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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民用航空法基础-赵旭望、秦永红-第5章新
民用航空法基础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科学出版社航空服务类专业教材系列第5章民用航空机场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2学习目标知识目标1、了解民用机场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形式2、了解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主要内容3、掌握民用机场安全管理制度4、熟悉国际机场的联检制度能力目标1、能够掌握民用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2、熟悉国际机场出入境的基本流程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3目录5.1机场概述5.2机场管理5.3国际机场与联检制度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45.1机场概述5.1.1机场的定义5.1.2机场的分类5.1.3机场的管理法规5.1.4机场的法律地位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55.1机场概述5.1.1机场的定义《芝加哥公约》附件14把机场的定义为“在陆地上或水面上一块划定的区域(包括各种建筑物、装置和设备)其全部或部分意图供飞机降落、起飞和地面活动之用。”《民用航空法》对民用机场的定义是: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本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民用机场主要有飞行区、旅客航站区、货运区、机务维修设施组成,此外还包括供油设施、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安全保卫设施、救援和消防设施、行政办公区、生活区、生成辅助设施、后勤保障设施、地面交通设施及机场空域等。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65.1机场概述5.1.2机场的分类机场从使用性质上可分为民用机场、军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航空法中的机场一般特指民用机场。我国的民用机场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国际机场是指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并对外开放,可以接受外国航空器起降或备降的机场。我国的国际机场又可分为国际定期航班机场(含国家门户机场)、国际定期航班备降机场、国际不定期飞行机场、国际不定期飞行备降机场和国际通用航空机场(我国暂不设)。国内机场是指我国国际机场以外的一切其他机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航线机场、国内航空干线机场和国内航空支线机场及国内通用航空机场。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75.1机场概述5.1.2机场的分类依据机场所服务的航线和规模,我国的民用机场习惯上可以分为大型枢纽机场、国内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第一类是连接国际、国内航线密集的大型枢纽机场,它们是中国最主要的国际门户机场。第二类是以国内航线为主,空运吞吐量较为集中的国内干线机场,这类机场主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及重要工业、旅游、开放城市的机场。第三类是地方航线或支线机场,这类机场大多分布在各省、自治区地面交通欠发达地区,机场规模较小,等级也较低。根据机场的使用范围,可以分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试飞机场、训练机场和航空俱乐部机场。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85.1机场概述5.1.3机场的管理法规机场作为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如何布局、建设、管理和经营,以及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都需要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并以此作为机场进行相关活动的依据和保障。对于机场的经营,国际上却没有统一的规定。中国现行调整机场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用航空法》。该法第六章“民用机场”共17条,包括民用机场的概念、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新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程序、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及净空保护、障碍物的清除、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国际机场开放使用的特殊条件及审批程序、民用机场保证安全及搞好服务工作的原则要求、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使用民用机场及其助航设施的使用和服务费以及民用机场的废弃或改作它用的报批程序等内容。此外,各个机场都有自己的管理细则和机场使用细则,结合各机场的实际情况,实施机场管理。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95.1机场概述5.1.4机场的法律地位1.机场的所有权问题在航空法中,机场在性质上是民用的,从其所有权的属性来看,机场的所有权既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私人所有,也可以上两者兼有。2.机场经营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当由于机场的原因导致航空事故发生时,机场经营人一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场做为赔偿主体是适格的,关键问题是机场赔偿的法律依据尚存缺陷。从各国现行的航空法的规定来看,对机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就我国而言,机场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更是十分欠缺。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105.1机场概述5.1.4机场的法律地位3.机场管理的法律形式从各国对机场的机场投资与管理体制进行分析,依据不同国情而各不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内,不同机场的体制也不相同。但在具体管理和运作方式上,却存在着广泛的同一性,即普遍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不论是国家投资、法人投资还是私人投资兴建的机场,最终都以机场公司的形式进行运作,而不作为公共事业由国家直接管理,这也是近年来国际上机场建设与管理的发展趋势。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115.1机场概述5.1.4机场的法律地位4.机场与使用人(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1)航空公司将相关服务委托给机场代理,在这种模式下,航空公司不但需要向机场交纳起降费、停场费、旅客服务费等航空性收费,还需要向机场交纳其他非航空性收费,这是航空公司认为机场是资源垄断者的主要起因;(2)航空公司租赁柜台与场地的自行服务,在这种模式下,航空公司只需向机场交纳租赁费,在基地机场甚至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这是机场将航空公司视为竞争者的直接原因;(3)航空公司将这些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代理,在我国,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方代理还不多见(主要是由机场、或是其他航空公司代理)。但是,这是解决航空公司与机场之间利益纷争的最佳途径,也是未来机场向管理型发展的主要服务管理模式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125.2机场管理5.2.1民用机场的管理体制5.2.2民用机场的使用许可制度5.2.3机场设施管理5.2.4民用机场净空及环境保护制度5.2.5民用机场安全管理制度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135.2机场管理5.2.1民用机场的管理体制1993年7月13日第34号民航局令发布《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民航局的授权,行使其所辖范围内的民用机场监督管理职能。2003年9月4日国务院批复民航局《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除了早先移交的机场之外,93家机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西藏自治区的机场不在这次移交之列)在2004年内移交地方政府管理。2004年7月8日,中国民航局将甘肃省内的4个机场移交甘肃省人民政府管理,标志着民航机场体制改革的完成。从机场移交之日起,对机场的安全生产和空防安全工作,机场所在的省(区、市)政府承担领导责任,机场管理机构承担直接责任,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承担行业管理责任。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145.2机场管理5.2.2民用机场的使用许可制度从2005年11月7日开始,我国民用机场实行许可制。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取得使用许可证并已开放使用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关闭机场。我国国务院于2005年8月31日发布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规定了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和使用许可证的有关内容。(一)机场使用许可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性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2)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3)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4)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则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民航局授权审批颁发本辖区内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2)负责本辖区内通用机场名称的批准;(3)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情况;(4)民航局授权的其他职责。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155.2机场管理5.2.2民用机场的使用许可制度(二)机场使用许可证《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使用许可证的内容主要包括:机场名称;机场所有者法定代表人;机场管理机构名称;飞行区指标;可使用机型;使用许可证编号;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机场使用性质;道面等级号;消防救援等级;跑道运行类别;目视助航条件等,此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格式条款(三)机场使用手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应当对手册实行动态管理。民用机场的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2)描述机场安全管理系统,(3)机场运行程序和安全管理要求(4)机场应急救援预案,(5)机场资料及附图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165.2机场管理5.2.3机场设施管理(1)机场场道管理对机场场道的管理主要包括:机场道面检查清扫制度;机场道面摩擦特性标准;机场场道的检查维修制度;机场道面的除雪和除冰等等。(2)航站楼的管理航站楼包括候机楼和运货中心。机场管理机构对航站楼实施管理,其管理内容包括:制定航站楼的整体布局;管理航站楼内的各种设施;对航站楼内的房屋和场地进行管理;负责航站楼内的治安管理;提供其他服务,如医疗救护、问询等服务。(3)机场专用设备的管理机场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机场专用设备包括飞行服务设备、航空地面电源、飞行区服务设备等等民航局负责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之内在用的机场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专用设备的定期检验制度;专用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报告制度;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专用设备的使用安全纳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检查范围,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175.2.4民用机场净空及环境保护制度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的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我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对此做了详细规定。(一)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机场都会依法划定净空保护区域,《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46条和第53条规定,由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干扰。此外,对于在保护区域内从事的特定活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5.2机场管理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185.2机场管理5.2.4民用机场净空及环境保护制度(二)民用机场环境保护《民用航空法》第67条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机场环境保护工作。”我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59条至第62条从规划控制、适航标准以及技术控制等方面就减少民用航空器噪声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1)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当通过规划控制来降低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2)要求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噪声适航标准,否则不得在民用机场起降。(3)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的影响。民用航空法基础科学出版社page195.2.5民用机场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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