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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要求(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①、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②、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③、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3、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证据之一。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5、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1)、信息公开制度(2)、回避制度(3)、行政调查制度(4)、告知制度(5)、催告制度(6)、听证制度(7)、行政案卷制度(8)、说明理由制度(9)、教示制度(10)、时效制度6、行政调查制度: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得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2、行政许可的延续(默示批准)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3、行政许可的决定期限(1)、可当场做出的,当场做出(2)、不能当场做出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3)、需要延期的,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行政许可的送达时限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的费用(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多选)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1、行政拘留(1)、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2)、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反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3、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一定数量罚款:(1)、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①、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②、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③、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8、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3)、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听证笔录,是行政许可做出决定的唯一证据。)9、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有关事项。税务行政处罚3157行政处罚37行政许可520710、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收受理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1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返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12、罚款数额(1)、当场做出: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2)、当场做出并收缴:根据《行政处罚法》20元以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50元以下(3)、适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0以上1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2)、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3)、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主动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4、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1)、纳税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2000元以下2000元-10000元(2)、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制度: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2000元以下2000元-5000元(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①、责令改正②、罚款:2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0元③、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50000元以下(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①、责令改正②、罚款:10000元以下10000元-50000元15、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①、追缴税款、滞纳金②、罚款:不缴、少缴、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③、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2)、骗税、抗税:①、追缴②、罚款:骗取或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③、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1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1)、非法印制发票:①、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反所得和作案工作②、罚款:10000元-50000元③、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2)、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3)、违法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告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3、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4、税务机关依法享有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权利。5、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事后交付)6、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7、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做出处理决定或做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8、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9、行政(自行)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1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1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12、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1)、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2)、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扣押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13、代履行实施的一般要求:(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1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5、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16、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1、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征税行为包括:(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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