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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及产品质量风险防范2010年6月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产品质量义务3产品质量责任4产品质量法概述1产品质量风险的防范5第一章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二、产品、产品质量的概念三、产品质量风险四、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一、产品质量法概念(一)、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发生的经济关系。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二、产品、产品质量概念(一)、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产品=人为产品+商品1、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未经加工制作的煤、石油等矿产品以及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农产品均不适用本法。2、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与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本法。二、产品、产品质量概念(二)、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及时间性等。产品质量特性产品的适用范围产品的品种、规格和结构形式产品的主要性能产品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规则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一)、产品质量风险的主要类别: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三、产品质量风险三、产品质量风险(二)、产品瑕疵与缺陷区别:比较对象共同之处区别之处瑕疵与缺陷异同1、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1、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瑕疵轻,缺陷重。2、都应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2、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3、向谁索赔。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应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4、赔偿方式。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四、产品质量立法概况(一)产品质量基本法《工业品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1980)《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产品质量法》(1993\2000)(二)产品质量特别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三)产品质量相关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权限划分:质检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工商局负责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在打击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两部门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二)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涉嫌违法查处:检查、调查、查阅、复制、封存、扣押认定违法处理:停业、罚款、没收、吊销执照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一)企业自我检验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合格: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符合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不抵触);或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二)第三方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经有权考核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一)统一标准与约定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无法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符合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强制标准与一般标准强制标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标准:除适用强制性标准外,可实行一般性的、非强制性标准。三、生产许可证制度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如:乳制品、食用油如:验钞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如:电热毯、压力锅保障劳动安全的如:安全帽、建筑扣件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如: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1、认证管理机构和认证机构2、认证原则——自愿认证3、认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认证原则——自愿2、认证类型——合格认证安全认证3、认证标志——方圆标志、长城标志……五、产品质量抽查制度(一)抽查产品范围: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二)抽样要求:1、认证原则——自愿2、认证类型——合格认证安全认证3、认证标志——方圆标志、长城标志……第三章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一)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1、安全性——无不合理危险(默示担保)2、适用性——适于与产品性能一致的适用(默示担保)3、诺承性——符合承诺(明示担保)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是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产品标识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厂名厂址标准编号成分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生产者生产产品的禁止性规定在甲地生产产品,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编造或捏造厂名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及封记、产品合格证明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动机为故意,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手段是将不合格产品故意伪装、欺骗用户、消费者,谎称合格产品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标识检验产品感官检查必要的内在质量检查检验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标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地、产品规格、等级通过运用看、摸、捻、品等方法,对进货产品的质量进行感观上的判定内在质量检查不是强制义务,必要时可自行或委托专门机构检验2、保有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采取的措施保持产品在通常保养条件下应保持或达到的质量。根据产品本身特性,发生的合理变化是允许的建立仓库、增添保护产品的设备、技术工段、建立规章制度等保有质量含义3、销售产品标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检查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产品可以验收进货,对于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产品,则应拒收。不得擅自将产品的标识加以涂改,特别是限期使用的产品,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改变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4、销售者销售产品的禁止性规定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章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及分类二、产品违约责任三、产品侵权责任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概念及分类(一)、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包括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产品质量责任分类: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民事责任产品行政责任产品刑事责任产品违约责任产品侵权责任侵权与违约竞合二、产品违约责任(一)、产品违约责任的概念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常为交付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12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生效、受到合同法的约束二、产品违约责任(二)、产品违约的主要形式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产品违约责任(三)、承担产品违约责任的形式1、修理、更换、退货2、赔偿损失3、销售者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三、产品侵权责任(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产品侵权责任又称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缺陷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违约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产品侵权责任不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主体不限于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赔偿缺陷产品本身,侵权责任赔偿人身和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存在损害事实存在缺陷有因果关系•设计缺陷•材料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事实,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损害事实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三、产品侵权责任(二)、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条件三、产品侵权责任(三)、生产者产品侵权责任承担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2、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未出厂、销售)●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三、产品侵权责任(四)、销售者产品侵权责任承担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最终承担)2、无过错时责任承担:缺陷产品不是因为销售者的原因产生,但受害人索赔时,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时,销售者应最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产品侵权责任(五)、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的选择权1、受害人有选择权:产品侵权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2、赔偿的无条件性:生产者与销售者不管是否对缺陷产品的产生负责,在索赔发生后,都应向消费者作出赔偿;3、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损失赔偿后,受害人因侵权发生的索赔权结束;已履行赔偿责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权向有赔偿责任而未赔偿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三、产品侵权责任(六)、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致人伤害致人死亡1、医疗费、营养费等2、误工减少的收入3、残疾赔偿金、生活补助等1、丧葬费2、抚养人的生活费3、死亡赔偿金1、恢复原状2、折价赔偿3、对其他重大损失的赔偿四、行政和刑事责任(七)、生产和销售者的行政责任1、承担责任的情形:违反产品质量义务2、行政责任的处罚形式:(七种)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更正四、行政和刑事责任(八)、生产和销售者的刑事责任1、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观故意后果严重)(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等产品;(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2、主要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第五章产品质量风险的预防及处理一、产品质量风险的预防二、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法企业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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