中国知识产权局就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2003年1-10月,我局共受理PCT国际申请927件,通过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数量为19666件。PCT国际申请一、PCT国际申请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申请人至少有1人是PCT规定缔约国国民或居民可以提出国际申请。申请人在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如实填写作为其国籍的国家名称和作为其长期居所的国家名称。•几个申请人共同提出一份国际申请的,不同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指定国,即分别作为不同指定国的申请人。PCT国际申请2、国际申请的主管受理局•国际申请应当向规定的受理局提交。•一般来说,PCT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所在国的国家局应当是主管受理局。如果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分属于不同缔约国,可以由申请人从中选择一个国家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另外,不管是哪个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除了可以向本国国家局提交申请外,都可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以地区组织加入PCT的欧洲专利公约组织、欧亚专利公约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成员国的国民和居民还可以分别向EPO、欧亚专利局、ARIPO或OAPI专利局提交申请。PCT国际申请3、国际申请的语言•申请人必须使用受理局接受的一种语言提出国际申请。•受理局在规定可以接受的语言时,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负责对该受理局接受的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能够接受的语言;国际公布允许使用的语言;作为受理局的国家局的工作语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语言是中文和英文。PCT国际申请4、国家的指定和保护类型的选择•申请人在作指定时,可以要求某个缔约国的保护,也可以要求获得地区专利的保护。•国际申请是指保护“发明”的申请,可以解释为涉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和各种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的申请。不属于上述范围之内的其它形式的工业产权的申请,如外观设计,不能作为PCT意义上的国际申请提出。•从2004年1月1日起,国际申请一经提出,便具有自动指定在申请日时已正式生效的所有缔约国的效力,申请人无须再作出具体的国家指定,而保护类型的选择则推迟到进入国家阶段时再做出。PCT国际申请5、要求优先权•国际申请可以要求一项或几项主题相同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包含一项声明,声明的内容包括在先申请的提交日、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和受理在先申请的国家等。如果在国际申请提出时没有包含要求享有在先申请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声明的内容有错误,允许申请人在随后4个月内补正。•申请人在做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后,应当向受理局或者直接向国际局提交作为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副本(即优先权文件)。PCT国际申请6、申请文件格式与内容的标准化PCT对国际申请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的撰写方式规定了统一的标准。任何缔约国的法律在国际申请的形式和内容方面不能提出与PCT不同的或额外的要求。申请文件的标准化是PCT程序的优点之一。(1)请求书:请求书由国际局统一制定;可以选择使用PCT-EASY软件打印请求书;如果使用PCT-EASY软件,在提交请求书纸件的同时还要附上软盘;请求书具有以下特点:请求书中必须包含申请人请求按PCT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的明确说明;请求书中应当包含对缔约国的指定;PCT国际申请请求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请求书中可以对不同的指定国填写不同的申请人,也允许对不同的指定国填写不同的发明人;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在先申请是在受理局提出的,申请人可以在请求书中做出标记,请求受理局为其准备优先权文件并传送到国际局;国际申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申请人应当从中选择并填写在请求书中;PCT对填写格式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例如:日期必须按照日、月、年的顺序书写;姓名必须按照姓在前、名在后地书写;表明国家时应当使用WIPO标准ST.3填写代码等。PCT国际申请(2)说明书:PCT实施细则第5条对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做出了规定。应当按照“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概述”、“本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工业实用性”等6个部分的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建议在每一部分前加上相应的标题。如果国际申请中包含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公开,说明书中应当包括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单独部分提交,并加上“序列表”标题。该序列表应当符合PCT行政规程附件C的标准。多数国际检索单位还要求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载有序列表的软盘连同申请文件一起向受理局提交,软盘不构成申请文件的一部分,仅为检索目的提供给检索单位使用。PCT国际申请(3)权利要求书:PCT条约第6条及实施细则第6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做出了规定。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应当确定要求保护的内容;关于权利要求引用国际申请其他部分,例如引用说明书、附图时的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由陈述部分和特征部分两部分组成,即包括对现有技术的指明和对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的表述;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被另一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PCT国际申请(4)附图:在对理解发明必要的情况下,国际申请必须包含有附图。流程图和图表应当作为附图,化学式或数学式可以作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也可以作为附图。(5)摘要:PCT实施细则第8条对摘要撰写做出了规定。摘要应当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所包含内容的概括。摘要应当在内容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简明,用英文书写或译成英文时最好在50-150个词之间。摘要的撰写原则是使其成为特定领域技术人员检索时的有效查阅工具。如果国际申请包含附图,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规定栏目中注明其建议与摘要一起公布的某幅图的编号。PCT国际申请7、国际申请应缴纳的费用:传送费:是为了受理局对国际申请所完成的工作要求而要求申请人支付的费用。由受理局制定该费用的币种及数额并收取,我局作为受理局收取CNY500。检索费:是为了完成国际检索、提供国际检索报告而要求申请人
本文标题: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_图文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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