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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公司是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司系统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要求。2、依据国家、行业、集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要求,制定和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公司安全生产。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4、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本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工作界面,保证运作规范。对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明确原则。5、确保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必备的资源,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各单位提出的相关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并监督、指导实施。6、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1目的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结合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3定义及使用原则3.1定义:安全生产费用(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3.2使用原则: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4职责划分4.1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费用使用报告。4.2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费用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及时迅速。4.3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全投入报告,具体实施安全经费投入,建立本部安全经费台帐,并汇总到财务部。4.4安监部负责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标准所需支出。5.费用的提取及支出5.1安全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取,提取标准为上年度销售收入的1%。5.2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5.2.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5.2.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5.2.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5.2.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2.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5.3安全费用使用步骤5.3.1各部门制定安全费用提取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进行专户管理。5.3.2各部门根据实际投入需要编制安全费用投入报告,经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5.3.3各部门、财务部要建立安全投入台帐。6.支持性文件及附件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6.2《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三、安全培训管理制度1目的为强化员工安全培训工作,使员工牢固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安全理念,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养自觉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3职责3.1安全与环保监察部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正,每年会同人力资源部下达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3.2安全与环保监察部负责监察二级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3.3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在岗人员的安全培训。按期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和例行培训工作,组织所管辖班组的安全活动、班前会和班后会。按公司有关要求组织进行各种专题活动、培训考试。3.4班组长负责实施二级单位安排的安全培训计划。按规定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和安全活动,对所分配工作的安全负指导责任。采用有效方法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安全培训,不断提高班组成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3.5员工认真参加各种安全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素质。认真汲取各类事故教训;认真学习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四不伤害”。4培训管理的内容、要求与程序4.1公司领导的安全培训内容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4.1.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4.1.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1.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4.1.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1.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4.1.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1.8公司主要负责人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4.2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4.2.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4.2.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4.2.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2.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4.2.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2.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4.2.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2.7安全监察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4.3其他人员的培训4.3.1新入公司的人员(包括实习生、代培训人员、临时工)必须经公司、二级单位、班组三级安全培训,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公司的各种突发事件预案与自己相关的内容。4.3.2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岗位技能培训,并经公司组织考试合格后上岗。员工间断离开岗位三个月及以上,必须经过分场(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3.3新录用员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及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及防治方面知识的培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及防治方面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4.3.4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4.3.5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进行一次考试,合格后以公司发文件确认其相应资格。4.3.6每年公司组织对二级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安全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的考试。4.3.7新任命或转岗的生产系统中层干部、生产技术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4.3.8临时工的安全培训4.3.8.1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劳务用工人员经人力资源部聘用后,必须经公司、二级单位、班组三级安全培训,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4.3.8.2对于需要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劳务人员必须经过本岗位技能培训,并经公司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3.8.3新聘用临时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工作,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及防治方面知识的培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及防治方面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4.3.8.4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务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等),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持国家劳动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过公司用人二级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3.8.5所有劳务用工人员必须与本单位员工一样,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安全技能学习。4.4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4.4.1各二级单位根据公司年度安全培训学习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培训计划,分解细化下达到班组。4.4.2各二级单位每周的安全活动日要安排安全培训的具体内容。4.4.3每天班前会班组负责人根据生产任务,向作业组成员传授相关专业的安全操作技能。4.4.4每天班后会对当日工作中的安全情况进行总结,找出经验和教训。4.5安全活动时间要求4.5.1班组安全活动时间为:检修班组每周四下午13点到15点,运行班组每个轮值第一个三值班的8时至10时(遇周六、周日顺延至第三个三值班的8时至10时进行)。4.5.2安全活动时间可串不可占,串安全活动时间必须事先向安全监察部人员说明原因,同时确定补课时间(在下次安全活动时间以前)。特殊情况由安全监察部确定补课时间或者活动方式。4.5.3参加安全活动的人员必须自己签到(包括管理人员、主持人、记录人、检查人)。4.5.4没有特殊原因安全活动日不安排人员休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休息须经二级单位安全员准假。上班后的第一天应立即对所缺席安全活动内容进行补课,填写补课时间并且签名。4.5.5班组长必须将每次参加集团公司会议和公司安全分析等会议,有关安全事件、工作布置等记录在安全活动记录本上,并且及时传达到每位班组成员。5安全档案管理5.1公司建立员工及临时工安全培训档案,准确、详细记录员工培训及考核情况5.2公司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由安监部负责,其他人员的安全档案由各二级单位负责。6支持性文件与相关附件6.1国家安监总局3号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6.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6.3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总则1.1目的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2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1.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事故隐患的释义及分类2.1释义隐患:潜藏或不易发现的危险或祸患。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2分类2.2.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2.2.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2.2.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3事故隐患的处理原则3.1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限期消除。3.2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专业进行讨论,研究处理办法,制定《单项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方案应经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批准执行,并统一组织协调处理。3.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及防范措施,制定《单项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或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帮助解决。3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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